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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出口韩国大蒜被退事件引发的纠纷与反思

2022-06-08

刘先雨 辽宁对外经学院

最近,一则山东出口韩国大蒜事件因质量问题而被全部退回的事件引起了媒体广泛的关注。2015年2月4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此事作出回应,将此次事件定义因产品质量问题的商业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报道,山东蒜农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2200吨大蒜,大蒜在发货前经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人员验货合格,但货物在到达韩国港口后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质量检查不合格,并被全部退回,这给山东蒜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山东大蒜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退回案件的简单回顾

2014年11月,山东兰陵县蒜农投标韩国政府向中国招标的2200吨大蒜. 并约定从当年的12月中旬向韩国政府下属单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中标后,当地蒜农委托当地裕隆食品公司代理出口,蒜农根据标书要求进行备货。2014年11月27日,出口农民收到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开具的信用证,便按照标书的要求进行备货。出口货物中标后,按规定应该是韩国方面先发过来信用证,供货商在修改不合适条款后支付百分之十保证金。但是,这次事件却是韩国方面先要求供货商支付保证金,韩方后开信用证,这使供货商失去了审核并提出修改信用证中不合适条款的权利。即使供货商发现了不合理条款也不敢终止交易,因为一旦终止,大约100多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就不再退还。在发货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派专人对产品进行了检验、监装,在货物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亲自打上铅封后放入集装箱,货物于2014年12月7日和2014年12月14日分两批装船发运。

12月中旬,货物到达韩国釜山港,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和韩国农管所分别进行货物检验。韩国的食品医药安全处则针对大蒜进行动植物检疫,结果合格。而农管所负责大蒜的质量检验,结果为检验不合格,显示为重缺点大蒜超标。根据标书的规定,重缺点是指大蒜有病虫害伤害、带伤、形状不规则及发霉、腐烂的货品。退货通知表明,韩国方面给出的退货理由是大蒜斑麻点超标,属于大蒜质量问题。随后蒜农找到韩国当地一家有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大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但韩方依然坚持退回全部货物。事件发生后,就目前处理结果来看,全部责任和后果由蒜农承担。交通费、港口滞留的费用等均由蒜农提前预付且有去无回。由于无钱运返,大蒜在釜山港口存放多日,直至兰陵县政府协调银行贷款,才将110个集装箱运回国内。蒜农们估计,这次严重的事件让他们损失近千万元。事件发生后,蒜农求助中国驻韩大使馆,使馆工作人员一直在与韩国的农林部门和外交部门进行交涉,并表示将帮助蒜农进行维权,解决好这件事情并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贸易纠纷。

二、山东大蒜出口被退货引发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蒜农对出口业务流程不熟悉,缺少当地政府的基本培训与服务

据调查,蒜农此次做如此大的生意,根本没有任何经验。而做为大蒜出口,涉及到很多的业务流程:如大蒜生产、收购,筛选 、包装、运输和收汇等。那么现在由少数蒜农组织起来的小团体,在没有出口经验的情况下,出口如此大量的产品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在整个贸易链条上,一直跟蒜农打交道的韩国大农农产,只是三级代理商,它的上游还有两家代理公司,再上游才是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否定大蒜质量的农管所,则是另外一家检测机构。众所周知,在对外贸易中,因农民受法律知识、外贸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导致接受不公平条款甚至索赔等情况时有发生. 此次就山东大蒜被退回事件而言,相关的政府部门可能没有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和引导力度,没有进行相关的国际贸易风险的服务和防范教育,没有责成相关部门(如:银行)对标书的完整性以及信用证方面的过于苛刻的“软条款”加以审核与防范,致使农民仓促准备,接受了对我方不利的标书和标有苛刻的“软条款”信用证,最终使蒜农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大蒜出口的基本程序被韩国代理商操控

这次山东出口大蒜到韩国的基本流程可以总结如下:中国产地加工→韩方派员检验监督上柜→釜山港检测→合格后通关→韩方公社提货向银行发送报文→付款90%→公社二次验货→若部分不合格扣除10%货款。在这些复杂的业务中,蒜农能搞明白的,只有“中国产地加工”这一项。其它的流程,都要全权委托韩方的代理公司。标书内容原本多达40多页,结果韩方代理公司只翻译了他们认为的“重要信息”,导致蒜农甚至连大蒜到釜山港后要再次检测都不知道。可以说整个的出口流程和业务,基本上被韩方所操控,我方完全处于非常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三)大蒜质量检测方面因翻译漏洞造成难以申诉

中方蒜农认为:提供的标书(即合同)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口后原则上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首先负责动植物检疫。待合格后,蒜农就应该收到90%的货款,同时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收货。而这之后韩国农管所再进行质量检验,如有质量不合格,可在剩下10%的货款中进行扣除。但韩国方面在没有卸货的情况下,韩国农管所和食品医药安全处直接来港口进行检测,蒜农、出口商等认为,这是不符合标书流程的。

