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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思想界对“平等”的误释——以康有为《大同书》为例

2022-06-08

孙晓春1 杜美玲2

内容摘要 近代平等观念的传播是中国近代思想史上最有意义的事情,近代价值观念在中国社会得以落地生根的前提,是思想家在中国语境下加以解读从而使之能够为人们理解和接受。由于文化传统与个人知识背景的影响,中国思想家在解读近代平等观念的过程中也发生了种种误读。康有为是近代中国较早接受平等观念的思想家,其晚年所著《大同书》便集中体现了他对平等的理解。康有为所理解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这种平等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彻底消灭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用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观念诠释平等是康氏平等观念的误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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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等权利 平均主义 康有为《大同书》

作 者 1孙晓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杜美玲,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天津300071)

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最有意义的事情就是西方近代先进思想文化的引入与传播,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因于近代价值理念的影响。对于近代中国人来说,以自由、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的近代价值理念,是源自于西方的“舶来品”,它们能够在中国社会落地生根的前提,是思想家在中国语境下对这些价值理念加以解读,从而使之成为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能够理解的观念。在某种意义上说,近代价值理念对中国社会的影响首先是在思想界发生的,思想家从近代价值理念中理解到了什么,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将会流行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康有为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在戊戌变法失败以后长期流亡海外的生活中,康有为对西方近代思想文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其晚年所著的《大同书》,是中国近代史上较为系统地表达平等观念的著作,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近代中国思想界对于“平等”的理解水平。反思康有为《大同书》中的平等观念,对于我们认识近代以来中国思想界有关平等的理论误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差别平等与大同世界的乌托邦构想

《大同书》是康有为晚年撰写的一部具有浓重乌托邦色彩的著作。康有为早年曾经著有《礼运注》一书,书中表述了康氏早期的大同思想。戊戌变法失败以后,康有为游历欧美诸国,对西方近代思想文化有了较多的了解,《大同书》便写作于这一期间。实际上,《大同书》是一部未完成稿,在康有为死前,这部著作只有甲乙两部于1913年刊在《不忍》杂志上,而《大同书》全书则是在康有为去世八年以后才由其学生钱定安整理印行。关于《大同书》,萧公权先生说,其“主要思想俱在中国与西方乌托邦思想范畴之内。他有意无意借自他人,但他所借者融合得十分彻底,合之以极多的想象,遂成其独创的思想”。并且认为康有为是近代中国可以与西方杰出的乌托邦主义者匹敌的思想家。顾名思义,《大同书》的思想渊源似乎可以追溯到战国七十子后学所作的《礼记·礼运》,但实际上却更多地是近代西方思想文化影响的结果。康有为对大同社会的理论阐释,集中体现了他对近代价值理念的认识和理解,而“平等”则是其乌托邦构想所遵循的基本理念。而康有为对平等的理解,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中国近代思想家的理解方式和认识水平。

中国思想家接触近代平等观念是在近代稍晚的时候,辛亥革命前后,以“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为核心的近代平等观念陆续传人中国,并且为一些有见识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接受。孙中山在辛亥革命胜利以后发布的一道法令中说:“天赋人权,胥属平等。自专制者设为种种无理之法制,以凌轹斯民,而自张其毒焰,于是人民之阶级以生。前清沿数千年专制之秕政,变本加厉,抑又甚焉。若闽、粤之蛋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欲所渭义民者,又若雉发者并优介隶卒等,均有特别限制,使不得与平民齿……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得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这是平等为中国思想界所认识和接受的确切证据。康有为对平等观念的接受也不是很早,他在辛亥革命前写给旅美华侨的一封信中说:“仆在中国实首倡言公理;首倡民权者。”不过,翻检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撰写的作品,并没有与平等相关的理论表述,这说明,那一时期他对平等观念还是一无所知。康有为接触平等观念应该是百日维新失败以后流亡欧美期间的事情。

