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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

2022-06-08

郑小悠

(北京大学历史系,北京100871)

摘 要:清代政治,有“与胥吏共天下”的特点,其中权势最盛者,当推中央部吏。清代部吏已形成职业垄断,又利用行政程序,代“所学非所用”的官僚士大夫发布、执行政令。六部中以刑部专业化水准最高、政务最为繁冗,但刑部书吏恰恰地位最低,舞弊问题最少。盖因刑部在雍正以后调整了行政运作程序,又能调动司官的能动性,改变了部内官吏关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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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代;刑部;书吏;司官;舞弊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2-0060-09

收稿日期:2014 -10 -24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 net) 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郑小悠(1987-),女,北京市人,北京大学历史系清史方向博士研究生。

清代书吏问题是清史学界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不过,囿于材料,学者的主要关注点在州县书吏身上,并以此扩展到对整个清代地方政府的研究。对于部吏,从晚清起,无论政治家还是学者,都对其在王朝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予以高度认可,但具体深入研究者不多。现有研究角度相近,多以晚清笔记为主要史料来源,泛论六部书吏部中的舞弊现象及其成因,如张锡田《论清代文档管理中的书吏之害》、赵彦昌《清代书吏对文书档案工作的危害》、关宏玉《略论清代书吏之弊害及整顿》、张晨《试论清代六部书吏》等①,并未就具体衙门的具体情况而论。因为清代常见史料中关于书吏舞弊的记载,多系户部、吏部书吏的情况,是以今人研究中,也多仅涉猎户、吏两部。并就户、吏二部的情况,且对清代的书吏问题采取以抨击批判为主的价值判断。

本文拟以刑部书吏为主要研究对象,综合使用清人文集、笔记、年谱,特别是官方保存的档案史料,尤欲从刑部的官吏关系视角看待刑部书吏在六部中的特殊性。解析清代中央法律专业化水准最高的衙门,何以令法律职业化程度最高的书吏群体形成“吏无脸”的特殊生存状态。

一、清代部吏的生存状态与刑部书吏的特殊性

在治清史者的观念中,清代部吏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这种认识,大都来源于郭嵩焘与冯桂芬的名言,郭氏日:

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幻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外国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史共天下。

冯氏则日:

州县日可,吏日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卿贰督抚日可,吏日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天子日可,吏日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于是乎其权遂出于宰相大臣之上,其贵也又如此。

郭、冯二人的感慨反映出清代政府行政的重要特点:各级政务决策者发出的政令,要以国家的法律和各类条例、成案为依据,而书吏是律、例、案的主要执行者。因此,书吏拥有一定的“可否”各级政令的能力。六部书吏高踞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凭借“大凡督抚题奏本章,必勅部议覆而后施行,内重外轻,乃事势之固然”的制度优势,成为其中最有权势者。本来,按照制度的规定,律、例、案的正式执行者应是各级官员,在中央,即是六部司官,书吏的职责不过是抄写文书、保管档案而已。但在实际行政运作中,六部司官是通过科举考试或恩荫、捐纳等方式获得职位的流官,所学非所用,虽然亦不乏入部后认真学习例案者,但终归行政能力参差不齐。而六部书吏“山阴人十居其九,盖其父子、兄弟、亲戚、友朋,道相述,练习科条”[4]。即通过乡缘、亲缘为纽带,世代学习例案、担当此职,已明显呈现出职业化的特点。因此,清代部院衙门多采取遇事由书吏拣择相应例案,拟写初稿,送司官批阅修改后定稿呈堂的操作方式。在这样的工作程序下,如果司官例案不熟,或是责任心不强,书吏拟定的初稿,即原封不动作为定稿呈堂,再经堂官画稿后,就可作为“部议”上奏下达了。如此,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六部的实际权力就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书吏手中了①。

