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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与启示

2022-06-08

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摘 要:如何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做出了多样的探索,但始终受到农地分散与流转不畅的约束。尽管取得了部分的成功,但失败的案例却更为普遍。文章认为,崇州所探索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破解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着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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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经营体系;农业共营制;交易装置

中图分类号:F30;F0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5-0007-06

收稿日期:2015-02-10

基金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滚动支持项目“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IRT-14R17)”;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7133300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工经济、服务外包与农业规模经营方式创新(14BJY111)”

作者简介:罗必良(1962-),湖北监利人,管理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农业经济与制度经济。

一、我国农业经营格局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伴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历程,一直是我国农村变革最原本的核心问题。但就全国总体而言,农业经营体制无论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其“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的大格局几乎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快速流动,我国农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重大变化:一是土地细碎化。农业部的数据显示,1986年农户户均经营耕地9.2亩、分散为8.4块;2008年下降到7.4亩,分散为5.7块[1];2011年全国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2.77亿亩,经营农户2.29亿户,户均仅5.58亩[2]。表明农业的家庭经营几乎没有规模经济性。二是农户兼业化。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表明,1996年全国农业户中纯农户占62.81%,1999年下降到40.00%;2008年吉林、黑龙江、安徽、四川、浙江5省的比例只有25.30%[2]。表明农民已经不以农为主。三是劳动力弱质化。农业部的数据表明,2011年在全部从业劳动力中,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已经下降到38.10%,留守农业的劳动力更是呈现出老龄化与妇女化特征。2011年本课题组对全国931个村庄抽样调查的结果是,51岁以上劳动力占到39.80%,妇女占比则高达69.89%。表明农民开始不以农为业。四是农业副业化。农业部的数据显示,农户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11年的26.3%。表明农民已经不以农为生。五是生产非粮化。统计数据表明,1978年全国粮食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重为80.34%,2010年下降到68.38%。随着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粮食种植具有显著下降的趋势。2011年的问卷调查表明,未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粮食的种植面积占比为74.32%,而转入农地农户的比重则明显减少为60.19%。表明农户农业生产的“去粮化”现象。

上述共同表达了农业不断“被边缘化”的问题。我们的前期研究表明,“弱者种地”、“差地种粮”的现象已经广泛存在,势必成为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要隐患。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遇到最为棘手的瓶颈难题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的是,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与之相关的农业设施与装备、科技应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

二、走向规模经营:各种努力面临的约束

最近半个世纪来,我国政府一直在追求“现代农业”,但目前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难题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事实上,这也是全球“小农”共同面临的难题[1]。

在我国各地的实践探索中,人们不断在寻找和创新农业转型发展的途径和形式,比如鼓励农地经营权流转并向生产大户集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联接农户、订单农业等。核心在于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与组织化进程。问题是,已经在试验的路子是否可行?

(一)现行农地经营权流转集中政策走得通吗?

——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已经成为一个基本趋势,但并未形成土地集中与规模经济的运行机制。2011年,在全部流转农地中,流入农户的比例占到67.20%,而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农地流转只占8.40%[2]。可见,农地流转具有小农自我复制的特点。因此,依赖于发育迟缓的农地流转市场来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既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作用。

——“鼓励农户间农地经营权流转集中”的现行政策实际上是在复制日本扩大农场规模的模式,即小农基础上的农地流转集中。国内和日本的实践经验都表明,纵向相比时,这一模式或多或少有点效果,但不足以改变农地经营规模过小的基本状态。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政策,但50年的政策推进结果仅仅使平均农场规模从起步的1公顷扩大到近2公顷,尽管农场规模扩大了一倍,但依然不存在规模经济。

(二)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道路走得通吗?