近代以来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大多有着强烈的平等诉求,废除私有制、消灭阶级差别、人们共同劳动、产品平均分配是他们共同的思想主张,康有为也是如此。康有为所构想的大同世界,是一个没有政治等级差别、没有人对人的压迫、没有种族差别、没有私有财产、男女完全平等的大同世界。“太平之世,人人平等,无有臣妾奴隶,无有君主统领,无有教主教皇,孔子所谓‘见群龙无首’,天下治之世也。”与近代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一样,康有为所理解的平等也是没有任何社会差别的平等,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生活在完全相同的社会地位上,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因此也就实现了社会地位的平等,并且由此免去了由于差别与不平等而带来的诸多痛苦。这样,消灭差别便成为康有为所倡导的平等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

康有为十分认同近代西方思想家人生而平等的观念,根据他自己对这一命题的理解,康有为阐释道:“人皆天所生也,同为天之子,同此圆首方足之形,同在一种族之中,至平等也。”在另一处,康有为又说:“夫人类之生,皆本于天,同为兄弟,实为平等,岂可妄分流品,而有所轻重,有所摈弃哉?”康有为用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说的“人之为人本于天”的观念,来诠释西方近代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平等观念,在他看来,这是对近代平等观念的合乎逻辑的解释。

在东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那些有着强烈的平等主张的思想家,大都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有着深切的关注,康有为也是如此。康有为认识到,不平等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事实。“自埃及、巴比伦、希腊,皆有族级奴隶之别。东方亦然。”由于长期旅居海外的经历,康有为对世界各国社会不平等的事实有着更多的了解,在《大同书》中,他列举了印度的种姓制度、欧洲中世纪以及日本、俄国等国家的等级制度。关于欧洲中世纪等级制度的危害,康有为说:欧洲社会存在着“大僧、贵族、平民、奴隶之异,压制既甚,故以欧人之慧,千年黑暗,不能进化”。尤其是俄国,由于等级制度与不平等的存在,这个国家实际上是“外强而中僵”。冉如印度,存在着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种姓,而第四个种姓首陀罗内部还要分为70多个贱族,种姓之间“分级隔绝,不得通婚、交接,皆限其位业,不得逾级上达。苟生于下族,虽有至圣人豪,不得为仕宦师长,不知不识,以了其生”。康有为对这些社会许多不平等事实的描述基本准确。

康有为认为,人类社会诸多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是差别的存在,“差别”在康有为那里被称为“界”。“人之恒言日:‘天下国家’,凡有小界者,皆最妨害大界者也。小界之立愈多,则进于大界之害愈大。”康有为所指称的差别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中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政治地位的差别、由家庭与私有制导致的贫富差别和阶级差别、种族差别与性别的差异。基于这样的认识,康有为把消灭差别看作是实现社会平等的前提。“凡言平等者,必其物之才性、知识、形状、体格有可以平等者,乃可以平等行之。非然者,虽强以国律,迫以君势,率以公理,亦有不能行者焉。”按照这样的理解,康有为不仅主张废除诸如印度种姓制度之类的不平等制度,而且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安排全面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从积极的方面理解,就是彻底消除一切可能导致不平等的根源。康有为所构想的大同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没有任何差别。

于是,如何消灭差别便成为康有为平等观的核心主题。在康有为看来,导致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差别主要有种族差别、男女差别以及财产方面的贫富差别,至于如何消除这些差别,康有为提出了一些在他看来十分精致,但实际上近于荒诞的设想。例如,关于消灭种族差别以便实现不同种族之间的平等,康有为说:“欲致诸种人于大同,首在迁地而居之,次在杂婚而化之,末在饮食运动以养之。”说得明白一些,就是实行大规模的种族迁徙使之杂居,促使不同种族之间相互通婚,从而使全人类都变成肤色、体格相同的一个种族。“计千数百年后,棕黑人之遗种无多,遍大地皆黄白人之种耳。”再如,为了消除家庭之间的界限和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康有为主张“去形界保独立”和“去家界为天民”,即取消婚姻制度与家庭,男女之间只可以“立交好之约,量定限期,不得为夫妇”,这显然超出了人类伦理所能接受的限度。同时,在取消了婚姻与家庭的基础上,康有为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实行财产公有制度,通过“公农”、“公工”、“公商”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彻底消灭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差别。“今欲致大同,必去人之私产而后可。凡农工商之业,必归之公。”这种制度安排的前提是全能政府的存在,它既可以掌控土地人民的多寡,“总天下之农田”,又可以计量规度人们的生活需求,确定物品生产、流通的数量。总之,大同社会的经济生活总体上是在这个全能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运行的,在这个社会里,所有社会成员都过着没有贫富差别的平等生活。基于无差别的平等观念构想出来的大同世界,具有乌托邦的典型特征。