不过,与其专业技能和实际作用相比,清代部吏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却过于低下,且上升通道非常狭窄。虽然也有“五年役满,考选钤职”的规定,但这种考职不仅录用比例很低,且只能授为八、九品杂佐。清代六部中得势的书吏,几乎没有五年役满即行离京者,常常“满后数十年,仍隐射曹司名色,招摇市中。”此外,部吏的法定薪资也非常微薄,除了少量工食和饭食补贴外,主要凭地方官“孝敬”的灰色收入——部费为生。一旦地方官供献部费不合其意,部吏就要百般刁难,甚至出现主动勒索、权钱交易的问题。郑观应总结清代书吏之弊时说:“官有升迁而吏无更换,况既援事权,又复限于资格。虽有才艺,荐达无由,而月得工食纸张之数,为数甚微,若洁己奉公,实无由自给。”可谓一语中的。

在地方官署中,大小官员都通过私人聘请幕友的形式,用职业化之幕友监督制衡职业化之书吏,起到一定效果。但在中央六部,一般官员俸禄微薄,根本无力延请幕客。清政府想过很多解决部吏问题的办法,如引入其他地区的人作吏,和绍兴籍书吏竞争,甚至曾经有过驱逐绍兴籍书吏的举动②。不过,绍兴书吏的职业化程度已深,在六部形成垄断地位。“旧人一去,则他省之人皆颠倒不知所为。后有召募考试之令,而山阴故吏仍复盘踞津要。”事实上,在上升通道、薪资待遇、人员构成等条件都很难改变的情况下,要想对已经职业化,且拥有高超行政技术的部吏加以抑制,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调整行政运作程序,二是充分调动六部官员特别是司官的能动性。雍、乾以后的刑部改革成功,可谓六部的榜样。

清代六部以刑部事务最为繁冗,且律例、成案款目最多,对部内办事人员的专业性依赖程度最高,部吏的重要性本应最大才对。但是,在部吏气焰最盛的晚清,却流行着这样一句关于刑部有“四无”的谚语,即“门无匾,堂无点。官无钱,吏无脸”也。所谓吏无脸,是指刑部书吏没有体面,不能像他各部书吏那样招摇显赫。

《清稗类钞》在描述各部书吏的情况时说:

吏、兵二部书吏之索贿,及于文武补官而止,不及户部之甚也。盖各省款项之核销,户部主之,称“阔书办”者必首户部……工部事较简,然遇大兴作,书吏辄大获利。礼部向以穷署著称,然当会试或大婚、国丧之年,吏乃大忙,而书吏亦欣欣然以从事矣。刑部书吏之私幸窃冀者,外省有大案之发生也[10]。

这段文字,应系从罗悖融《宾退随笔》之《记书吏》一节中来,唯末句不同。罗文末句日:“刑部、礼部向称穷署,所获不丰。独遇会试或大婚丧,则礼部乃骤忙。”并未提到刑部书吏有什么机会可以暴富。将时间上溯到乾隆十一年(1746),江西道监察御史欧堪善奏请破除部吏舞弊时也说:“六部衙门,惟吏、户、兵、工书吏最为弊薮,请严饬各部堂司官留心检察。”可见从乾隆初年起,刑部书吏的问题在六部中就是比较小的,与政务最简的礼部相类,甚至还有所不及。“吏无脸”是刑部行政中的突出特点。

二、制度因素与人的因素:刑部书吏特殊性成因分析

在清初,刑部书吏的处境绝非如此清苦。那时书吏作弊的花样繁多,获利也不小。尤其在写作案稿时,常常“引用律例,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止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之罪承之。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拟者。或避轻就重,或避重就轻,高下其手。”雍正十一年,雍正帝批评刑部:“朕观各部院中,惟刑部声名不好。司员作弊,胥吏逞奸,道路之间,人言啧啧。”[13]可见其问题严重之一斑。

从“吏胥逞奸,人言啧啧”到“吏无脸”,这样风气的转变源头就在雍正年间。因为刑部的工作性质与他部不同,一旦舞弊,就要出人人命。因此雍正帝常常强调:

刑名关系民命最为要紧,较吏部、户部更甚。吏部误用一人,不过以应得官之人略早用几日耳。户部之误在于钱粮,一经知觉即可改正,至于刑部之误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故朕于刑名更加慎重。