合作社历来被视为弱小群体通过互助来弥补弱小分散等弱点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的效用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或规模获取。合作社成功与否取决于效率,而具体的效率取决于合作社内部的组织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的适生程度。

——组成农业合作社的各个农户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和行为选择,即使是富有合作意识的德国农民,也依然存在着将质次产品交给合作社、质优产品自行处理的现象。因此,合作社天然存在的“集体行动的困境”致使其组织制度成本极其高昂。

——与传统合作社的外部环境相比,今天的外部环境已经变得更为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国际农业竞争和国内产业竞争迫使农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讲求规模经济和专业化。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问题和政治层面的团体利益问题,并不是为了对付农场层面的生产问题。但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既要应对市场问题,也要对付生产问题,而且我国小农面临的许多市场问题又恰恰主要根源于细小的农场规模。如果合作社不能解决生产领域的农场规模问题,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问题。因此,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缺乏前途的。

作为农业合作社楷模的日本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协长期依赖政府给予的特殊金融、保险业务和税赋优惠政策,而非依靠农业本身。可以认为,如果将合作社被视为一种替代农户经营的经营形式,而不是作为一种协调的组织形式,可以预期的效果将是有限的。

(三)“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化路径走得通吗?

人们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组织化方式寄予厚望。这种模式对企业而言,相对稳定了产品生产规模,较好地缓解了企业面临的供货不确定性问题;对农户而言,相对稳定了市场价格,缓解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问题。该模式一度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双赢的选择。“公司+农户”作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的合约关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商品合约,二是要素合约。

商品合约最典型的形式被称之为“订单农业”,其基本的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问题是,我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高达80%[3]。根源在于,一方面,如果企业没有形成有关订单合约的专用性投资,那么一旦面对市场低迷,企业极易违背承诺,产生毁约退出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当龙头企业形成专用性投资后,企业与多个农户签约的谈判成本、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监督成本,以及农产品异质性与产品质量安全所决定的高昂考核成本,极易导致农户履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易于引发农产品合约交易的“柠檬市场”。要素合约最典型的形式是由企业实施的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租赁经营。问题就在于企业所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依附于农户的承包权,其所形成的土地要素合约并不单独由企业理论中的“权威”决定,相反,一旦企业形成资产专用性,极易受到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要挟。因此,“公司+农户”无论是“订单式”还是“承租式”合作,均包含着高昂的交易费用以及治理成本。

基于上述,可以认为,面对中国农业分散化、小规模的农户经营格局,现行政策的着力点一直在于,一方面是通过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以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通过农业的组织化,以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所取得的进展及其绩效都是相对有限的。

三、崇州的试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

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性努力从未停滞,成功的案例亦多种多样,但更为令人困惑的则是层出不穷的失败与教训。必须意识到,制度创新的普遍现实需求,既不是特殊背景下的典型经验,也不是具有成功偶然性的某些特例。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认为具有普适性、可复制性以及可持续性特征的成功范例,才可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推广价值。站在这样的角度来说,崇州的创新性试验尤为值得关注。

崇州市是隶属四川成都的县级市,是农业大县,也是粮食主产区,更是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大县。全市常住人口67万,其中农村劳动力36.95万人,但外出劳动力高达73.40%。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农业边缘化”愈加严重。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面对“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

为此,崇州市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从鼓励生产大户的农地流转,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租赁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均未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2009年鹰马龙公司租赁桤泉镇3000余亩农地出现毁约退租之后,农户不愿收回被退的承包地,转而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责任。为了化解困局,维护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稳定,2010年起,崇州“被逼着”进行新的探索,将企业退租的3000余亩农地划为300-500亩不等的连片地块,动员和引进种田能手进行水稻生产经营,由此形成的“职业经理人”及其试验的成功,极大地鼓励了新的实践。

“崇州试验”的核心内容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业的规模化,通过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推进农业的专业化,通过发育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的组织化,最终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经营的“农业共营制”模式。

(一)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农业普遍面临的情景是,一方面留守农业的多为老人和妇女,难以保障生产所需的劳动强度与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农户对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销售等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由于农户与服务主体对接的交易成本较高,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双方利益并能够协调双方行为的代表,于是崇州市首先诱导了农业职业经理人这一中介群体的产生。

