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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中国政府的铿锵脚步

2022-06-08

■ 刘艳玲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惩处高通,法办克莱斯勒,棒喝微软,剑指丰田……,由中国政府高层执法部门直接发动的反垄断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凌厉之势铺展开来。罚单高悬与威力震慑之下,高通主动服软,本田低下了头颅,奔驰降下了身段。然而,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纵声延展的一股强大力量,反击垄断绝不会仅仅停留在跨国企业身上。资源独占,行业壁垒,行政保护,所有扭曲与亵渎市场的沉渣逆流都将遭到反垄断的强力阻隔与荡涤,在为中国市场健全发育保驾护航的同时,反垄断也将成为未来改革图谱中一个经常化的跃动生态。

向美国高通公司说“不”

手握专利重器并在中国市场横冲直闯的的高通也许根本不会想到自己会进入中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法眼。根据美国两家企业以及亚洲与中国企业的先后实名举报,国家发改委从去年年底开始,策动80位工作人员对高通公司涉嫌垄断展开了立案调查。调查组突击搜查了高通北京和上海公司,封存了大量资料,同时与手机制造商、芯片制造商以及高通的相关客户进行反复的沟通与取证,成本不可谓不大。

美国高通公司是全球最大手机芯片供应商,在全球500强中排列480位,在CDMA、LTE基带芯片市场和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高通占有着绝对的支配地位。数据显示,作为全球唯一一家能提供完整2G、3G、4G手机芯片解决方案的企业,高通在3G和4G领域拥有1400多项专利,其中在CDMA、LTE基带芯片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00%和90%。如果说PC(个人电脑)时代芯片产业的霸主是英特尔公司,那么,在如今的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时代,高通所代表的就是手机芯片市场的“最高标准”。无与伦比的专利所有权为高通带去了庞大的专利许可费。在业界,高通的专利许可费被称为“高通税”,意思是高通可以像政府一样向相关企业收税。据高通最新财报显示,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专利许可费占50%左右。应当说,一个具有强大技术与研发能力的企业借助自己的合法专利,向合作方收取专利许可费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在高通看似光亮无比的专利许可费背后,人们发现了一只只并不光彩的扭曲黑手。

对于华为、中兴和联想等国内手机生产企业而言,要生产高端手机,只得向高通采购芯片,于是,高通将捆绑销售应用到了极致。基本要求是,手机生产企业要想购买高通的芯片,必须首先取得其专利的许可。这就意味着,高通的合作者同时须向高通支付芯片购买费和专利许可费,而且一旦企业认可高通的专利授权协议,无论是否采用高通的芯片,都需要缴纳专利费。问题的关键在于,手机是由芯片组、内存卡、显示器、电池等大量硬、软件构成,高通持有的2G、3G、4G标准必要专利全部体现于芯片组,而芯片组成本约占手机总成本的4%至20%。但高通向手机生产企业搭售的专利许可费并不是按照芯片组的费用来计算,而是按照整机售价的5%来计费,此举在直接抬高手机价格的同时,也加大了消费者的购买支出,涉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高通将芯片销售与专利许可互相捆绑,损害与剥夺的不仅仅是相关企业和消费者的实际利益,而且直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一方面,捆绑销售使得高通在芯片和专利两个市场上的优势相互传导,加强其在两个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达到排除与限制竞争的效果;另一方面,高通对手机芯片收取低价,挤压竞争对手利润空间,而竞争者无法像高通一样靠专利许可收取可观费用,最终被边缘化或退出竞争,转而加强了高通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高通这种以专利许可的要挟行为和芯片独占的垄断行为实际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不正当竞争”之要求。

捆绑许可是高通把玩的另一种专利暗器。一方面,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绑在一起进行许可;另一方面,高通对被许可方不提供清晰的专利清单,将许多过期专利继续放存于专利组合中。捆绑许可使得高通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优势传导至非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加强了专利组合的整体定价权,导致被许可人为非必要专利支付不必要的许可费;同时,捆绑许可实质排除、限制非必要专利市场的竞争,因为理性的被许可人不会为获取替代技术而二次付费。高通由此涉嫌《反垄断法》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

在暗箱操作捆绑许可的同时,高通还通过自己专利平台上的反向许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高通与中国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中国公司的专利被要求要向高通免费授权,如在4G标准专利上,高通大概是655项,而中国的华为是603项,按照高通的协议,华为这些专利都要免费的授权给高通,而华为不得不接受,否则高通就拒绝提供芯片。高通此举在间接抬高了自己专利许可费的同时,也打击了其它手机生产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明显涉嫌《反垄断法》禁止的“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之规定。