面对六部普遍存在的书吏舞弊现象,雍正帝对刑部的问题尤其重视,在雍正十一年(1733)提出“各部院中惟刑部声名不好”的论断后,他专门下旨命刑部诸堂官及科道官员,就刑部现状各抒己见,以求进行有的放矢的改革。

在群臣的建议中,刑部侍郎觉和托的办法最有效,且对刑部此后的发展影响最大。觉和托认为,刑部书吏作弊猖獗的根源在于:

咨揭之应准应驳、现审之拟轻拟重,虽系司员酌定主意,而叙稿成招皆出书吏之手。是书吏得以舞文弄弊、作奸犯科者,皆由于满汉各官不亲自主稿之所致。”

他建议嗣后各省有发来案件,需由各司主事当堂领取回司,经本司满汉官员商议、审理,后,亲自定稿回堂,即便一天不能办完,也要将文书封固,不许书吏经手,等回堂之后才能交发书吏缮本行文。换言之,就是将书吏的权责只局限在抄写稿案的范围内,而文稿本身,必须由司官亲自拟写,亲自回堂[15]。

这一建议从程序上打掉了书吏弄权的根基。如前文所说,部吏权势之重,所仰仗的是“每办一案,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书吏,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的行政程序。司官如不将“主稿权”委之书吏,后面的程序都无从谈起。书吏如仍欲作弊,就不能在例案的选择、文稿的拟写上直接动手脚,而要选择抽换案卷、涂改文字这样较容易被发现的舞弊方式,成功率大大下降。

除了制度性因素外,我们还不能忽视人与人际关系因素在刑部书吏问题上的突出体现。古老的中国政治家们常常强调有治人、无治法,并非言法律制度无用,而是强调面对法律时,执法者的优劣对执法效果的重大影响。以及调动执法者能动性,避免执法者钻制度空子、徇私玩法的重要意义。在刑部书吏的管理上,所谓执法者,即是刑部堂司官员,尤以司官为重,刑部官吏关系的特殊性,也对刑部书吏的生存状态起到基础性作用。

关于六部官吏关系,何德刚有一段精彩论述,他说:

余尝指署额“清吏司”三字(凡部必有司,司之额必日某某清吏司),谓人日:“吏浊而官能清之,官浊而吏亦能清之。然吏浊而官或糊涂,尚有不清之日;官浊而吏总明白,万无不清之时[16]。

何德刚是光绪年间的吏部司官,吏部一直保持着“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的行政惯性,所以书吏权力极大。欲防其作弊,必须凭借司官之精明,能够在画稿之前,发现书吏设下的圈套并揭穿,避免他们私下写信向地方官讹诈。但是,这种程序下的“吏浊而官能清之,官浊而吏能清之”,是以吏为主动一方,而官为被动一方。所以“吏浊而官或糊涂,尚有不清之日;官浊而吏总明白,万无不清之时。”吏部的《铨选则例》与《处分则例》款目冗繁,吏部司官中能精通《则例》、善于与书吏周旋者十分有限。是以吏部是书吏索贿舞弊的重灾区,其书吏之豪富仅次于户部。与之相比,刑部“一切稿件,均由司员等手定,在书吏不过供奔走、任书写而已。遇有情罪未协,及例案不能赅载之案,均由该司员缮具说帖,呈堂批交律例馆司员查案比核,悉心酌拟,呈堂公同阅定。”是以司官为主动,吏为被动。书吏凭借一己之力,很难在文稿上直接作弊,自然也不容易仗势敲诈地方官。

不过,制度上官吏关系的改变,又引出一个新的问题。即:非专业的官员是否具有替代专业的书吏成为帝国法律事务主导者的能力呢?刑部公文改由司官亲自写作后,其官吏关系的主导已经由吏转向官,司官的专业素养与道德水准,在官吏关系中显得至为关键。其中列于第一位的,当属刑部司官的法律素养。按照清代的考试——铨选制度,刑部司官的主要来源和其他职官区别不大,汉官以科举为主,辅以捐纳、恩荫;满官以笔帖式为主,中期以后重用科举,辅以捐纳及恩荫。因此,不论司官不论满汉,在进入刑部工作前,几乎很少有人拥有律学知识①。

