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一稿多投”的原因有哪些?
2022-06-09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由此可知,“一稿多投”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不被允许的,那么,造成“一稿多投”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法律约束效力不足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
二、稿件确认周期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
三、学术评议制度下滋生的腐败
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使得许多学生老师们铤而走险。除此之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
四、期刊编辑不尊重作者知识成果
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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