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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大学章程建设

2022-06-08

李怡 王春玲

黑龙江财经学院 150025

[摘要]对法治视角下的大学章程建设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我国很多大学对章程建设并不关注,这使得章程作用发挥效果不佳,有些高校的校规与章程之间,甚至存在着多处矛盾之处。本文主要通过对大学章程建设现状的介绍,进而探讨其法治视角下大学章程建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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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视角;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大学联系政府、社会,以及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基本准则,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当下启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既是国家的统一意志,也是大学的内在需要,做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1、中国大学章程建设现状

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构成了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但其具体的法律地位有待大学章程的进一步明确。只是现阶段我国的大学章程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最突出的有如下几点:

1.1法律地位未确定

无“章”运行是我国高校的普遍状态,已有的章程也不同程度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宪章。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建议“将大学章程的制定提交立法机关,明确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使之真正成为规范大学运作的纲领和法则。”通过对多数大学章程或者草案的调查发现,大学章程或者草案在整个高校所处的地位十分模糊,没有进行系统阐释,高校管理规则也出现了错位和越位等情况,有很多校规本身就违反了学校章程,甚至与国家有关法规相背离。这不仅影响了高校依法治校的建设,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尽快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

1.2多重法律关系未进行有效界定

大学章程中应该对多重法律关系进行界定,但是我国的大学章程却少有做到,主要体现在:第一,我国多数大学对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因此当高校与政府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时,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难以界定,有很多活动就无法正常参加。这种多重法律关系在章程细节中没有做出合理的规定,章程主体也没有进行细化,使高校、社会与政府之间所享受的权利及需要承担的义务都不够清楚;第二,大学章程中对师生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使高校在处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时,无法律可循,在解决学生之间的纠纷时,也是按照校规来进行处理,效果不佳。

1.3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未明确

在多数高校章程中未明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限,管理与服务范围,经营与服务职责,办理权与监督权划分等诸多问题,使内部治理体制运行缺乏活力,工作人员缺乏动力,各级部门执行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下。

2、法治构建:大学章程完善路径

2.1大学章程之“良法之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有良法可依。大学章程要遵守“上位法”,统领“下位法”,章程的各项规定都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地方性法规相冲突,还不能抵触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教育行政规范。另一方面,它对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是制定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直接依据,对各项规章制度起统领作用。大学章程之于校内规章制度的“根本法”属性,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大学章程除了遵循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循合理性原则。既要反映大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体现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体意志,又要具有可操作性,既不是“严刑峻法”,也不是“苛规繁法”。

2.2大学章程之“自治之治”

2.2.1厘清大学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大学章程建设,应体现政府与大学在办学过程中的权限划分,政府不能过多干预高校的自主办学,应大胆放权。但是放权并不意味着“失权”,政府应转变管理模式,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同时,政府作为高校的举办者、投资人,也理应享有对高校办学进行监督的权力。对于高校来说,在自主办学的同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合理、合法办学,自主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以达成政府与高校的双向协调互动。

2.2.2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一是章程应进一步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党委与校长的权限划分,区分党委的领导职权、校长的职责以及领导学校各类事务的权限。二是章程应明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职权范围,做到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学院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方面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三是章程应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改善现阶段二者失衡的局面。

2.2.3建立社会参与监督机制

高校章程中应遵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明确理事会制度,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能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具有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职能的机构,作为“高等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明确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是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扩大高校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制度平台。

3、结语

综上所述,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大学各项活动都应以章程为依据,没有章程大学活动、大学发展就“无以为据”。章程建设和大学自主发展是相互促进的,要充分利用制定和完善章程的契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决策、权力制衡、学术治校、民主参与、有效监督的大学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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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江赛蓉,刘新民.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完善——大学“去行政化”的法制保障[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08)

[2]方文晖.论大学章程的现实意义——基于法律和文化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08)

[3]丁琼.大学章程研究综述[J].高校教育管理,2011(05)

[4]熊元林.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章程的法律探析[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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