在书吏写作案稿,由司官修改,的行政程序下,官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很容易被掩盖。但雍正末年改由司官作稿后,新程序对司官的要求陡然提高。乾隆以后,刑部各司司官,遇案件皆亲自主稿,不再委之书吏。乾隆初年就已形成司官争相主稿的风气,因为“主稿者必议稿于堂上,与堂上官相可否,俗谓之说堂”。乾隆末年的刑部尚书姜晟在乾隆中期初入刑部为主事时,管理刑部事务的大学士刘统勋就告诉他:“刑曹以谙于律例,善于属稿为贵。”乾隆末年的刑部司官韩葑在离部外放时,则被管部大学士阿桂执手感慨:“部中作稿尚有丝丝入扣如君者乎!”在这样的氛围下,新人部的司官如果想在部中出人头地,必须努力学习律例,并积极争取早日主稿。

抛开书吏独立主稿,要求司官在例案的熟悉程度上,至少达到书吏的水平。阅读乾隆以后刑部司官的传记、墓志材料即可发现,材料中对传主、墓主法律素养高低、办案能力强弱的评价,往往是以能否超过书吏为标准的。如“吏不能欺”、“出老吏右”之类的表达都是赞誉刑部官员的重要方式。司官一旦达到这种水平,再辅以居心公正、态度认真,即便书吏有抽换、涂改之弊,也可以及时发觉纠正。

乾隆以后,刑部司官的法律专业化水准开始突飞猛进,并在晚清形成了以司法实践带动律学研究的风气,这与雍正年间刑部的行政程序改革密切相关。法国汉学家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与刑法典》一文中所说:“众所周知,(清代)中央政府没有幕友,无数文献均认为,专业知识一直垄断在各部承办人员手中。(郎吏,一些作者在19世纪直接了当说,他们是帝国真正的主人)。但就刑部而言,在刑部工作的官员往往都是非常能干的律学名家,这至少是昭然若揭的。以一群专业化的官,制衡一群职业化的吏,而官又处在强势的地位并拥有行政程序上的优势,这是刑部书吏舞弊问题轻于他部的根本原因。

除了专业能力之外,司官的道德水准也对其能否正确处理官吏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儒家士大夫一贯持有“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的观点,在部院衙门中,受儒家正统教育、科举出身的士大夫自然是主流社会眼中的君子,而低位低微的书吏则毋庸置疑被看作小人。光绪中期的刑部尚书、晚清著名律学家赵舒翘因任内发生了江苏司掌印、主稿司官与书吏通统作弊的案件,曾亲书《堂谕》告诫属僚:

不意竟有江苏司印、稿之案。本部堂等德薄能鲜,不能感孚僚属,良用自愧。该司印、稿亦未免太不自爱矣!印、稿高坐堂皇而操守不谨,即能欺别人,而能瞒本司吏役乎?既不能瞒吏役,则挟持牵掣,吏役舞文犯法尚敢过问乎?势必上下一气,遇事招摇,断无理直得情、是非不谬之案矣。

面对官吏通统作弊的问题,赵舒翘堂谕特别强调的是“官正吏无不正”的道理。官不能操守清廉,则吏役舞弊,官即便未曾参与也不敢置喙。事实上,刑部作为法司衙门,没有与银钱打交道的机会,在六部中和礼部相类,有“最清窘”之名。权责重大而收入微薄,本来是孕育腐败的温床。幸而刑部官员还有两个方面的优势可以应对。

第一,刑部从乾隆中期刘统勋担任管部大学士起,就树立了重官箴励操守的风气。尤其历任堂官,有廉名者甚多。一个部门的风气端正与否,传统和长官的带动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往往能前后相继、上行而下效。刑部的这种风气一直延续到晚清,前文提到的赵舒翘光绪初年入刑部为主事,史料记载他:“初通籍,观政刑部。京曹本清苦,刑部事尤繁重,俸入又最廉。赵聪强绝人,耐艰苦,恒布衣蔬食,徒步人署,为常人所不能堪。”

