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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法历史中占有的起源

2022-06-08

  摘要:占有制度经过自罗马法以来近两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占有是人类社会生产之时即已经存在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是实现人与物统一的重要途径。这一制度从诞生时起就承担着资源分配的功能,以此满足人类基本的生存需要。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占有是融合了古老的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兼具二者特征。占有的保护与备受争议的占有的性质息息相关,如何才能对占有保护制度进行成功移植,以避免立法上的浪费乃至失败这值得我们系统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占有;占有保护;准占有;自力救济


  占有在拉丁文中写作possessio,这个词语是由posse和sedere两个词语书写而成。Posse是指权利.掌握;sedere则有保持.设立的含义。法文中possession一词来自于拉丁文,从词源上讲分为三种含义本文引述最新的含义为强调占有人的意愿,即“如同自己的财产而接受,被他人是为自己的财产”。


  由法国学者制定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形容道“占有是指某人对于某一物的实际控制。”我们的邻国日本并没有在法条中明确了占有的概念,在《日本民法典》180条中写到“占有权,因以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了物而取得。”日本法学家田山惠明是这样认为的“占有是为了自己以一定意思对物进行管领而成。”德国民法典中也没有对占有的概念进行详细的阐述,德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占有是从交易实践中得到的承认的主体对物的事实控制。占有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确实存在的事实状态。在德国民法中占有被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意义更像是一种暂时的权利。在普通法中“占有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和契约权的占有权一种在日耳曼法或更古老的罗马法中都没有出现过的概念这种占有权的观念存在于西方当今所有法律体系中。”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但是《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占有的概念,因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占有是指人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一、罗马法中的占有


  欧陆民法中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其中融合了一些日耳曼法最终成文化与各国民法典希望对占有历史的简单阐述有助于下文对于占有保护的理解。在罗马法中,与有权的概念在很在久以前就存在了,土地的所有权关系更容易确定,这便于将占有从物权的概念中独立出来,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只是一种概念,起作用不只局限于保护某一具体的权利而在于保护社会的秩序。罗马法学家pian所有权与占有并非相同,有没有占有的权利并不是侧重点并不重要。小偷也可以是占有人。这种占有的概念普遍为欧洲各国所接受。Possessio的取得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是物的管理2占有的意思,即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表示。这两者缺一不可。这种占有的意思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发自当事人本心的意思,因此无线能够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占有。


  占有因交付而转移。受让人已占有某物时,其占有因意思一至而转移。占有人欲一方面转移占有一个方面保有占有时,不必先交付该物,再受让其占有。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就可以认为占有改定。由此可知,罗马法上的占有已经观念化。但要注意在租赁的情形,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于承租人,罗马法认为承租人系为出租人行使事实上的管领力以出租人为占有人。罗马法中不承认间接占有


  二、日耳曼法中的占有


  Gewere是日耳曼法中的占有,是日耳曼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乃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日耳曼法,占有与所有并未严格区分,占有不是一种事实而是一种权利,因为在日耳曼的土地中权利并不容易确定,需借助占有的状态表彰权利,以占有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Gewere具有公式性,权利被包裹其内因此gewere又被称为权利之衣。


  Gerewere的客体包括物和权力。权利占有存在于关稅债券等,是指权利化,在中世纪极为重要在不动产的占有发展出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他住占有,出租人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其居于从属地位而为他人行使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如奴隶仆从等则属于占有辅助人,以他人为占有人。日耳曼法上的gewere重在事实上的管领,惟在若干情形也可转为观念化,尤其在占有的继承中,即继承人得继承被继承人的占有,纵未取得事实上的占有,其占有仍然受到保护。


  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具有三种效力权利推定效力,权力转移效力,即物权的转移,需以移转占有为要件。Gewere系一种权利,其移转需依契约为之。防御效力,即占有人得自力防御对占有的侵夺或妨害,占有物被侵夺时,并得诉请返还之。此种诉讼不是纯粹的占有诉讼,兼具保护占有与保护权利的功能。


  现行的《德国民法典》兼采罗马法上的possessio与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创造了混合占有制度,大体而言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较占优。其影响急于瑞士,日本等国,并未大陆和台湾地区所继受。


  物权法作为一个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法律在对有关占有方面的规定除了注意在理论上的深层分析外还应该把更多的目光放在实际操作层面,从而对现实中问题加以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周相.《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冯卓慧.《罗马私法进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姚瑞光.《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6年版. 

  [4]王泽鉴.《民法物权(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姚瑞光.《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 

  [6]刘付鹏.《民法占有保护研究》,郑州大学,1998.7. 

    作者:修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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