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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向“婚姻自主”的理性回归

2022-06-09

【摘要】婚恋乱象背后是婚恋家庭观念的失当,是对“婚姻自由”思想与观念的误解与失当宣扬,“婚姻自由”应向“婚姻自主”理性回归,以促使更多人享受婚姻幸福与家庭和谐,为社会和谐创造更稳固的基础。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权;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一、从90后“闪婚闪离”等婚恋乱象谈起

 

  2012年是1990年出生男性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一年,2012年11月8日广州日报刊文《90后闪婚闪离现象凸显多因忽略家庭责任》①述称,广州市婚姻登记中心当年已出现数宗90后离婚案例,情况表现为家务无人做,闪婚又和平离婚,离婚多因性格、家庭等原因,很少为金钱纠纷,结婚时间多为3个月至半年等现象,跟进了几宗90后离婚案例的社工称,90后离婚大都因为婚后未转变好角色,忽略了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同时,父母也给了较多的婚姻自主权。

 

  同时,“试婚”、“临时夫妻”、“换妻”与“一夜情”等婚恋乱象也不是“新闻”了。婚恋乱象背后的深层原因不是法律规范的缺失,而是社会婚恋家庭观念的失当,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在婚恋家庭教育方向上的迷失,是误解与失当宣扬“婚姻自由”观念而忽略“家庭义务与责任”观念等教育。

 

  二、“婚姻自由”的历史由来与历史意义

 

  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由、平等与博爱”口号中“自由”思想在婚姻领域的体现,是对封建婚姻压迫的革命,也是女权运动的一部分。资产阶级革命数百年后的今天,在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婚姻自由已发展到同性恋者可以依法结婚,在英国适婚人员中处于结婚状态的人已成为少数派。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共和国首先制定的是《婚姻法》而不是《宪法》,倡导“婚姻自由”,反对婚姻压迫;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流、生活的改善,人们的婚姻观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父母对子女的婚姻进行包办的现象已很少,放任的现象在增加,部分婚姻当事人将“婚姻自由”发挥到了极致,导致“闪婚闪离”、“试婚”、“临时夫妻”、“换妻”与“一夜情”等婚恋乱象。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婚姻自由思想是人类反封建婚姻压迫的思想武器,为人类婚姻生活的自由与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思想理论武器。客观地讲,在反封建斗争的历史时期,在封建婚姻压迫现象极其普遍的历史阶段,无论如何理解与宣扬“婚姻自由”思想与观念都不过分,都有利于反封建斗争与反封建婚姻压迫,都有利于当时代的人们实现幸福和谐的婚姻生活。

 

  但是,当历史的车轮辗转到今天,现实生活中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压迫”现象很少,而“闪婚闪离”等婚恋乱象增多,对“婚姻自由”观念与婚恋家庭教育宣传的科学理性反思已迫在眉睫。

 

  三、“婚姻自由”的实现条件与现实影响

 

  (一)实现条件

 

  矛盾的理论告诉我们“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事事有矛盾”,婚姻是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夫妻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能没有矛盾,不可能只有“自由”与“权利”,没有义务与责任。可见,“婚姻自由”是一种有现实条件的自由,是一种狭义的自由。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述:“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②在贵州卫视《论道》栏目中,龙永图先生说,过去在北京找对象,有的人考虑对方有没有北京户口;现在可能是考虑有房有车的问题。

 

  (二)现实影响

 

  任何教育宣传都应当是客观的、务实的、建设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不务实的,或低估受众智商的教育宣传反而会适得其反,要么是误导,要么是毫无意义。在当今婚姻当事人已享有足够或充分自主自愿的现实生活中,“婚姻自由”观念的不当理解与失当宣扬,极可能误导年轻人对婚姻产生不应有的奢望预期,持有不应有的轻率态度,缺乏对婚姻家庭应有的谨慎态度与责任意识,过度强调自身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将其引入婚姻观误区,导致婚姻当事人在现实婚姻生活中经受不必要的不和谐,诱发或助长大量不当婚恋乱象,如“闪婚闪离”、“临时夫妻”、“剩女”等。家庭和谐与后代教育,是社会和谐与祖国未来的基石与保障。因此,“婚姻自由”观念的正确认识与科学定位,婚恋教育宣传的科学、准确与到位已迫在眉睫。