显然,从捆绑销售到捆绑许可,再到反向许可,高通为追求垄断收益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而且高通也达到了预期的商业目的。在业界看来,专利许可费一般累计不超过产品售价的10%,但高通一家就达到5%。2014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在高通22.4亿美元的净利润构成中,由专利授权产生的专利费就达18.84亿美元。而在高通专利费的全球来源中,中国区的贡献高达70%。然而,与高通大把进账完全相反,中国手机生产企业的同期利润只有区区的0.5%,相当于高通所收取专利费用的1/10。

但是,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在与高通公司总裁先后进行了七轮面对面的沟通后,中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最终对高通作出了涉嫌垄断的判定,而且目前该案已进入处罚程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7条的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按照2013年高通的营业收入243亿美元推算,其中一半左右是在中国获得,照此计算,高通将面临6亿元至72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

挥向汽车行业的利剑

超出国家发改委的预期,自2011年启动的针对汽车业的反垄断调查会艰难延续至2014年的年底。因为与以往的反垄断调查案件相比,汽车业反垄断调查不仅牵涉到生产厂商,还有众多的经销商,而且接受调查的外资汽车品牌多达上百种。所幸的是,真相终于在努力的证伪之中大白于天下。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最新表态,包括奔驰、克莱斯勒等在内的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普遍存在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涉嫌垄断行为。

风起于青萍之末。早在2011年3月,北京奔驰宣布实施严格的最低价格管理及限制跨区销售的政策,随后,奔驰经销商一致反戈并上书发改委和商务部,直指奔驰政策违法。在国家发改委的组织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协会随机展开市场调查,结果发现,包括奔驰、宝马、奥迪等18种常见车型里有10款车型整车配件零整比超过了400%,其中奔驰C级W204车型的零整比竟高达1273%。除了欧美车型外,日系车型的零整比也居高不下,调查发现,在整车配件零整比超过400%的10款车型中,丰田占到4个席位,包括雷克萨斯ES、凯美瑞、卡罗拉及雅力士,其中雅力士零整比高达720.28%。

所谓零整比,就是将一辆整车拆开来,按厂家授权4S店报价的零部件售价,除以新车厂家指导价,比值能反映厂家通过维修和保养环节是否攫取过高利润。通常,“零整比”在300%之内被认为是合理的,但以奔驰C级W204为例,若将该车的零部件拆分并在售后服务环节出手,一辆车的零部件总价格至少可以买到10辆整车。基于情势比预料的严峻,国家发改委迅速密集约谈外资汽车企业的负责人,随后,上海市发改委、广东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和湖北省物价局加入了对欧美和日系汽车的调查之中,而所有调查的矛头都直指向外资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零部件。

在专家看来,零部件反垄断比整车更具典型意义。由于整车价格相对透明,而零部件领域企业可掌控性更强,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国外汽车企业零部件供应体系向来非常封闭,基本只对本土供应商开放,而且很多还是整车厂持股,这些零部件企业为了利润,往往会通过纵向垄断(包括限定经销商的最低售价、限制经销商跨区域销售、向4S店供应新车时搭售原厂配件、要求4S店只能采购高价原厂零配件等)和横向垄断(不同4S店之间通过串联,抬高售后价格)来达到控制与影响市场。以湖北省物价局的最新调查结果为例,最近两年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奥迪销售事业部,多次组织湖北省区域内的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最终不仅直接控制了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而且间接剥夺和干预了下游经营者定价权。

在确保自己获取巨额商业利益的同时,外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垄断行为无疑达到了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汽车零部件销售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基本上为境外资本所控制,其中国产自主内资零部件销售收入仅占全行业的20%-25%,而拥有外资背景的汽车零部件厂商占行业的75%以上。在这些外资零部件供应商中,独资企业占55%,中外合资企业占45%。自主内资零部件企业基本处于边缘化态势,并且市场占比逐年快速萎缩。

重要的是,零部件价格的高企直接支撑起了进口汽车整车售价的居高不下。以克莱斯勒旗下Jeep全系车型为例,Jeep大切诺基SRT8价格在国内售价人民币120.49万,而在原产地美国的售价为6439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9.78万元。即便是按照我国进口汽车关税计算方法,在交纳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后,该款车型国内外价格仍高出美国本土价格的2倍以上。同样,在美国售价约合人民币13.93万-19.36万的Jeep牧马人入华后售价高达42.99万-59.99万,另一款热卖车型自由光在美仅售约合人民币14.18万-18.62万元,而在中国官方指导价为37.59万-52.99万元。国内外巨大的价差向外资汽车商输送的是丰厚的利润。以欧洲市场为例,目前普通品牌车型的利润空间在3%~5%,豪华车品牌在10%左右,但在中国,豪华车品牌的利润率达到18%。