而作为进口代理的韩国大农农产公司则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之所以两次检验结果不一致,是因为韩国两个检测机构的检验方法存在差异。前者(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方法是:在检验之前每袋大蒜要抽出不少于3%的货品后进行检验,后者(韩国农管所)则是随机抽出四分之一的货品进行检验,因此导致重缺点大蒜不合格率增加。对此进口商表示: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质检方法和农管所的质检方法不同,但都是韩国官方质检机构,很难进行申诉。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分歧主要是韩方代理公司翻译标书时造成的。作为进口代理的韩国大农农产在拿到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40多页的标书后,并没有完全进行翻译,而是把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了翻译并交与了中方。这种不完整翻译的结果导致蒜农对于原标书中明确规定的之前提及的两家检测机构都可以验货,也都有权退货的条款不清楚,最终导致货物全部退运。而在我方已经接受此标书的情况下,再向农管所申述则很困难。

(四)进口方采用了苛刻的具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在此案件中付款采用的是信用证方式。我们知道信用证现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因为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于出口商收款具有较好的收汇保障。但在本案中,案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在看过韩方给蒜农的信用证之后表示,信用证的规定过于苛刻,主动权完全掌握在韩方手中,具有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根据蒜农提供的信息,信用证具体规定如下:货物在到达韩国港口后,要依次通过韩国国家食品安全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韩国农林部的植物病虫检验,之后是韩国农管所的质量规格检验,三次检验全部通过之后,还需要进口商也就是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再次进行验货,才可以完成全部检验过程。同时,根据信用证规定,在前三项政府验货完成之后,韩国方面向银行出具一份文件表明可以打款,蒜农才可以获得90%的货款。据此我方专家认为,这是明显的“软条款”性质的信用证。韩国方面可以因任何原因拒绝出示这份证明,而这一点也并不是中国方面通过自身努力可以解决的,主动权掌握在韩国方面。

三、山东大蒜出口被退货引发的思考

(一)地方政府和银行应提高服务意识,为农产品的出口保驾护航

就此次山东大蒜被退回事件而言,为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当地政府和银行都应该提高服务意识,帮助农民防控对外贸易风险。对于政府而言,可以通过合作社等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对农产品生产检验、贸易流通等环节进行统一把关,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提供协助,帮助农民防控贸易风险。同时,政府应加强农民和当地对外贸易代理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协调二者的利益,使企业和农民有一个良好而紧密的沟通和合作环境,共同维护己方的利益。其次,政府应重点扶持当地有规模、有经验的外贸公司,对企业人员进行专业外贸业务培训,更好的防范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此次大蒜被退回事件中凸显的另一个问题则是银行的服务意识淡漠。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在审核韩国方面的信用证过程中,根据银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该会发现信用证上的各种问题,比如此次案件中的“软条款“问题。银行应提醒蒜农和出口企业注意,及时让蒜农和企业进行风险的防范,及时对其中的“软条款”进行修改,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所以,银行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让企业做好外贸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一方面,建议政府和银行应建立协同机制,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向蒜农这样缺乏国际贸易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培训以及银行方面单证的审核和把关工作,争取把外部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出口商要重视出口合同中的产品质量与检验条款的签订

此次山东大蒜出口被退货,正是因为合同条款的不完整及对产品质量的规定模糊所致。在国际贸易中,因为完整的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要拿到完整的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确定科学而周密的品质条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例如: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界定其品质的商品,采用凭规格、型号、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或标准化的商品,可以用样品表示品质,凭样品买卖;某些性能复杂、难以简单地用几项指标来说明其品质全貌的商品.

此次事件,双方对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机构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对于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检验依据及方法、质量异议期限和解决争议的地点等合同条款的签订,要非常谨慎认真。应在遵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努力使风险降到最低,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在山东大蒜的案例中,就是因为我方对韩方的不同质量检测方法非常模糊,造成质量争议,使我方蒙受了巨大损失。因此对于产品质量的检测方法等条款在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规定,内容包括:检测机构的约定、检测标准一致性、检测样品的挑选比例及方法等。

(三)加强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审核,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在此次案件中,由于农民外贸经验缺乏等方面的限制,导致产品全部被退回的惨痛结果,所以相关部门或企业应强化国际贸易风险意识,加大对企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力度,规范贸易流程,办理完备单据,留存有力证据,预防和避免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本案信用证“软条款”表现得非常明显,对蒜农安全收汇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一般情况下,都是出口方审查认定了进口方开出的信用证条款后,才能付出口产品质量保证金,而本案出口方居然同意先付质量保证金,而后对进口方出具信用证软条款也失去了审核的权利,这个教训是惨痛的。同时,作为出口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也应该积极办理出口产品的责任保险以极大的规避风险并降低损失,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可以进行相应的赔付,降低出口商的风险和损失。在此案例中,如果蒜农具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作出产品责任险的安排,无疑对降低损失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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