 

  四、向“婚姻自主”的理性回归

 

  (一)回归立法本意

 

  对于婚姻问题,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原则”用“自由”宣示,“内容”用“自主”表达的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即宣示“婚姻自由”为原则,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对“婚姻自由”,准确地说,是对“婚姻自主”的保护。

 

  而具体“内容”是用“自主”或“自愿”来表达。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婚姻自由”原则中的“自由”在婚姻法中仅指“意志自由”即“意思自治”。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通俗地讲就是“婚姻自主”或“婚姻自主权”。

 

  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离婚诉讼,确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以保护提出离婚方的“婚姻自主权”。

 

  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基于特殊公共利益对提出离婚方的“婚姻自主权”的限制。

 

  第34条规定女方在孕娩等特定期限内,对男方离婚自主权的有期限地进行限制。

 

  可见,婚姻法从来没有规定过“婚姻自由权”,只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在当今婚恋已充分自由的现实环境中,理解、运用、教育与宣传婚姻法时,超越“婚姻自主权”的内涵去理解“婚姻自由原则”显然是错误的,无视“婚姻自主权”的内涵去宣扬“婚姻自由原则”危害后果是严重的。因为,“自由”的内涵与外延过于宽泛,既包括内在主观的意志自由,也包括外在客观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满足充分,而事实上,婚姻法作为法律规范只能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主观“意思自治”,即“婚姻自主权”,根本没法保证婚姻当事人外在社会生活条件的满足充分,即恩格斯所称“结婚的充分自由”。

 

  整刊文本版->法制博览2014年8期

 

  “婚姻自由”向“婚姻自主”的理性回归字数:2346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8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

 

  因此,对“婚姻自由”原则与观念的理解、运用、教育与宣传等应回归“婚姻自主”的立法本意。“婚姻自主”是内在主观上的自主自愿,是当事人个人意志的自由,即“意思自治”,外无他人对其意志自由的约束与强迫;但并不是外无客观现实生活条件的约束与强迫,如想嫁“白马王子”,但周边不存或他不情愿等。可见,“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主”,“婚姻自主”是狭义的“婚姻自由”,仅是内在意志自由,即“意思自治”,而不是外在条件自由。

 

  现行教科书对“婚姻自由”定义的表述,其含义本来就只是“婚姻自主自愿”的意思,而不是恩格斯所述的“结婚的充分自由”。

 

  (二)回归现实生活

 

  恩格斯指出“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③当然,妻子与丈夫、父母与子女等都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可见,婚姻不只是“权利”,也承载着义务与责任;婚姻是生活中的婚姻,是两个人与两个家庭的事,育有子女之后,甚至是三个人与三个家庭的事;单个人的婚姻是当事人的“私事”,但从社会学角度看,婚姻不只是“私事”,而是涉及对他人、对社会责任的“公事”。

 

  事实上,在当今中国作为私人生活领域的婚恋家庭“私域”,人们已享受着充分的甚至过度的自由。因为误解与迷信“婚姻自由”,以及社会婚恋教育方向的迷失,A货女认为外在社会生活条件是满足充分的,是“自由”的,对婚姻产生不应有的奢望预期,期待“白马王子”的到来,最终沦落为“剩女”;作为独生子女的“公主”与“王子”们认为婚姻是“自由”的,是权利与享受,少有责任与义务意识,持有不应有的轻率态度,因而“闪婚闪离”;待婚者、已婚者等认为婚姻是“自由”的,对婚姻家庭缺乏应有的谨慎态度与责任意识,因而“临时夫妻”、“第三者”等乱象频现。

