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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

2022-06-08

  摘要:见义勇为行为在道德层面来讲,其属于被众人认可的高尚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甚至其还会受到受益者或第三方的反咬,因此导致群众在生活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抵触心理。因此我国需要注重通过法律维护见义勇为的行为,让见义勇为者能够免除后顾之忧。本文主要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并针对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以及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学;法律性质


  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学中,属于紧急无因管理行为。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虽然有少部分人存在道德问题,而不是没有见义勇为行为,但更多的人主要是由于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对见义勇为产生抵触心理。如今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学理论的支撑,主要是属于无因管理。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支持。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向受益人请求偿付。不同的人对费用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围为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见义勇为者实行救助行为后,受益人如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则可以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出现救助行为没有达到效果的情况,则会有人拒绝补偿,然而见义勇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为,其需要在一定危险情况下进行救助,因此无论见义勇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费用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然而该原则使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不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中,依然主张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救济机制,见义勇为者具有必要费用请求权、适当补偿权及奖励申请权等,但并没有报酬请求权。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背景,见义勇为者在冒着人身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助行为,此时其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为了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其应当享受适当的报酬请求权。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见义勇为者享受报酬请求权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其行为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和安全至少部分免于危害,此时其具有报酬请求权。还有一部分学生认为见义勇为者不应当具有报酬请求权,其主要是认为报酬请求权回到见义勇为行为变质,其应当抱着没有任何利益的心理,进行救助行为,才能符合道德的要求。本文主张报酬请求权是受益人对对见义勇为者的感激和鼓励,代表着受益人的主观意识,如果将其法定化,则会使其变质。


  三、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当在第三人侵害下,见义勇为者产生救助行为,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利益损害,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利益损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因此见义勇为者与第三人在民法上,存在侵权关系,需要利用侵权之债进行调整。如果见义勇为者在防止和制止第三人的请改行为时,出现损害,且第三人具有过错,需要第三人承担见义勇为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顺位中,第三人属于第一顺位,受益人则属于第二顺位,当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时,需要受益人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本文认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失,如果见义勇为者出现人身安全,需要采用刑事法律进行追究。另外,如果第三人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则此时应当由受益人暂时垫付赔偿,待第三人出现后,向第三人追偿。


  当在第三人侵害下,见义勇为者产生救助行为,此时见义勇为者没有出现利益损害,只有受益人出现了利益损害,此时见义勇为者是够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使见义勇为者一定危险情况下,实行的救助行为,即当见义勇为者在面对第三人侵害受益人中,实行救助行为时,此时其财产、人身都具有危险性,第三人已经威胁到见义勇为者,因此即使见义勇为者没有出现损失,但其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见义勇为者具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以是否具备侵害行为为标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行为在道德层面中属于高尚行为,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保障其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见义勇为者应当具有费用求偿权,而不具有报酬请求权,另外无论第三人是否对见义勇为造成利益损害,第三人都具有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雷.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2,05:68-81+177. 

  [2]徐同远.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以我国规则为中心的探讨[J].法治研究,2012,12: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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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雷.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4:82-91. 

  [5]丁任霞.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3:30-32+39. 

  作者简介:陈蔚艺(1993~ )女,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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