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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儿状告61岁生父求探望

2022-06-08

文/丛林 田野

生父因病放弃探望权

今年12岁的乔佳怡,家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是南京市一所贵族学校的学生。与普通12岁女孩不同的是,她的父亲乔国栋已是61岁的花甲老人,而她的母亲陈艳丽只有35岁。乔国栋老来得女,对女儿百般宠爱,乔佳怡对父亲也是十分依赖和亲昵。

乔国栋和陈艳丽年龄相差悬殊,是名符其实的“隔辈恋”。两人牵手走进婚姻殿堂时,都做好了充足的思想准备,决定抛弃世俗的眼光,携手相伴终生。婚后没多久,因年龄差距、性格不同、兴趣爱好相去甚远而产生的问题日益凸显,矛盾不断,相互之间又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不能给予对方足够的包容和充分的理解。最终,感情跨不过去代沟,在女儿乔佳怡10岁那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12年3月2日,乔国栋与陈艳丽经协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363.74平方米的3层花园别墅的原房屋产权人乔国栋、陈艳丽、乔佳怡变更为现产权人陈艳丽、乔佳怡;陈艳丽负责抚养乔佳怡至18周岁,并在乔佳怡成年之前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中乔佳怡的份额。离婚协议还约定,乔国栋无须再支付乔佳怡的抚养费。

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乔国栋的行动十分不便。所以,在与陈艳丽离婚后,他便离开了南京,一直生活在北京养病。虽说离婚后乔国栋心中十分牵挂女儿,但终因心有余而力不足,且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也留给了女儿,最终,他还是决定放弃对女儿探视的权利,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

女儿盼父爱诉求探望

父母的婚变,让年仅10岁的乔佳怡猝不及防。一直在父亲的宠爱、呵护下生活的乔佳怡,一下子失去了父亲的疼爱,性情大变,常常吵着向陈艳丽要爸爸。看着原本活泼可爱的女儿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陈艳丽心中十分焦急。为了使女儿能健康成长,她多次与乔国栋电话联系,希望乔国栋能常来南京看望女儿。可是,乔国栋以身体不好为由,表示放弃探望女儿。

为了能见上父亲一面,2013年8月1日,乔佳怡以母亲陈艳丽为法定代理人,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父亲乔国栋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定期来探望自己并支付抚养费。

这起女儿起诉父亲求探望的官司,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少见。该案的发生,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也十分重视,指派婚姻家庭类专家型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乔佳怡诉称,父亲乔国栋与母亲陈艳丽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后,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探望过本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父亲乔国栋未能履行父亲应尽的职责。现她就读于南京某学校,每年学费24万元,仅以母亲的收入已难以支撑。现要求父亲乔国栋每月给付20000元抚养费,至乔佳怡18周岁时止;并要求父亲乔国栋每周探望本人一次。

由于行动不便,乔国栋委托律师来南京应诉。法庭上,代理律师表示,关于抚养费问题,乔国栋与陈艳丽协议离婚时约定,乔国栋放弃江宁别墅的产权份额后无须再支付抚养费。目前,别墅价值足以满足乔佳怡的实际生活和学习需求。关于探望问题,乔国栋并不是不愿探望女儿,而是由于乔国栋已是60多岁的老人,右半身偏瘫,还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平时行动不便,现在长期居住在北京治病,生活已无法自理,经常来南京探望女儿有诸多困难,故目前无法探望女儿。乔国栋表示希望陈艳丽能带女儿到北京探望他。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乔佳怡的诉讼请求。

交叉探望弥合亲情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乔国栋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乔国栋与陈艳丽在协议离婚时达成乔国栋自愿放弃别墅产权应占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的合意,现己实际履行。乔国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应视为已经完成了其相应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但本案中,乔国栋用别墅产权应占份额折抵女儿抚养费价值明显较高,足以满足乔佳怡的实际生活和学习需求。且仅过一年多,乔佳怡的生活需求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故乔佳怡要求乔国栋给付抚养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乔佳怡是否有权要求乔国栋探望的问题,乔佳怡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实属法理、情理之中。乔国栋通过探望,可更好地了解乔佳怡的学习、生活情况,满足乔佳怡的精神需求,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带给父女间的感情伤害,有利于乔佳怡身心健康成长。故对于乔佳怡要求乔国栋探望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相关法律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不可忽视的是,本案的乔国栋已是60多岁的老人,身患多种疾病,平时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现长期居住在北京,要求乔国栋经常来南京探望女儿有诸多不便。故本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两个角度考虑,应合理确定乔国栋探视女儿的次数及方式。目前,以乔国栋每年来南京探望女儿两次,乔佳怡每年两次由母亲陪同到北京乔国栋住处让乔国栋探望为宜。

2014年8月1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乔国栋在每年五月和十月第一个星期日,到南京乔佳怡的家中探望乔佳怡;乔佳怡在每年寒假第一个星期日和暑假第一个星期日,由母亲陈艳丽送至乔国栋的住处让乔国栋探望乔佳怡;如双方更换住址,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法院同时驳回乔佳怡要求乔国栋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系化名)

以案说法

探望权是权利更是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忽视了子女的探望权。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只是将子女列为被探望的客体,即只允许其被动地被探望,而没有赋予其主动探望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的权利。我国立法旨意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探望权也是依附于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设的。因此,探望权应具有双向权利属性,即父母或子女同时享有探望的权利。对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探望既是一种权利,也应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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