第二,从乾隆以后,刑部司官在六部曹司中的上升通道最为宽阔。雍正末年起,刑部内设有秋审处,专门办理秋审。秋审处司官由本部堂官择部中律例最为精熟的司官差委充任,能够通过秋审大典直接获得皇帝的赏识,号称六部人才最盛之地。刑部司官一旦派充总办、协办秋审,就有“出任按察司、入任侍郎、尚书”的机会,其前途可与军机章京相媲美。这一上升渠道的通畅,使得刑部司官很有盼头,多能在任内力绝苞苴,维持清廉的操守。

有了这样两个因素,刑部司官在道德操守层面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做到“吏浊而官能清之”。

三、刑部书吏的一些遗留问题

当然,所谓刑部的书吏舞弊问题较少,是相对其他几部而言,并不意味着没有问题。书吏出现问题,大体可以分无意的工作失误与有意的舞弊图财,以下各举一例,可窥刑部书吏问题之一斑。

第一例发生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当年秋审之前,直隶发来咨文,开送错拟斩监候犯人王克钧一案罪名官员的职名,并告知同案流犯王小五在监病故一事。按照刑部的运作流程,这件咨文到部后,先由“堂书”摘挂事由,填写号簿。当天值班的“堂书”一时大意,仅将王小五病故一项填写在号簿内,没有提到王克钧一事。直隶司主事景如柏发现了堂书的遗漏,随手在号簿“王小五病故”五字旁边添注“克钧”二字。秋审审期将近时,直隶司书吏樊承先负责填写本司秋审犯人名单的工作,因为时间紧迫,他没有认真查阅直隶咨文的原文,只看到号簿上登记的“克钧”与“病故”二字相连,就认定病故的是王克钧,将本年应斩犯人王克钧列入“病故”开除清单,并将清单交给本司员外郎葛鸣阳画押。葛鸣阳当时正在病中,也没有查阅咨文原件,就在开除清单上列名画押,直接导致当年秋审漏斩了王克钧一犯。事后,葛鸣阳核对秋审档案,看到了直隶咨文原件,感到“不胜骇异”,立刻向堂官检举揭发了本司书吏樊承先,并自请治罪。刑部堂官接到葛鸣阳的报告后,首先怀疑是樊承先收受重贿,为死刑犯王克钧保命,遂将樊承先严加审问。樊承先则坚称自己是“误据挂号,并无别向弊端”。乾隆帝接到刑部上奏后,下令将关押在南皮县监狱的王克钧押往京中审问,不料王克钧行至武清县时因痰症病故。皇帝为此更加怀疑刑部书吏与直隶地方官通统作弊,遂将樊承先及押送王克钧的南皮县差役隔离严审,动用重刑。在审明王克钧家道贫寒,不能向樊承先等人行贿后,才得出“樊承先所供并无贿嘱情弊之处似属可信”的结论。但刑部仍将樊承先比照故出人死罪未放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先在刑部门首枷号三个月,使书吏共知做戒。疏忽失察的司官葛鸣阳、刑部诸堂官,及直隶总督、按察使等官员也都交由吏部严加议处[28]。

第二例发生在嘉庆二十一年(1816)。四川剑州知州吕兆麟将流罪人犯误拟绞监候,时任刑部广东司主事余继生与吕兆麟是同乡,又多蒙其照应周济,知道吕兆麟因为误人人罪要被开列职名议处后,欲为其周旋脱罪。其时,四川司官吏早将此案应参地方官的职名开列完毕,并已呈堂画押。奏稿送到“本房”,由“本房”书吏抄写后就成为正式的题本。余继生因为曾任刑部司务厅司务,与各司书吏相熟,随即向四川司送稿书吏莫泳泉、“本房”缮写书吏苏琦许以贿赂,请二人分别将奏稿和题本内开列职名部分的“稿尾”“本尾”剪裁拼接后再拿去用印。不过,苏琦将裁去的“本尾”留在身边,此后两年内先后敲诈余继生多次。后来苏琦因与余继生反目,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四川司书吏刘锦江,刘锦江再教苏琦敲诈余继生。敲诈成功后,苏琦未按刘锦江的要求与之分肥,刘锦江遂心生怨恨,欲揭穿此事。随后,刘锦堂先提醒本司员外郎章庆治,剑州的失人案还没有开列职名参奏,章庆治询问原承办书吏莫泳泉,莫泳泉坚称并无情弊,只是遗漏。是以章庆治将职名补行开列后呈堂,并没有细究缘故。刘锦堂此计不行,又将此事前后情由写明,到章庆治家中投递,并声称已到都察院封章控告。章庆治这才意识到事关重大,将此事禀告刑部堂官,随即案发[29]。