康有为如何误读了平等

当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为核心的近代价值理念传人中国的时候,中国思想家对于这些概念尚且十分生疏,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再加上语言方面的原因,中国思想家对于这些价值观念内在的理论内涵大都不甚了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思想家各自的知识背景和经历有什么不同,当他们在最初接触到这些概念的时候,都只能把这些概念置于中国文化的背景下,并且借助自己原有的知识对这些概念加以解读,因此,思想家有意无意间的对这些概念的误读便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康有为对近代平等观念的误读则更为典型。康有为对平等观念的误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康有为忽略了近代平等观念的权利内涵,而是把平等简单地理解为社会地位的平等,并且把消灭差别作为实现平等的途径。

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恒久的道德诉求,就是因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存在着不平等。自古以来,人类所面对的便是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事实上,等级结构常常是群体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没有了等级结构,我们将无法保证群体生活的效率与秩序,甚至群体生活将无法维系下去。不过,人毕竟是理性的存在者,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只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即一方面我们拥有等级结构下的群体生活,另一方面又在寻求着某种意义的平等。正是由于平等的道德信念,才使得人类社会与其他动物的群体生活有着本质的差别,才使得人类社会生活能够远离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并且一步一步地走向文明。

作为人类基本的道德诉求,平等观念在很早的时候便已经产生了。在中国,平等观念大约出现于战国时期庄子的《齐物论》,秦汉以后历代农民战争领袖所倡导的“等贵贱、均贫富”,所体现的便是中国传统的平等观念。在西方,人人平等的观念大约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这一观念在罗马时期得到了广泛传播,产生于罗马后期的基督教则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因此人与人之间也是平等的。这构成了近代西方平等观念的思想源泉。近代思想家对平等的理解不同于以往思想家之处,在于他们发现了权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由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中有句话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后来,“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传遍了整个世界。尽管近代思想家对于平等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但《独立宣言》这句话确实体现了近代平等观的精髓。

实际上,就在杰斐逊等人起草《独立宣言》的时候,美国社会尚且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男人与女人、富人与穷人,白人与黑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尽人皆知的,《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以及投票赞同这个宣言的人们绝不会对这些事实一无所知。那么,《独立宣言》的作者所以说“人人生而平等”是自明的真理,无非是在表达这样一种认识。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尽管在社会地位、财产、肤色、性别等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别,但是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他们所理解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平等并不意味着人们在等齐的社会地位上生活,而是生活在不同社会地位上的人们有着平等的权利。

“权利”是近代平等观念的精髓,可是,中国近代思想家在理解平等观念的时候,却远远没有认识到权利的意义。即使如前面引述的孙中山先生颁布的法令那样,人们时而考虑到权利平等问题,但是,由于中国思想传统中没有发达的权利观念,在更多的情况下,人们还是倾向于把平等理解为社会地位的平等,把消灭差别理解为平等实现的途径。康有为的《大同书》所体现的便是这种平等观念。

康有为所构想的大同社会,是一个社会成员之间没有任何差别的社会,人们具有相同的肤色体格,生活在相同的社会地位上,甚至人们也从事着相同的事业,“当太平时,人无私商,皆工人也”。在康有为的观念中,消灭差别便是平等得以实现的前提。可是,康有为始终未能明白一个道理:作为价值理念的平等所以有意义,是因为等级社会结构的存在,一旦进入了康有为所设想的没有差别的社会,平等也就相应失去了它的真实意义。

