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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及对策

2022-06-08

  摘要2008年8月开始实行的《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起着遏制垄断,维护竞争公平的重要作用。而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和体验模式使《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阻碍。从“腾讯——360”案等典型的互联网领域垄断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界定,垄断行为界定和举证制度等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状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困境,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反垄断法规制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3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视角下的经济法学体系问题研究”(项目号:2013SJB8200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曹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竞争法、企业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78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各行业的经济管制逐渐放松,中国经济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经济市场化进程也逐渐的加深。而我国经济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同时也使得市场内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后市场上少数实力强大的企业掌握着更多核心挂件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由此产生了垄断势力。其中部分企业更是凭借着市场主导地位采用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战”等方式来阻碍其他企业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年8月开始实施。


  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很多的阻碍和困难,在互联网行业体现的尤为明显。互联网行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发展的十分迅速,互联网经及济规模也逐渐增大。互联网经济凭借着灵活的用户体验以及独特的商业模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各行各业的重视。在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之后,以BAT(百度,阿里,腾讯)为首的大型互联网公司愈发强大,互联网行业也时常发生垄断诉讼案件。分析互联网行业垄断现状,探寻《反垄断》的实施困境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互联网行业垄断现状


  (一)合并现象严重导致垄断


  并购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竞争手段,多年来在中国的互联网领域出现十分频繁,尤其表现在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并购。2015年互联网行业频繁上演并购大戏,首先是“快的”和“滴滴”两大行业龙头的合并,年中生物服务平台58同城宣布与赶集网和平,下半年大眾点评与美团网宣布合并。随着一系列合并的发生,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并购,合并现象会越来越频繁,这在催生出行业龙头企业的同时,也引发了市场对垄断的担忧。同时,垄断案的频繁发生也使得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过高,消弱竞争,不利于消费者。《反垄断法》本身是对经济分析需求很高的政策性很强的法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合并案频繁发生会导致创业机会和就业机会的减少,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垄断造成了行业活力的下降,扼制了中小型网络企业的发展,在垄断的阴影下,中小型网络企业将处于市场劣势。


  (二)不正当竞争加剧行业垄断


  互联网行业竞争的主要形式就是平台竞争。我国的互联网应用平台经营模式已经普及,各大互联网企业都先后宣布进入平台战略时代。而不正当平台竞争,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得互联网行业受到损害。如利用市场开放或占有优势,发布假报告、诋毁、冒名、偷取别人信息、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情况,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而目前我们无法进行限制,而从法律上来说,也缺乏适用法律来予以规范。典型的案例是“3Q大战”和“3百大战”。2012年8月16日,奇虎360宣布开展搜索业务,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引发市场“战争”。百度通过拒绝交易的方式,强行跳转页面,对360搜索业务展开反击。这类不正当竞争致使消费者、投资者、竞争对手等受损害的事情比比皆是,尤其移动信息互联网等新兴行业,问题更加严重。这同时也使得行业准入的门槛逐渐提高,消弱竞争,限制消费者选择引发垄断。


  (三)平台壁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BAT为首,中小型网络科技公司为尾的互联网格局,经济规模差距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技术壁垒,人才垄断的现象也加剧了行业垄断。互联网技术研发的成本和周期相对较低,当中小企业出现创新点时,很容易被大型公司模仿,巨头公司凭借着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很快的将产品研发出并进行大规模的推广,占据着绝对优势。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互联网是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反向的推出产品,主要有一家公司做大就可以占据整个领域的所有资源。一些先行的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后,取得了平台优势,掌握着海量的用户资源,这之后这些企业几乎就在所有领域都占据着绝对优势。中小型企业即使研发出产品,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用户资源进行推广。而大型公司掌握的技术优势也使其在所有领域都没有限制。以上种种,都加剧了互联网行业的垄断。


  二、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的困境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在互联网行业体现除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性,遇到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和阻碍,其中“唐山人人——百度”案和“奇虎360——腾讯”案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年,人人公司起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其在百度搜索内竞价排名的投入资金变少,百度公司恶意的屏蔽你网络连接从而导致人人公司的收益受到较大损失。原告认为百度公司推出的“竞价显示搜索排名”业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而最终法院的判定认为百度公司不存在垄断行为,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百度的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案例二:2010年,360和腾讯公司因其业务纠纷开始进行平台竞争,互相限制其产品在平台的显示,下载等。2012年双方对簿公堂,互相起诉对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定腾讯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了360全部上诉要求。