为了建立和规范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崇州市探索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育与管理机制。一是开展培训。采取自愿报名与乡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选拔条件、有意愿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员进行职业经理人培训。依托培训中心和实训基地,以交流学习、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等专业技能培训;二是加强规范。制定标准与规制,对符合农业职业经理评定标准的全市统一颁发《资格证书》。持证经理人可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级农技推广站等竞聘上岗,并享有相关扶持政策;三是强化管理。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才库、农业职业经理人考核机制,通过准入及退出机制约束实行动态管理;四是扶持激励。制定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在产业、科技、社保、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与激励机制,如享有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持证信用贷款与贴息扶持等。

职业经理人的产生,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和“科学种田”的问题。与农户家庭经营相比,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的大春水稻种植平均每亩增产10%约110斤以上,生产资料投入与机耕机收成本下降15%约90元(如果考虑到农户生产的劳动力机会成本,下降幅度将达到40%以上)。至2014年底,崇州市已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1588人,通过竞争上岗的有823人,初步建立起一支“有知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竞争性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二)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作为职业化的农业经营代理者,经理人的进入激励源于获取“企业家能力”回报。问题是,在崇州竞聘上岗经理人对农户的保底承诺是不低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收入水平(大约在每亩500元左右)。因此,职业经理人要获得“合作剩余”,就必须实施规模经营以实现规模经济,由此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势在必行。

崇州市运用农村产权确权改革成果,按照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折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社员,农户直接参与理事会及监事会选举、农业生产计划安排、成本预算以及利益分配方案等决策过程,成为经营管理的实际决策者和控制者,并承担生产成本出资;理事会代表全体社员公开招聘农业职业经理人,同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经营合同,对产量指标、生产费用、奖赔规定等进行约定;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怎样种田”,提出具体生产计划执行与预算方案、产量指标等,交由理事会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方案执行。生产支出由农业职业经理人提出申请,理事长和监事长共同审签列支入账,农资和农机具的放置、申领、使用和处理,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公示,接受社员和监事会监督。

按照“大春抓粮、小春抓菜”的种植计划,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采取除本分红的分配方式,即除去生产成本之后,剩余纯收入按1:2:7比例分配,即10%作为合作社的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20%作为农业职业经理人的佣金,70%用于农户的土地入股分红,形成了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截止2014年底,崇州市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25个,入社土地面积31.06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59.57%;入社农户9.09万户,农业组织化程度达59.14%。

必须强调的是,崇州构建的合作社并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而是作为一种交易装置出现的[4]。其本质特征在于:(1)形成农地经营权的集中机制;(2)形成农户经营控制权由分散表达转换为集中表达;(3)降低农户与经理人的缔约成本;(4)监督和保障交易合约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超市

农业职业经理人执行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必然要采购众多社会化服务。为降低服务外包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农业职业经理人专职于合作社经营管理,由此又催生形成了“一站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

崇州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公司主体,整合资源、市场运作,技物配套、一站服务”的发展思路,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组建了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整合公益性农业服务资源和社会化农业服务资源,完善了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片区建立农业服务超市,搭建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全程机械化、农资配送、专业育秧(苗)、病虫统治、田间运输、粮食代烘代贮、粮食银行等“一站式”全程农业生产服务平台,所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价格,均实现公开公示、明码标价,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对耕、种、管、收、卖等环节多样化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对接。

显然,多个合作社“生产权”的细分与农事活动的外包,扩展了农业生产性专业服务的规模经济空间与分工经济范围。可见,“服务超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样,也是一种交易装置,能够有效提升服务交易的效率,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目前,崇州市已分片建立农业服务超市10个,分别联结22个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大户(共拥有大中型农机具320台(套),从业人员662人)、16个植保专业服务组织(拥有植保机械700余台(套)),6个劳务合作社(从业人员1000多人),以及工厂化育秧中心2个、集中育秧基地10个,粮食烘储中心11个,农机化率达到70%。