退一步说,即使没有差别的社会是理想的平等状态,可是,人类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社会状态,人们能否通过合乎道德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平等。对此,康有为也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例如,康有为所构想的大同社会是以消灭种族差别为前提的,“种界不除,大同不致”,可是他“去种界同人类”的方案却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康有为主张用强制手段迫使不同种族相互通婚,这样,“当千数百年,黄人既与白人化为一矣,棕黑人之淘汰变化,余亦无多”。姑且不论这种方法是否可行,其道德动机也十分可疑。其实,康有为主张消灭种族差别是假,淘汰他所认定的劣等种族却是真,出于这样的目的,康有为在通婚之外,还想到了以药绝嗣的方法。“其棕黑人有性情太恶、状貌太恶或有疾者,医者饮以断嗣之药,以绝其传种。”在平等的招牌背后,掩藏着的是对人类大家庭某些成员的深度藐视。在康有为那里,“平等”变成了对他所认定的劣等人种权利的剥夺。

其次,康有为用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待平等,把平等作为实现某种功利性目的的手段,却抛弃了平等的道德内涵。

人类社会为什么要有平等,这是历史上所有那些倡导平等的思想家必须回答的问题。西方近代思想家认为,平等所以是人们不可放弃的道德信念,在于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成员,无论其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位置上,无论是富有还是贫穷,都有着平等的道德价值,我的道德偏好既不比其他人更高贵,但也不比其他人更卑劣,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在这一意义上说,作为道德信念的平等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我们没有理由把任何功利性的目的附加在这一道德信念之上。

可是,康有为对平等的理解却有别于西方近代思想家。在《大同书》中,康有为历数了欧洲中世纪以及日本、俄同等国家存在的不平等的事实,与此同时,康有为又把不平等看作是这些国家所以贫弱的直接原因。按照康有为的说法,欧洲中世纪凶为有“大僧、贵族、平民、奴隶之异,压制既甚,故以欧人之慧,千年黑暗,不能进化”。至于俄国,由于等级制度与不平等的存在,这个国家实际上是“外强而中僵”。于是,康有为得出结论说,凡是有阶级和不平等存在的地方,“人必愚而苦,国必是亡”,如果扫尽阶级而实现平等,“人必智而乐,国必盛而治”。前者的实例是印度,后者典型则是美国。总之,一个国家实现平等的程度决定着这个国家富强的程度。如此,国家富强便是康有为主张平等的理南,平等也就是实现富强目的的手段。

至于平等与富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着实难以断言。在逻辑上说,在一个平等的社会里,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受到了公平的对待,这个社会便有可能因此而走向富强。但应该说明的是,在这里,富强只不过是社会平等的副产品,而不应该是平等的目的。也就是说,社会平等有可能带来富强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平等并不对国家的富强负有责任。在表面上看,康有为把平等与富强联系在一起,似乎是为了说明平等的重要性。然而,平等一旦被认为是服务于某种目的的手段,它在事实上便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不再是不可放弃的道德信念,这是因为,手段的价值通常决定于目的。当康有为把富强作为平等的目的的时候,他显然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一旦富强不再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的,或者人们找到了实现富强更为有效的手段的时候,平等对于我们来说是否还有意义。

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历史,是一部饱含屈辱的历史。在与西方列强甚至是东邻日本的对抗中,陈腐的清王朝始终处于劣势地位。牛活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的思想家也因而产生了浓重的富强情结。这种富强情结不仅具体化为洋务派主导的洋务运动,而且在康有为、梁启超主导的戊戌变法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例如,康有为在变法期间陈述其君主立宪的思想主张时便说,西方国家所以强,因为西方国家在立宪政体下,由百万人共治一国,而中国所以弱,则是因为在君主政体下只是由君主与数人治理国家。所以,国家富强便成了变法的绝对理由。可以说,富强,在康有为的思想观念巾始终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或许,在康有为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国家富强是最易使人信服的理由,可是,康有为却不知道,把富强的目的加之于平等的时候,他恰恰忽略了平等观念的真实意义。