  以上两个案例引发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热烈讨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中的适应性也引发了各界的思考,而从案件的界定和判决等问题上来看,《反垄断法》在近年来的互联网领域诉讼案件的应用中暴露出了不适应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界定困难


  互联网行业没有地域性,因此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界定需要从产品的层面入手。而在互联网领域中双边市场普遍存在。在双边市场中,企业针对不同的消费需求和消费群体,经营策略也是不同的。以百度为例,对企业方面的搜索排名显示需求,实行的经营策略是“竞价排名”,通过企业消费的数额来决定其展示位置。而对于广大用户来说,搜索则是免费的。而市场界定方法是基于单边市场发展而来的,因此这种界定方法不适用于普遍存在双边市场的互联网领域,因此市场界定较为困难。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


  互联网产品通常具有无地域性,免费性和低门槛的特性。因此一个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往往在很多细分市场上占有份额,因此市场份额认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法则不适用。以往的互联网相关诉讼案件也表明我国司法界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证时不使用这种经验法则。《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中的运用也成为难题。


  (三)举证制度不适用


  在案例一种,法院判决唐山人人公司败诉的理由之一是无法举证认定百度的市场支配地位。从实际情况来说,无论百度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人人公司在这一问题上的举证都存在着巨大的困难。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适用


  在案例二中,法院判决腾讯公司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一判决存在争议。从行为上看,腾讯公司利用自己产品的广泛性,逼迫消费者强制卸载其他公司的产品,实际上已属于“限制销售”这一垄断行为。但腾讯公司提供的产品QQ是免费的,因此限制提供该服务又不属于“限制销售”。


  三、《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中应用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审查规则体系


  传统的反垄断审查规则,如市场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不适用于互联网行业,因此要完善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审查规则体系,以维护市场公平和竞争公平。对于处于双边市场的产品,对其市场界定要进行拆分界定,如“人人——百度”案中的市场可以界定为广告服务,而相关的市场份额的界定也应相对。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由于互联网行业细分领域众多,因此要相应的放宽标准。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根据互联网无地域性、免费性的特点重新制定规则,如“360——腾讯”按中涉及的“限制销售”行为,腾讯公司存在限制行为,但由于产品免费则不存在销售行为,对此类的不正当竞争,要给予特殊的规定。关于垄断行为的举证问题,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调查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和一些小的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应该出台支持这些互联网企业创新的法规,仅靠《反垄断法》限制有垄断地位的公司还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要相应的进行修改,正面加以规范市场,对一些企业加以保护。


  (二)提高执法专业化和精细化程度


  互联网垄断诉讼案件有快速增长趋势,这也给我国行政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家垄断局在人员编制、执法资源、执法专业程度与欧美国家相比还有一定不足,这严重制约了办案效率。对此,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在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行业垄断诉讼案件更考验着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灵活性,相关执法人员要与时俱进,关注行业动态,对互联网行业的细分领域有足够了解,深入了解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界定,尤其要对双边市场有足够了解。同时,由于互联网行业细分市场众多,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和举证等问题都较为困难,对此要提升执法的精细化程度,加强行业竞争状况评估、數据库建设和统计分析等基础工作,在重大案件中引入第三方经济咨询机构。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反垄断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执法工作,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已超越国界,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越来越重要。首先要继续和有关国家签订反垄断合作备忘录。其次要加强案件审查合作,互联网企业中国外资本涉足甚多,在各类并购案件中,国际合作更利于维护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最后国际合作也有利于中国学习借鉴国外的反垄断先进经验,增进了解与互信。


  参考文献: 

  [1]高巍.互联网垄断语境下反思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1). 

  [2]李平、袁波.互联网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兼评“奇虎诉腾讯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贵州社会科学.2014(4). 

  [3]胡凌.互联网企业垄断:现实与未来.文化纵横.2014(1). 

    作者: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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