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冠期刊网

员工间相互透露工资,单位以泄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2022-06-08

文 / 颜梅生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们在一起聊天时无意间谈到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由于彼此发觉相同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职责,工资却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差距较大。因此有人曾要求公司给予同等待遇。可公司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以我们违反其“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之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赵丽萍等6人

赵丽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力,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正如《劳动法》第25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违反了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对劳动者过于严苛,故即使你们曾经违反,也不能以“严重”论处,更何况公司的目的还有妨害员工同工同酬之嫌。在并非“严重”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举明显与法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该行为无效,你们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予以恢复。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作出赔偿,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47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你们可以按此标准索要赔偿金。

论文中心更多

期刊百科
期刊投稿 期刊知识 期刊审稿 核心期刊目录 录用通知 期刊版面费 投稿期刊推荐 学术问答
基础教育
小学语文 中学语文 小学数学 中学数学 小学英语 中学英语 物理教学 化学教学 生物教学 政治教学 历史教学 地理教学 科学教学 音乐教学 美术教学 体育教学 信息技术 班主任管理 校长管理 幼教 教育管理 微课教学 作文教学 德育教学 教学设计
医学论文
内科医学 外科医学 预防医学 妇科医学 检测医学 眼科医学 临床医学 药学论文 口腔医学 中西医 中医学 外科 护理 基础医学 急救医学 老年医学 医学实验 儿科医学 神经医学 兽医学 肿瘤医学 综合医学
职业教育
教育学原理 电影文学教育 学前教育 教育学管理 高等教育学 教育技术学 职业技术教育 成人教育学 特殊教育学 教育心理学 家庭教育 教育毕业 中专中职教育 教学设计 国学教育 学术研究 大学教育
药学卫生
社区门诊 医药学 医患关系 医院管理 疾病预防 保健医学 公共卫生 医学教育
文科论文
农业经济 工商管理毕业 会计毕业 行政管理 法律毕业 市场营销 经济毕业 汉语言文学 财务管理 物流管理 人力资源 旅游管理 国际贸易 物业管理 新闻学 企业管理 金融银行 社会科学 食品安全 办公档案 审计学 税务税收学 外国文学 哲学
理科论文
机电毕业 土木工程 计算机毕业 电气毕业 建筑毕业 电子商务 工程毕业 设计毕业 机械制造 汽车毕业 园林毕业 农学毕业 数控毕业 软件技术 水利工程 环境生态 畜牧渔业 化工毕业 科技创新 石油矿藏
论文格式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摘要关键词 目录提纲 论文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其他 论文答辩
职业论文
教育论文 经济论文 科技论文 财会论文 管理论文 医学论文 法学论文 文学论文 工业论文 建筑论文 农业论文 水利论文 计算机论文 社科论文 机械论文 生态环境 中西文化

先发表后付款 不成功可退款

权威机构认证 专注期刊10余年 1000余家杂志社长期合作

缔冠期刊网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1998- 缔冠期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