再次,康有为对近代平等观念的误读,也表现为用中国传统的平均观念诠释平等。

在中国历史上,平均主义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传统。春秋晚期的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这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平均主义观念的最早表述,这句话在后来的中国社会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两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基本都奉行平均主义的治理方策,而历代农民起义也往往以“等贵贱、均贫富”为口号,强烈主张实行平均主义政策的思想家也是代不乏人一平均成为古代中国人的共识性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平均所以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共识,其重要的原凶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经济结构,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巾所说:“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础。它造成全国范围内一切关系和个人的齐一的水平。”对于生活在小农经济状态下的个体小农来说,占有一块足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是他们第一位的需求,而小农的稳定与否又直接关系到专制国家的政治统治秩序。生活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的人们也就有了强烈的平均占有财富的愿望。

平均,在某意义上便是古代中国人所理解到的平等。在古代中国人看来,只要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在财产方面没有发生严重的差别,人们也就实现了某种平等,因此,有效的国家治理与良好的制度安排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使社会大众平均占有财富。贫富均平的状态也是人们最为美好的社会向往,这种平均主义的期待一直到近代中国仍然没有发生改变。洪秀全所设想的“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小天堂,以及孙中山所倡导的“节制资本、平均地权”,都是这种思想倾向的具体体现。和近代大多数的中国思想家一样,康有为也把关于平等的注意力集中在经济方面,在康有为看来,均贫富便是未来世界的主要问题。在阐述其“公商”的思想主张时康有为说:“夫既有赢亏,则人产难均,而一切人格治法即不能平。”正是出于平均主义的社会理想,康有为极力主张用共产制取代财产私有制,按照康有为的说法,日后世界范围内的社会问题主要是贫富不均的问题。“以农业言,独人之营业,则有耕多者,有耕少者。其耕率不均,其劳作不均。”总之,消灭私有财产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在19世纪,东西方有许多思想家都怀有通过平均而实现平等的幻想。朱维铮先生曾把康有为《大同书》中平均主张与美国19世纪作家贝拉米的《回头看纪略》作了比较:“贝拉米的设计,寄希望于百年后物质丰富而带来的精神解脱,但康有为理解的平等,似并不在于脱贫至富,相反在于劫富济贫。”朱先生这一说法很是入理。由于资源稀缺的环境,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状态,冈此,任何消灭财富差别而实现平等的主张,一旦被付诸于实际的社会实践,其结果便只能是劫富济贫。当然,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劫富济贫可以被称为“替天行道”,但它绝不应该是文明国家的社会安排。

走出无差别平等的理论误区

就对平等的理解而言,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所表述的平等观,是近代以来的中国思想界很有代表性的认识,如前所述,康有为所理解到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这种平等观念在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是颇具共识性的认识。在康有为身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在观念上仍然把平等理解为消灭社会差别。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有过一个十分流行的说法叫做“消灭三大差别”,所谓“三大差别”,系指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以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按照当时人们的说法,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尽管三大差别已经不再是根本对立的关系,但是,三大差别依然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农业落后于工业,乡村落后于城市,体力劳动者在文化技术水平、劳动和生活条件等方面落后于脑力劳动者。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就是消灭这三大差别。按照这一说法,如果能够彻底消灭这三大差别,我们也就实现了真正的社会平等。这种无差别的平均观念与近代西方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家的平等观念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同时又有中国传统的平等观念的印痕。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如果说平等也是人们的道德诉求的话,人们所能想到的最高境界的平等,就是前面所说的“等贵贱、均贫富”,其基本精神也无非是消灭社会差别。简单地说,无差别的平等观在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得以流行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康有为这样一些思想家来说,这种平等理解起来更为直接。

当中国近代思想家用无差别的观念理解平等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社会成员对于财富的平均占有。时至今日,这种平均即平等的观念也仍然在影响着我国理论界。一直以来,关于平等,有一种很有影响的说法:经济平等决定政治平等,只有实现了经济平等,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政治平等。于是,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消灭贫富差别、防止贫富分化一直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主题。按照常识性的说法,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已经不复存在,所以我们已经实现了人类有史以来真正的平等。毋庸讳言,近年来人们常说的缩小贫富差距以及为人们所赞许的“共同富裕”,都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传统平均主义的印痕。如此看来,“无差别的平等”不仅仅是康有为个人的认识,而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广泛接受的平等观念。