也许是做贼心虚,可能是基于中国从上到下官方的强大压力,在中国发改委先后约谈了部分外资汽车企业的负责人后,包括奥迪、奔驰和克莱斯勒等在内的多家豪华车制造商开始在中国下调整车或零配件价格。其中奔驰一个月内两次主动调价,先后将零部件售价和维修保养服务价格分别下调15%和20%;奥迪在下调国产车型零部件价格后,其市场主打车型的A6L的“零整比”从411%降至291%;几乎同时,捷豹路虎宣布部分车型售价下调,最高单车让利30万元,而克莱斯勒145种高价值高保修率零配件的价格也下调20%,并将旗下两款车型整车售价分别下调6.5万元和4.5万元。紧随其后,广汽丰田、广汽本田、雷克萨斯也纷纷宣布下调零部件价格。可以说,这是中国汽车业有史以来一次最集中的官方降价。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寻求主动保护的降低价格行为并不能够替代本应承受的经济惩罚。按照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国家发改委作出决定,对日本12家零部件和轴承生产企业罚款12.354亿元,创下中国反垄断调查以来罚金之最;与此同时,上海市物价局宣布对克莱斯勒的价格垄断行为罚款3168.2万元;湖北省物价局对当地一汽大众和8家奥迪经销商分别作出了2.4858亿元和2996万元的处罚。树欲静而风不止。可以预料,相信还会有更多或更大的罚单递送到跨国车企的手中。

中国反垄断遵循的是“国际惯例”

果断凌厉的反垄断风暴让不少在中国的跨国公司瞪大了诧异的眼睛,也让欧美等国政府绷紧了敏感的神经。在中国宣布对包括奥迪、奔驰等外资车企进行反垄断调查不久,中国欧盟商会曾发表一份措辞相对严厉的声明,声称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可能存在“调查外资企业不平等待遇”的情况。随后,美国商会发布报告称,在华外国企业日益感到自己成为中国《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行为的靶子,中国对反垄断法的利用具有主观性和歧视性,违反了当初加入世贸组织时同意维护公平竞争的承诺。果真如此吗?

官方资料证实,从两年前调查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通讯巨头,到去年对LG、三星、奇美等6家彩电企业处以3.53亿元的罚款,再到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作出4.49亿元以及对美赞臣、多美滋、合生元和恒天然等6家奶粉企业作出6.69亿元的处罚决定,及至后来向老凤祥、宝龙凤等五家金店开出1009.37万元的罚单,接受反垄断处罚的企业中既有中国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而且中国企业所遭遇的处罚数量和罚金额度并不比外资企业少。就在日前,国家发改委又对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保险企业处罚1.1亿元,同时对吉林亚太集团、冀东水泥等三家水泥企业作出了罚款1.1439亿元的决定。铁的事实表明,中国政府所实施的反垄断根本不存在任何的选择性或针对性。资料显示,从2013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共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查处企业总数的10%;内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302家,约占90%。

其实,就像美国高通遭到美国与亚洲企业以及奔驰等受到自己旗下经销商的投诉一样,中国政府更多的反垄断都来源外资企业的举报和诉求。就在中国欧盟商会质疑中国反垄断案件的公正性时,100多家欧洲汽车零部件生产商集体揭露,在华经营的跨国汽车制造商强迫它们签署排他性协议,即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只能销售给汽车制造商授权的4S店,而不能销售给独立的维修店,这导致4S店的销售价格一般是独立维修店的两倍以上,而在欧洲,两种销售渠道的价格差距不会超过20%。

放眼全球,反垄断其实就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我们追踪发现,如今被中国政府纳入反垄断调查与处罚对象的不少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都有不光彩的案底,它们已经遭遇或正在面临着来自当地政府不同程度的处罚。早在六年前,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就向高通开出约2.08亿美元罚单,原因是高通使用条件折扣,将芯片与专利相捆绑,对仅购买高通技术但不购买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歧视性高许可费。在美国,日本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东海理化两年前被美国司法部指控存在参与价格操纵的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770万美元罚款,而日本轮胎制造商普利司通前不久也因操纵汽车零部件销售价格的行为被美国司法部课以4.25亿美元罚款。据统计,目前有34名汽车零部件企业高管和27家零部件制造商已向美国司法机构认罪垄断,处罚金额超23亿美元;与此同时,日本零部件企业日本精工前不久分别在加拿大、欧盟、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因垄断轴承市场操控价格而受到处罚。同样是垄断者制造的垄断,国外政府给予的处罚天经地义,而中国政府进行的调查与处理就被说成是具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真是无稽之谈。

反垄断法号称“市场经济宪法”。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落实反垄断法并用之于在本国国内的内外资企业,既可促进公平竞争与维护市场秩序,又可以优化市场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以此出发,不论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市场上制造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都会遭到应有的处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的情况。事实也证明,在去年奶粉生产企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中,相关企业先后对奶粉降价5%至20%,一年让利消费者约24亿元。而今年一些汽车品牌对照反垄断法要求进行内部整改,停止对经销商的价格控制,并对部分价格过高的整车和汽车零部件降价,这也是主动消除涉嫌违法行为后果,逐步恢复竞争秩序和竞争价格的措施,对此,中国政府也视请作出了免除处罚的决定。