 

  因此,对作为“私人生活领域”的“婚恋家庭”,法律已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情况下,社会应注重婚姻家庭义务与责任意识的教育宣传,回到婚姻是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统一体的科学定位上来,使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与期待从“天堂”回到“人间”,帮助婚姻当事人实现婚恋家庭的和谐幸福。(三)理性回归意义

 

  1.让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与期待从“天堂”回到“人间”,能帮助婚姻当事人自觉地、顺利地从恋爱状态过渡到婚姻家庭状态,顺利地度过婚恋“磨合期”而不是“闪婚闪离”,甚至“闪复”。

 

  2.让人们对婚姻的现实生活条件和婚姻家庭义务与责任有足够认识,让更多的年青人避免不必要的婚姻挫折,少些婚恋痛苦,提高婚姻幸福指数(因为脱离现实生活条件的期望越高失望越大),让更少的儿童因父母过早离异而缺少应有成长环境,让社会未来少些问题少年。

 

  3.让人们现实的婚姻生活少些不必要的不和谐,让更多家庭少些矛盾纷争,多些幸福和谐,让社会与国家的和谐稳定有坚实的基石与保障。

 

  4.让涉及婚恋家庭的教育宣传在学历教育、媒体宣传与社会氛围领域等更加接近现实生活,更加具有建设性与指导意义。

 

  5.让科学研究、教育咨询与宣传等社会力量在研究、教育与宣传婚恋家庭行为规范的同时,投向婚恋家庭行为科学及其教育咨询与宣传上来,教育、宣传、引导与矫正公众的婚恋家庭行为,使其向科学、健康与和谐的方向发展。

 

  五、加强“婚姻自主”婚恋家庭观的教育宣传

 

  (一)学历教育与宣传

 

  对于婚恋家庭观的教育至少应当从初中开始,因为必须运用九年义务的普及度来实现对国民婚恋家庭观的普及教育,同时,初中是青春萌动发育期,也是正确引导婚恋家庭观的必要时段,尔后在高中、高等教育阶段可以重复与深化教育。而中学阶段是普及阶段与关键阶段。

 

  婚恋家庭观教育内容应当以“婚姻自主权”为主,基础教育中不用“婚姻自由”概念,高等教育中在明确阐述“婚姻自主权”内涵的基础上介绍“婚姻自由”的历史与内涵;教育宣传恋爱自由、结婚自主与离婚慎重的婚恋家庭观;介绍婚姻是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统一体;恋爱状态与婚姻状态的区别与过渡;婚恋家庭中的纠纷原因、现象、化解,以及和谐家庭关系维护的方法等内容。

 

  中学课程可以是思政课中设“婚恋家庭”章节,高等教育中课程可以是婚嫁家庭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等。

 

  (二)社会教育与宣传

 

  媒体、社区、婚姻家庭教育咨询机构等是婚恋家庭观教育传播的重要渠道,由于其教育宣传的非学术性,最好不用“婚姻自由”概念,而只用“婚姻自主权”概念,在明确阐述“婚姻自主权”内涵的基础上,更多地宣传婚姻是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统一体;恋爱状态与婚姻状态的区别与过渡;婚恋家庭中的纠纷原因、现象、化解,以及和谐家庭关系维护的方法等现实性与指导性内容。

 

  (三)家庭教育与宣传

 

  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和谐的婚恋家庭观在学历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传播推广中,每个家庭及家中父母都会渐渐地形成自己现实有用的和谐婚恋家庭观,同时教育引导其子女的婚恋家庭观,从而促使更多人享受婚姻幸福与家庭和谐,为社会和谐创造更稳固的基础。

 

  注释:

 

  ①<90后闪婚闪离现象凸显多因忽略家庭责任>[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2-11/08/c_123928501_2.htm,2012-11-08.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8.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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