在东西方思想史上,曾有许多思想家阐发了无差别的平等的社会理想,就平等的道德诉求而言,大多数思想家的主观愿望都是善良的。但需要反省的是,无差别的平等何以可能,走向这样的社会状态,对于我们的社会生活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曾就《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有过一番议论:“人类各种能力、特长和机遇的分配,从出生开始,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就是不平等的;而由于抚养、环境,还有运气,又把早先的差异继续扩大,这种不平等就更严重了。”达尔这段话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不平等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无法改变的事实。

我们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而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禀赋又是各不相同的,每一个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诸如个人的体质、能力、健康程度以及个人的想象力,都与他人有着明显的差别,而这些差异大都与生俱来,仅仅这些便已经决定了每一个人只能在特定的社会位置上生活,如果再把家庭、教育以及个人际遇这样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考虑在内,问题将会更加复杂。于是,社会成员之间在职业、收入、财富的多少,以及社会地位之间的差别便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于是,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推论说,只要人与人之间在自然禀赋等方面的差异依然存在,由这些差异所决定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等第差别也就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在常识的意义上,不平等与差别肯定有着某种联系,通过消灭差别也确实能够实现某种平等。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剥夺某些社会阶层的财富,从而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在经济方面的平等,也可以通过某种手段消灭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别,从而使人们在相同的社会地位上生活。近百年来,世界上有相当一些国家曾经有过消灭社会差别的努力,其中,最极端的事例是红色高棉统治时期的柬埔寨,波尔布特政权甚至要消灭城市以及农业劳动者以外的所有社会阶层。柬埔寨人民也在那一时期陷入了有史以来最为残酷的生活境地。事实证明,对于人类社会生活来说,无差别的平等不仅不可能,而且,这种平等观也面临着严重的道德问题。这里,我们不妨假定有一个等级结构复杂的社会,如古代中国人所说的“天有十日,人有十等”,这些等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后来通过某种方式消除了这些差别,实现了康有为所设想的没有政治首领、没有大僧、没有贫富差别的“平等”。这样的平等状态下,全体社会成员都生活在完全等齐的社会地位上。实际上,这也就是原来的许多等级变成了一个等级。这个存留下来的等级实际上就是原有社会等级中的某一个,而其他社会等级则在实现这种平等的过程中被消灭了。无差别平等实现的过程,无非是基于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对其他社会成员剥夺的过程。这种粗暴的平等无疑超出了人类道德理性所能接受的限度。

与历史上大多数乌托邦主义者一样,康有为所追求的是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完全平等的社会,因而,消灭差别便成为这种平等实现的必由之路。然而,如前所述,由于我们的社会是由禀赋、偏好各异的人们组成的群体,这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必然在方方面面都存在着差别,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合乎道德的方式来根除这种差别。因此,如果要使无差别的平等变为社会事实,康氏所能想到的以及与之相似的一些简单粗暴的方式便是必然的选择。就我们的理性所能达到的境界而言,这不是也不应该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努力方向。

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存有等级的社会,对于这种社会现象,虽然我们有时用阶级、有时用阶层的概念来说明,但所表达的都是等级结构存在这一社会事实。也正是由于等级结构的存在,“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才有了真实的意义。现代社会的平等,在本质上社会成员在权利方面的平等,这种平等的前提并不是消灭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也并不期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在相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是说,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位置上,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道德价值,在公共的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

作为价值理念的平等,是现代社会全部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石。在存有等级结构的社会里,虽然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位置上,人们的利益需求也各不相同,但是,基于平等的考虑,我们拒绝任何个人拥有相对于他人的优先利益,我们也拒绝对任何社会成员予以歧视性的对待。以现代平等为基本价值的制度安排,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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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杜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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