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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服务比资金保障更重要

2022-06-08

文/唐钧

对于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有两个基本判断:其一,中国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恶果一定会最后落在农村;其二,若将服务保障与资金保障相比,前者更重要、更迫切。如果说,在15年前,这只是一个理论推断,那么,今天再到农村去看看,这两个判断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5年前制定“十二五”的老年服务规划时,参与其中的官员和专家似乎有一种默契,先城市后农村。当时虽然提出反对意见,但无结果。现在又要制定“十三五”规划了,如果以上的两个问题仍然被漠视甚至无视,借用一句足球评论员常说的套话:留给我们的时间不多了。

人口流动颠覆家庭养老

就全国范围而言,对人口问题的关注往往聚焦在人口的自然变动。长期以来,因为“汁划生育”的国策,这样的政策视域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政界和学界的惯习。但是,就国内各地区而言,对人口问题产生影响的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人口的机械变动,也就是常说的人口流动。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实际上是人口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也会受到人口机械变动(包括零增长、正增长和负增长)的极大影响。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实际上造成了中国各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老龄化发展进程的极度不平衡。

因为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主要是在城市里得到了落实,在中国的家庭户中,独生子女家庭实际上大约只占1/4,甚至更少。在人们的印象中,农村家庭的子女都在2到3个,或者更多,而且在那里传统的“养儿防老”氛围甚浓,因此在很长时间里,农村养老政策的取向一直是“以家庭养老为主”。

然而,传统的孝文化和家庭养老是建立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的。坊间常说,农民一年四季大部分时间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换个角度看,离不开土地也就离不开家,这给子女赡养老人,与老人同享儿孙绕膝、父慈子孝的天伦之乐,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故而在农耕社会里,孝行的彰显,首先就是“父母在,不远游”。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确定的目标是向市场经济转轨。随之,人力资源配置率先走向市场化。一部分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劳动力,开始跟随着就业机会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流动。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同时,这股强大的时代潮流也促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并进一步地使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为什么用“翻天覆地”来形容这种变化,是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2亿多农村居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他们已经成了“农民工”。但是,即使他们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仍须背负“农民”的社会身份或日社会符号,这意味着他们得不到与城市.人口同等的“国民待遇”。他们也被称为“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如果说古代的游牧民族是逐水草而动,那么这些现代的被称为“外来”的、“流动”的人口,就是逐就业机会而动,一辈子可能都要为了生计而奔波、而流落他乡。这一“动”的结果,就是远离家庭,难以顾家,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家中老人的尽孝。另一方面,因为在“国民待遇”上低人一等,当他们老了,打工无着的时候,还得回到农村的家中养老,而他们的子女却再次义无反顾地走向城市……

这样的循环往覆又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呢?实际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劳动力缺乏,而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只要有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就会有来自外地的,主要是农村的劳动力来补充。所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它们的影响并不是像这些地方政府嚷嚷的那么严重。

然而,年轻人奔向城市,老年人则滞留在农村。当老人身体健康或仅仅偶有小恙时,自然是老夫老妻相濡以沫,尚可自己照顾自己。但一旦丧偶,或到自理能力差了甚至完全没有自理能力了,谁来照顾他们呢?因此,如前所述,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恶果一定会体现在农村,而且农村老人面临的难题还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大的困难是服务照料问题。从数字看中国人口老龄化真相

以上对农村老龄化状况的描绘和分析,可以得到大量数据的支持。2000年“五普”时,城市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是9.7%,而农村则是10.9%,农村老年人的比重已经比城市多出1.2个百分点。10年之后的“六普”,城市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到l1.7%,而农村上升得更快,已经达到15.O%,比城市高出3.3个百分点。

农村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是因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出”。据人社部提供的数据,全国的农民工总量,2009年是22978万人,2010年是24223万人,2011年是25278万人,2012年是26261万人,2013年是26894万人,2014年27395万人。在这6年中,农民工总量以平均每年3.59%的速度,保持着逐年增长的态势。

正因为如此,2010年“六普”提供的数据已经是按常住人口汁算中国各地区的老龄化程度了。其中前10名的排序是:重庆(17.42%);四川(16.30%);江苏( 15.99%);辽宁(15.43%);上海(15.07%);安徽(15.01%);山东( 14.75%);湖南(14.54%);湖北(13.93%);浙江(13.89%)。相信以上排列的顺序,肯定是跟公众的一般印象大相径庭的。其中除了东部省份可能是因为计划生育执行得坚决所以老龄化程度较高,其他中西部省份的老龄化程度偏高,应该都是因为有大量中青年劳动者流动出省务工经商所致。因此,西南地区的重庆和四川,因为是“人口流出大省(市)”而荣获冠亚军。

