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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后导游的生存状况分析

2022-06-08

彭洪明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英语系,北京100102)

[摘要]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其中涉及导游人员的条款占比很高,因此,本法的实施必然对导游人员队伍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法律条文规定和导游自身体会来分析导游人员队伍的生存状况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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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旅游法;导游;生存状况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4.151

1引言

中国旅游业发展30多年来,旅游秩序乱象丛生,旅游行业“潜规则”大行其道,“零负团费”现象严重,导游买团等现象十分普遍,旅行社克扣导游服务费,收取人头费,让导游垫付团费等现象比比皆是。《旅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旨在营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导游工作在旅游接待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导游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旅游服务的质量。因此,《旅游法》中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12.5%的比例。法律规定了导游人员的准入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它的实施必将对导游人员产生重大影响。

2《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

2.1“零负团费”与 自费项目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规定迫使旅行社必须提高团费,杜绝“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旅游产品价格理性化,游客参团前已经缴纳足额团费。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导游带团的风险就降低了,不会像以前那样先垫付团费,甚至从旅行社那里买团来带,按照游客人数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了,这样导游带团有了不赔本的保障。旅行社在制定旅游团费用时,已经包括了导游的服务费,且必须向导游支付服务费,这样他们的生活就有了基本保障,生存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2)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这些能够真正执行的话,导游就不必像以前那样,每天绷紧了神经,对游客的消费动向密切关注,适时劝导,甚至诱导游客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以赚取额外收入,填补人头费和服务费的亏空。少了购物和自费项目,每天旅游的行程缩短,工作时长大幅缩减,保证导游的权益,使得他们从过去长时间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能够正常地休息和生活,有利于身心健康,事业也得到可持续发展。

2.2劳动报酬与保障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游法》实施之前,绝大多数旅行社都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导游群体一直处在社会的边缘,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也不支付导游服务费。理论上,有了法律的保障,旅行社必须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支付导游服务费。导游的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像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有了医疗等保险,工作的后顾之忧减少了,并且,只要出团,就至少会有服务费这项收入,不再像以前每次带团凭运气,是赚是赔无法确定,焦虑的状况有所缓解。但是,据调查,多数旅行社支付导游的基本工资费用并不高,和他们的劳动付出及工作时长不成正比。因为没有了以前购物的提成和自费项目的收入来源,实际上,导游人员的收入较之以前下降了很多。而且,临时导游的导游服务费,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标准。很多旅行社在旺季导游人手缺乏时,可以给出较高的导游服务费,比如,十一国庆节旅游高峰期,北京的导游服务费达到每天500元。但是,淡季,甚至非旅游高峰时期,他们就存在克扣导游服务费的情况,有的每天只给100~150元,虽然,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法律角度来讲没有问题,但是,与导游的工作时长和劳动付出相比,显然太低。

2.3导游履责与小费问题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旅行社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2)中国不提倡给小费,长久以来导游一直没有小费,所以他们应该得到足额的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得将导游服务费与小费混为一谈。除此之外,如果游客自愿给导游小费,导游可以接受。而旅行社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导游会收到小费,不给足其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旅游法》实施后虽有所改善,但还不理想。

2.4安全与文明旅游

(1)旅游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因此,保护旅游者的安全是导游及旅游经营者头等重要的责任。《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必须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导游身上肩负着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并保护旅游者安全的重要责任。

(2)导游在旅游行程中要执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即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这就要求导游不仅要以身作则,文明旅游,身上还肩负重任,负责提醒和监督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责任重大。

3结论

《旅游法》实施一年的时间,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其收入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大幅缩减,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大,他们的生存状况依然令人担忧,很多导游产生了转行的想法。人才的流失,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不利。因此,法律应该细化,更具体的保护导游人员的利益,使他们工作没有后顾之忧,能够做到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更加专注于提高自身素质,专于业务,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使游客的旅游体验更加美好,为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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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东和,张鹭旭.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J].旅游论坛,2014(7):50-56.

[2]李俊,南曙光.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J].企业导报,2014(3):118-119.

[项目基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级项目《旅游法》的实施对北京出入境旅游的影响及国际化进程的研究,项目编号:MY201417。

[作者简介]彭洪明(1972—),女,重庆,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英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旅游、英语及翻译教学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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