四、“农业共营制”: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线索

崇州试验的“农业共营制”,就目前的运行效果来说应该是成功的。以农户为主体自愿自主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经营,以强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的组织化经营,实现了多元主体的“共建、共营、共享、多赢”。

(一)经营主体的“共建共营”

“农业共营制”的根本特点在于,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坚持了农户的主体地位,稳定了家庭承包权,盘活了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与重新配置,并由此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构建和共同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1)破解了当前土地细碎、经营分散的难题,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和规模化,有效解决了“种怎样的田”的问题;(2)土地经营的决策权控制在农户手中,农户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与监督执行,确保了耕地不撂荒,防范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3)通过经营权中进一步的产权细分和业务外包,一方面俘获和生成了农业企业家能力,培育了职业经理人队伍,另一方面吸引了一大批外出青壮年返乡创业,培育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和多样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群体,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分工与专业化,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如何种田”以及科学种田的问题。

(二)合作收益的“共营共享”

土地的集中、现代生产力要素的聚集及其能者的进入经营,大大改善了农业的规模经济、分工经济与合作剩余,形成了“共营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与分享机制。(1)农户在扣除生产成本之后能够获得占剩余纯收入70%的分红;(2)农业职业经理人享有超产部分20%的佣金、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奖励以及城市社保;(3)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取超产部分10%的公积金,享受相应的专项政策扶持,由此壮大集体经济;(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则通过承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外包来获得业务收入与服务规模经济。据统计,2012年,职业经理人每亩收益150元(不含政府补贴),平均年收入4.5万元;合作社公积金平均每亩提取75元左右;入社农户在收回生产成本后,每亩直接增收约525元(不含政府补贴)。

特别是广大农民,能够从对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务工劳动力由“短工”转变为“长工”,2012年和2013年全市新增外出农民工分别达到11.78%和12.98%。其意义在于:(1)除了外出务工、分享农业共营成果外,农户还可以获得从事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专业服务或劳务组织等多种机会,实现多渠道的增收;(2)化解农户的兼业化问题,促进农民向职业农民与产业工人的专业化;(3)土地流转机制与农业分工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加快农业人口的流动,从而成为农村新型城镇化的积极支持力量。

(三)经营目标的“共营多赢”

从微观主体层面来说,“农业共营制”保证了参与主体相应的权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其中,农民走出小农经济并参与到社会化分工,且仍然是农业经营决策的真正主体;合作社通过经营计划与社员监督,规避了合作风险,提高了共同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职业经理人通过企业家经营与规模经营,实现了创业增收;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专业化与生产性服务外包,实现了农业从土地规模经营转型为服务规模经营。

从宏观政策方面来说,“农业共营制”使耕地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以及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力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因此,“农业共营制”兼顾了农户、专业组织、集体与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实现了微观主体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激励相容”与“多赢”局面。

五、“农业共营制”的创新价值及其启示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第一,必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二,必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并调动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为了保障制度目标,无论推进怎样的制度变革,无论社会实践涌现出怎样的创新与试验,均不能削弱甚至突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底线: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二是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四是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强化农地用途管制。

“崇州试验”所探索的“农业共营制”,切实维护了制度目标,保住了制度底线,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和落实了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了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了土地经营权、保障和提升了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和贯彻了用途管制权,从而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复制性以及“可自我执行”的持续性。其创新价值与启迪意义在于三大交易装置的形成。

(一)产权交易装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

如前所述,崇州的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而是形成土地的适度集中并达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的合作交易装置。其价值在于:

第一,这一装置规避了农地流转中农户的禀赋效应与高昂的交易成本,一方面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保留了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紧密联系,从而尊重了农民的人格化财产特性,另一方面通过保留农户对职业经理人的甄别以及生产经营的最终决策权,从而满足了农户的在位控制诉求;第二,这一装置既不是出于生产合作也不是出于产品销售的目的,而主要表达为一种形成农地经营权的集中机制;它既不涉及集体资产及其权益的分享也不谋求与社区经济组织的重叠,而仅仅是一种使相邻农户的土地形成一定的连片规模。关键在于,农户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与规模化,主要是吸引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竞争性进入,合作社由此成为农户经营权细分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交易机制,并进一步达成“企业家能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的匹配。

(二)企业家能力交易装置: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

农户经营权的细分,形成了以提供“管理知识”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企业家主体,即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群体的产生与“代营”(农业的经营外包),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决策经营效率,拓展了农户的经营决策能力。

第一,这一装置通过农业职业经理人竞争性市场的发育,有效降低了合作社寻找和甄别有经营能力主体的搜寻成本;第二,这一装置所形成的集体谈判机制,能够大大降低经理人进入的谈判与缔约成本;第三,土地规模所激励的职业经理人竞争性进入,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及合作社对经理人的监督与考核成本;第四,该装置能够有效降低农户、合作社、经理人之间关于合作剩余享益分配的谈判成本,并促进各参与主体的激励相容。

(三)服务交易装置:农业生产性“服务超市”

农户生产权的细分,形成了以提供“专业生产”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生产性主体,即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农业生产专业化组织的产生与“代耕”(生产活动外包),促成了农业的技术分工与生产操作效率,拓展了农户的生产操作能力。

第一,通过“服务超市”交易装置,集合农业合作社及其经理人的服务需求与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够有效降低服务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第二,交易装置所形成的多个供需主体的聚合,能够有效改善服务价格的生成效率,降低谈判成本;第三,稳定交易预期。一方面通过需求的集合,不仅化解了专业服务组织因“专用性投资”而被“要挟”的风险,并且能够提升扩大服务交易范围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通过供给的聚合,农户与合作社能够通过服务超市所形成的声誉机制获得优质服务,并分享服务主体的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所决定的低成本服务;第四,改善迂回投资。由于专业服务组织能够获得机械装备等方面的融资与专项补贴,化解了农户分散经营面临的投资约束,由此改善了农业的迂回经济效果。

因此,崇州所探索的三大交易装置,通过土地流转交易转换为农户土地经营权细分交易、企业家能力交易以及农业生产性服务交易的匹配,大大拓展了农户获取“服务规模经济性”与分工经济性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地怎么种”的现实难题。

更重要的是,三大交易装置所支撑的“农业共营制”还具有经营空间不断扩展与提升的可能性。第一,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够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与担保获得信贷资本,有效获得各类政策性的财政与金融支持,提升共营制组织的投资能力;第二,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其企业家能力能够改善农业专业化、标准化与品牌化经营水平,提升农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三,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迂回投资,提升农业的物资装备水平与科技应用能力,既有利于改善迂回经济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又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

必须进一步强调,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有多种方式,土地规模经营只是其中的选择路径之一。从理论上来讲,农业的规模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要素采用不同的匹配方式来实现,而企图单纯地通过农地的流转来解决规模问题或许是一个约束相对较多并且是缓慢的过程[5]。崇州显然向我们展示了农业分工、“外包服务”及其服务规模经济的新路径。

崇州的“农业共营制”作为新形势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创新,有效破解了家庭经营应用先进科技和现代生产手段的瓶颈,以及统一经营层次被弱化的问题,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实现了现代物质技术装备、企业家能力等先进生产要素与经营方式的高效对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崇州所探索和实践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破解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着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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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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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课题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J].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3] 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

[4] 罗必良.资源特性、产权安排与交易装置[J].学术界,2014,(1).

[5] 罗必良.农地流转的市场逻辑——“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交易装置”的分析线索及案例研究[J].南方经济,2014,(5).

[责任编校: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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