现在很多城市的地方政府都在呼喊本地老龄化发展速度太快,但是所披露的数据大多是按户籍人口计算的。2013年,上海市的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重为28.8%,但若以常住人口为分母来计算,老年人的比重可能会下降到17%左右。北京市的情况也一样,以户籍人口计算,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重为21.2%,但若以常住人口为分母来计算,老年人的比重可能下降到13%左右。再看广州市,以户籍人口计算,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重为16.0%,但若以常住人口为分母来计算,老年人的比重可能才刚刚超过10%。正是因为有流动人口向其源源不断地提供人力资源,这些户籍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大城市才能够保持发展的活力。

但反过来,因为中青年人都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经商,农村留下了近5000万“留守老人”困守空巢。有调查表明:农村的空巢老人已经大约占到老人总数的1/3。近年来,有关空巢老人的悲惨事件时有发生,譬如,因病死在家中无人知晓,丧失自理能力绝望自杀,等等。

“十三五”期间,农村的老年服务问题必须摆上议事日程了。不要因农村老人的种种不幸,就一味地对子女辈作道德说教和批判。应该看到,这是市场经济拉动的大潮,个人和家庭实际上是无力抗拒的,因此主要的责任还是要落在社会和社会管理者——政府身上。要求“人在打工身不由己”的他们“常回家看看”,并不现实。因此,农村老年服务的社会化是中国社会必定要做的事。如文章一开始所述,政府和社会直接对农村老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照料,应该比给现金津贴更重要。农村老年服务的前景如何?

实际上,“十二五”以来.已经有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和其他社会各方开始主动考虑如何富有成效地提供农村老年服务。

在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村地区,无论是内生的农村合作社的领头人,还是外来的经营现代农业企业的投资人,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同样的设想:是否能够让农村的老人以土地来换取必需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经营农村合作社或投资现代农业,都需要将农村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那么,让老人将自己名下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上述经营者或投资人,而经营者或投资人则相对集中地全面负担为老人提供生活起居、日常照料的责任。当然,这样的服务照料的责任必须是终身的,不折不扣一直持续到老人离世。

在经济基础较差的农村地区,是否可以尝试让老人家中的中年人或年轻老人照顾自家的老老人,政府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出外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女性到40岁以上,男性到50岁以上,就进入了就业困难期。如果回家照料老人就意味着经济收入丧失,可能大多数人还会在外继续打拼;如果回家照料老人能够得到政府补贴,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就可能会有很多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首先是倡导自家人照顾自家的老人,然后向外扩展去照顾别人家里的老人,逐步扩散渗透,以根本解决老年服务问题。对于政府和社会而言,这恐怕是一个花钱最少、最经济实惠的服务方案。其实,这也是个国际潮流,北欧国家首创家务劳动的“社会工资”,然后传到欧美,现在东亚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或正在考虑出台类似的老年服务政策。

当然,为了实现良好的老年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政府的责任就是要规划并规范适用的服务方案;然后对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管,主要是经常性地探视老人,对老人的服务需求和服务者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以及组织活动向提供服务者传授老年服务的专业技术和技巧。具体的操作则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去实施。

要倡导相关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民非性质的有相当规模的专业老年服务机构,将其专业化的服务向基层延伸。先在农村的基层社区设立老年服务中心,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提供日间照顾服务,也为健康老人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然后,由社区的老年服务中心向居家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在实行集中提供老人生活服务的地方,社会组织可以主动接受企业或者合作社的委托,与机构本身的服务延伸结合起来运作。在实行家庭照顾方案的地方,社会组织要负责组织活动向承担服务照料责任的家庭成员传授老年服务的技术和技巧,以及对服务者进行考核评比的任务。

在服务过程中,必须有社会工作机构介入,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法对老年服务的供需双方进行专业性的干预,社会工作者负责组织老人参加文化娱乐和保健康复活动,评估老人的服务需求,评估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效率和效果,并提供心理上或其他必需的专业支持。

总而言之,要做好农村老年服务,一定要创建一种社会化、专业化的老年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以使得政府、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再到老人的家庭和老人本身,都能够在这些日常生活服务照料的过程中实现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参与和分享。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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