两件案子虽然性质不同,但共同反映了两点值得关注的现象:第一,按照刑部的办事程序,书吏主要从事挂号、确认名册、抄写文件等事务性工作,所以刑部书吏的舞弊方式主要是抽换、裁剪案稿等。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司官需要对书吏所做的工作进行复核,并列名画押。以上两案,无论书吏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负责复核的司官在第一次检查时都没有发现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二,按照刑部审核各省案件的程序,如果涉及到驳案,刑部有权要求督抚将承审错误的地方官开列职名,送吏部议处。这一程序一直刑部政务中是最薄弱环节[30]。一方面,此时案件本身已经覆核完毕,司官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下面案件的审理、覆核当中,对此事关注度不足。另一方面,刑部司官虽然通晓刑律,对吏部则例却不太清楚。同时,吏部又不掌握刑案审办的具体情况,两部门间比较容易出现交待不清,或是遗漏拖延的问题。因此,刑部书吏对内蒙混司官,对外敲诈地方官,多出在这一环节。

总而言之,在以官为主导的刑部行政程序中,部吏出现问题,无论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之举,大多出现在官失去监管的情况下。其能否被及时发现,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官的纠察检举。因此,除了法律素养与道德操守之外,处于“天T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重要位置上的刑部司官还要达到两点更高的要求,才能更好的起到抑制书吏舞弊的作用,即:在执法、行政细微之处的责任心,与甘冒处分、自我检举的勇气。

结论

清代行政,凡事必以例、案为依据,但是,由科举等途出身的士大夫多不注重例、案的学习,因此管理、抄写档案的各衙门书吏,以其对例、案的知识掌握,成为各级行政命令的实际操纵者,并逐渐形成职业垄断,中央部吏尤是其中最有权势者。拥有专业知识垄断地位的部吏权重、而位卑、薪资微薄,舞文谋财在所难免,成清代政治生活中的一大弊端。

不过,在这样一个逻辑链条中我们可以发现,书吏之弊是一个由“利”附带出的“弊”。即,各级官员乃至皇帝都不能随意发布、执行政令,行政专业人才依据成文或不成文的行政规范、法令法规,在行政层面对政治家予以限制。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官僚体制发展到很高水平的表现。在某种意义上说,清代的书吏,与近代英、美政府中的事务官有一定相似之处。可惜的是,清代相当于英美“政务官”的那部分人,即官僚士大夫中,有许多人过于不“专业”,而“专业”的书吏又宥于清代的财政水平和等级观念,而不能同英美事务官那样享有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社会地位与薪资水平。制度间的配套失衡,使得书吏群体的存在迅速由利转弊,舞弊、贪腐成了清代书吏的公众形象。

清代雍、乾以后,版图扩张迅速,人口激增、人与资源矛的盾不断加剧,政权统治的稳定性和社会治安都面临极大挑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天下刑名之总汇”的刑部,担负着维持政权统治与社会治安的重要责任。刑部能否廉洁高效的履行职责,干系匪浅。刑部书吏问题的解决,也被放在了六部的首位,在雍正年间就获得了极大关注。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虽然宥于体制和观念,部吏的位卑、薪资微薄两点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但通过改变具体的行政程序,即由书吏主稿变为司官主稿;与提高官员的个人素质,即推进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与加强其官箴操守和责任心。刑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部吏舞弊的危害性,形成了“吏无脸”的衙门特点。以专业的官与吏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又将弊重新转化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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