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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2022-06-08

○王书章

【摘 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媒体干预司法的个案时有发生。本文旨在从新闻学角度阐述媒体报道与司法产生冲突的现象,解释原因,并尝试提出若干完善媒体对司法案件报道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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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媒体审判 司法独立 对策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

“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

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础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这就为媒体自由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自由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代表着法治,当二者不可兼得时,又该如何取舍呢?

2、价值取向的冲突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大众的代表,追求社会公正,偏向于结果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专门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于结果正义的。两者的终极价值取向虽说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3、自身运行机制的冲突

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媒体越来越强调主动发觉和快速报道,以求抢占先机。以电视上常见的法治报道类栏目为例,栏目组在案件发生后整合各种途径得来的信息,拼凑成“完整案情”,之后聘请律师、法学教授或政府官员等嘉宾做一番点评,以期快速形成一个舆论场。

相比较而言,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个主要特点是被动性和程序性。若非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去主动调查新证据。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从法庭调查、质证到辩论的完整程序,以此来维护其中立性和准确性,案件的审判通常需经历若干次开庭,程序严谨细致,审理周期也较长。

4、事实认定方式的冲突

受限于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因素,媒体的报道内容通常是由个别采访所得,对案情细节的把握难免挂一漏万。再加之记者描述案情时自觉不自觉地加入感情因素,描述案情渲染夸张,以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

法院认定事实则必须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三方的陈述,而后通过规范证据来源和严格逻辑推敲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实现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平衡的若干对策

1、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传媒行业当前存在的诸多乱象,包括媒体过度干涉司法独立在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散见于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的若干有关条文,不但难以形成法治的合力,甚至还有彼此冲突的地方。因此,要解决新闻自由过度干涉司法独立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自1982年开始动议制定新闻法以来,已历经30余年,数易其稿,至今未能出炉,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有鉴于此,未来的《新闻法》应从两方面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是应明确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准许其对司法进行监督,并对侵犯新闻自由的行为做出惩罚性规定。二是应对新闻自由作必要的限制,规定在司法不同阶段,司法机关发布信息的内容范围与媒体的报道权利范围;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媒体记者应无条件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正常司法等等。

2、尝试进行若干制度创新

一是媒体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欠缺是一个重要的内因。首先,基于司法传统的未审先判,将被告方称作“某犯”的做法仍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部分媒体从业者,使得媒体无意中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其次,基于普遍的同情心理与“铁肩担道义”的社会责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会对相对弱势一方多施笔墨,而对强势一方作出带有情绪化、倾向性的批评指责。因此,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有时难免会有出入,如果媒体囿于自己认定的事实,它所作出的结论就会误导受众,一旦形成舆论压力,就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有鉴于此,媒体应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充当媒体涉法涉诉报道的“把关人”,有效防止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内容出现在报道中。

二是法院应努力促进司法公开。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通过设立专职、专业的新闻发言人等方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定期向媒体、向公众发布司法信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及时通报情况,避免引起误读或者无端猜测。

3、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

新闻自律是指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自律既可以提高媒体的职业道德水准,有效预防新闻侵权,尊重司法权威,又可以争取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减少与司法的非理性冲突。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报道涉法涉诉类新闻时,媒体尤其要审慎处理自身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要在受众需求与司法立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

加强新闻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同业监督和自律。通过专门督察机构受理公众对媒体涉法涉诉报道的投诉,对查实的不当行为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责任媒体采取补救措施。

制定全行业普遍适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自律公约。将“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客观真实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的、关于媒体报道司法的自律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则,纳入其中,作为新闻自律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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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潘忠党,《舆论研究的新起点》[J].《新闻与传播评论》,2001(1)

②赵振宇:《程序的监督与监督的程序》[M].《舆论监督紫皮书》,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

③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④陈瑞华,《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J].《中国律师》,1996(3)

⑤张志铭,《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

(作者: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级新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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