我们还想特别强调,在过去许多年的中国重商氛围中,一些跨国公司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也许正是这种特殊的礼遇,使得不少外资企业从“乖孩子”变成了“坏孩子”。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进一步规范以及改革的深入,许多扭曲市场的诡异力量将得到前所未有的钳制与清除,混沌的商业空间将日益变得明朗。可以这么说,如今持续演进的反垄断应当是一种缺位后的补位,是迟到的监管,是责任的回归。同时,我们也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只要市场化的中国改革还将延续,中国的反垄断调查就不会停步,并且范围会更广,力度会更大。同时,从发达国家的执法情况看,反垄断机构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执法理念、执法机构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甚至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处罚,从而引发争议,而中国政府并不会就此改变反垄断执法的轨迹。外资企业必须适应这一新常态。

下一个被调查的垄断者是谁?

从国内企业,到跨国公司;从口头警告,到处以重罚,2013年至今,中国政府反垄断已经开出了近30亿元的罚单。然而,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诗人狄更斯的名言似乎最能说明眼前的真实。就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发布消息称,已经对微软涉嫌垄断问题立案调查。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已组织由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9省市工商执法人员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并同时突击检查了微软的财务外包公司埃森哲。

有数据表明,微软操作系统在全球PC市场的占有率超过了98%,占有绝对垄断地位。不少专家推断,即便中国市场微软产品盗版泛滥,微软也可能涉嫌垄断。同时,包括金山、中科红旗、永中等中国企业一致认为,微软公司存在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搭售等问题,而且这些中国企业也不止一次向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举报。的确,作为PC时代的软件霸主,微软此前在各国多次遭垄断指控而被开出天价罚单。2004年被欧盟处以近5亿欧元罚款,2008年因未执行裁决再处8.9亿欧元罚款。2013年,微软又因未能达成反垄断协议承诺被欧盟反垄断机构处以5.6亿欧元罚单。至于微软是否在中国存在垄断,相信真相会随着调查的深入而浮出水面。

就在微软一案悬而未了之时,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带队前往上海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半导体、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在外界看来,继软件、汽车行业之后,医疗器械又将成为反垄断的“重灾区”。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疗器械分会的研究报告显示,过去12年来,中国医疗器械市场销售规模由179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700亿元,剔除物价因素影响,12年间增长了近9.4倍。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医疗器械市场。

从市场结构看,目前全国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4928家,但国内企业规模小,市场分散,今年上半年22家医疗器械上市企业的收入仅为100亿元多一点,占到行业总规模的5% 左右。与此相反,时下国内大型医疗设备的市场主要由被称之为“gps”的三家外资医疗器械企业所占领,分别为通用(GE)、飞利浦(Philips)、西门子(Siemens)。具体而言,在我国医用器械领域,约80%的CT市场、90%的超声波仪器市场、85%的检验仪器市场、90%的磁共振设备、90%的心电图机市场、80%的中高档监视仪市场、90%的高档生理记录仪市场均被外资企业占领。除了大型设备外,外资医疗器械产品还在很多耗材上占据主导地位。在血糖产品上,罗氏、强生和雅培公司仍然占据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在医院用终端耗材上,外资产品在骨科产品、心脏支架、高级辅料等领域占据着主导地位。

不仅如此,与国内产品相比,外资医疗器械价格差距非常明显。以影像产品为例,外资品牌的价格一般比国内产品的价格高70%以上,特别是在X光机等一些产品上,外资医疗品牌价格高峰时曾经是国内产品价格的1~1.5倍。除了高于国产产品,外资医疗器械产品的定价也往往大幅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如螺旋CT产品在国际市场报价150万美元,在国内市场报价往往要200万~250万美元等。

观察发现,国内对医疗器械市场的反垄断调查其实早有声音。去年8月,强生公司因涉嫌垄断医疗产品价格,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向经销商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拉开了外资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反垄断罚单的序幕。在该案例中,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后者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最低价格出售缝线类产品。而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违反此规定中标,强生公司遂取消了该公司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利用市场主导地位,剥夺了购买者的选择权,这是垄断的典型特征。

不久前国家国家工商总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查处具有风向标意义,毕竟随着反垄断的强势扩围,依靠体制与政策呵护的石油、电力等领域的行业垄断已经被推到风口浪尖,而且普通百姓早已诟病重重。相信监管部门的祭出的反垄断之剑将会指向这些民生色彩最为浓厚的地带。但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传统的垄断行业,远远不是一张罚单可以了事,必须借助于制度改革的力量。依此观察,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可以看作是打破垄断的最强大动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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