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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影响

2022-06-08

  摘要:19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思想主张在整个19世纪占据了德国法学研究的主导地位,引领了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并对以后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总结德国历史法学派主要观点及德国民法典主要立法内容,可以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法学派;中国法制建设


  (一)历史法学派的产生与发展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家。该学派在以后的发展演变中,逐渐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他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自然思想。而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要点。他指出“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识推动的。”[1]


  历史法学派通过自身不断的优化和总结升华,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的过度崇拜,忽视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律条款为研究对象,阻碍了民法科学的发展。与此相反,德国的法学家朝着于对罗马私法和日耳曼法的研究,创立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


  (二)历史法学派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成为西方主流法学派。德国的历史法学派首创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的视角。虽研究方法并非首创,但自始至终坚持历史研究方法和追溯至近代只有历史法学派,以致于后世的《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世界法律史上最优秀的民法典之一。《德国民法典》成功之处不仅在于内容科学,适应和促进了德国的发展,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典结构新颖、概念精准、内容完整统一,并且创设很多法律制度和概念,且成为后世许多国家民法典之典范。


  《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发展与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其主要影响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内容影响


  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作为派系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派”。该法学以《学说汇篡》为基础,发展中制定出了一套结构严谨、体系严谨的近代民法理论。对《德国民法典》来说,首先是对其法典内容的影响。潘德克顿法学确立了具体的民法权利及其法律根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一步理清了不同质的法律关系,并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成为科学。法律关系理论的最为重要的要素—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就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对于《德国民法典》总则的诞生,法律行为理论功不可没。其理论包含了那些普遍适用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以及遗嘱等行为的一般性概念与原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一般性的概念与原理,潘德克顿法学家才觉得有必要在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具体制度之前加上一个可以容纳这些概念与原理的总则。[2]这就奠定了民法总论的基础,并由此奏响了《德国民法典》总则诞生的序曲。


  二、编排体例影响


  在编排体例上,《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制的潘德克顿体系。这五编的排列是演绎式的,由抽象的概括原则出发,逐步走向具体。在编以下的分章,由章到节,也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如债编,先由债的普遍原则起,最后到各种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按照这种体系安排,不仅使条理清晰、结构紧凑,而且避免重复。


  三、立法技术影响


  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民法典》深受潘德克顿法学注重体系和概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适度概括的规定方法:《德国民法典》在规定某种法律关系或某一事项时,用的是适度概括的方法,而不是罗列的方法,罗列法的好处在于内容清晰,一看就明白,无待解释,缺点是不易罗列齐全,无法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新事物。在德国的民法典中,常用“等”、“其他”等字样的规定,为以后的法官运用该条留下可以发展的余地。2、精确的概念与用语:《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的细密准确、用语的严格准确著称。每一个概念用一个词去表达。反过来,每个词只表达一个概念,不同的词所表达的概念不同。[3]《德国民法典》不仅在一些专门的用语上做到这一点,就是一些普遍的用语也是如此。例如在条文中需有“视为”、“有疑义时”等也都用得很严格。总之,在立法技术方面,《德国法学典》是可与任何一部重要的法典相媲美。


  (三)《德国民法典》对我国的影响


  在中国,目前并没有类似的民法典,因而德国的民法典对中国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德国民法典》主旨以法律是发展民族精神的体现为出发点,注重从民族的历史中、从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去发现、认识法律。这种观点虽不尽完美,但为我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们不能把法律绝对化为“民族精神”,现实当中的法律往往是处于普遍性和个性之间的一个状态,所以我们在学习,吸纳世界法律文明成果的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表象去探析条文背后的深刻含义,从而判断是否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是否适宜为我所用,从而正确地作出取舍或改造,以取得预期的移植效果[4]。


  总而言之,《德国民法典》作为人类思想发展及历史法学发展的重要文明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全新方法论和认识法律的视角。虽然从今天看来,历史法学的观点并非没有局限,但我们依然可以吸收其合理的成分,运用其运行的法律,更加深刻的剖析我国法制建设所处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借鉴的方法和启示。


  参考文献 

  [1]张磊.历史法学派的宣言书——浅析《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及萨维尼对历史法学派的影响[J].法商论丛.2007(01) 

  [2]王谋寅.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及其当代价值[J].巢湖学院学报.2005(06) 

  [3]林端.德国历史法学派——兼论其与法律解释学、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关系[J].清华法学.2003(02) 

  [4]李蕾.论中国的法律移植问题[J].南都学坛.2002(02) 

    作者:周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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