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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占有制度

2022-06-08

  摘要:《物权法》颁布以后,占有开始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其重要性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占有制度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占有;物权法;善意;恶意


  一、占有制度的沿革及性质


  占有的性质在理论上的争论,也影响到立法。基于主流观点的差异,不同国家在立法上也又不同的规定,例如德国、瑞士民法典明确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占有是一种权利。然而,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占有,占有在法律上的地位其实并无不同。因为这两种立法例均是赋予占有这种事实(或者说权利)以一定的法律效果并予以法律保护,使得占有人可以享受占有所产生之利益。一旦占有被非法剥夺或者受到妨害时,占有人都可以行使公力乃至自力救济权。


  笔者倾向于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首先,不管是不是有权占有,都必须有占有的状态存在,显然这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其次,占有存在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对社会财产秩序现状的保护,而非对所有权的保护。即使是无权占有,也不受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最后,有学者认为把占有规定为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占有。笔者认为,即使不把占有规定为一种权利,只要在立法上对占有规定相应的保护就能实现这样的立法目的,完全没有必要硬把占有规定为权利。


  二、占有的功能


  (一)保护财产占有秩序的功能


  占有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的占有秩序,防止任何人侵夺或妨害占有,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稳定。占有制度反映的是国家和社会对安全和稳定的需要。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即使是非法占有和无权占有,也应当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除了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剥夺占有人的占有之外,任何人不得没收、侵夺占有人占有的财产。因此,即使是赃物,在情况查实和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之前,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侵夺现占有人的占有,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平与稳定。


  (二)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和表彰本权的功能


  就动产而言,占有具有公信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法律就推定实际占有动产的人对该动产享有真实的权利。在日耳曼法上之所以保护占有就因为占有是权利的外衣,占有的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使物权变动具有对抗力的必要手段。动产物权的变动一经占有交付的公示,即使该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与占有所表彰的权利状态不相符,也应当首先按照占有所表彰的状态处理,之后真正的权利人再通过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来恢复对物的占有。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以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为前提的。


  (三)权利取得的功能


  占有人基于对物的实际的占有,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升格为权利。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拾得他人抛弃的物品,拾得人可基于先占而取得抛弃物的所有权,此为权利的原始取得。基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的考虑,法律许可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可对物进行一定的使用、收益。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保护事实,而是保护权利,尤其是私法,保护的是私权利,所以应当赋予占有这一客观事实经过一段时间发展成为所有权的效力。


  三、占有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可以把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可以把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为标准,可以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以占有的方法为标准,可以把占有分为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其中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把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可以说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占有制度研究的重中之重。


  要想对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有更好的理解,首先就必须了解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分类是以是否依据本权为标准的。所谓本权就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指基于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地上权人依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区别的意义在于: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仅限于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依据占有人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作的分类。善意占有,指误认为自己有占有的权利,且无任何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如张小三继承其父张老三遗留的摩托车一辆,但却并不知道该车实为张老三生前从其好友李四处借用的,那么张小三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反之,恶意占有是指明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或者对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却仍然进行的占有,如王五在大街上拾得金戒指一枚并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许多人往往望文生义,错误地理解这一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与善意的区分还存在着如何认定的问题。就这一点而言,通常在立法上采取善意推定的方式解决。如规定,对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四、占有的推定


  占有的推定可以分为占有的状态推定和占有的权利推定:


  (一)占有的状态推定


  法律设立占有推定制度,免除其举证责任,主要内容包括:①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不明时,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②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③占有人有无过失不明时,推定为无过失的占有。④和平、公然占有的相关事实不明时,推定为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占有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②占有的权利推定原则上以动产为限,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准用之。③占有的权利推定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如占有人不得仅仅依该推定而请求为所有权的登记。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5(6):48-56. 

  [2]梁慧星.制定中國物权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0(4):3-18. 

  [3]司孝威.关于占有与权利关系的若干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8. 

  [4]张喻忻.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物权法占有制度探析[J].河北法学,2010,28(3):116-120. 

  [5]李小博.对物权法中占有制度若干问题的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3(2):139-140. 

    作者: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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