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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风险及其监管

2022-06-08

李 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

摘 要:比特币的产生,将网络虚拟货币的实用性特征推向了极致,其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而市场与法律监管的滞后使得比特币在我国的发展不得章法,仅依靠强行打压的方式无益于网络安全,亦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浪潮。文章将结合比特币技术特点,在阐明因比特币在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基础上,尝试提出有效的引导途径与监管措施,以求增强比特币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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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风险;可控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4-0106-05

①货币材质的虚拟化将导致流通的虚拟化,不发生实体交换,其流通将体现在账面的数额上。

②目前已经历了第一次减半,当前每个记录块收益是25个比特币,截止2013年7月14日,已有1140万个比特币被开采;设置四年减半的目的在于保证比特币价值的恒定,并通过提高开采难度加强交易的安全性。

③理论上,比特币可分割的特点(目前可以分割至小数点后8位)能有效抑制由其价值逐渐提高,购买力增强,导致流通速度降低所引起的通货紧缩问题。

收稿日期:2015-01-15

作者简介:李威(1986-),湖南株洲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2011年由好莱坞导演安德鲁·尼科尔编剧并执导了一部名为《In Time》的电影,安德鲁·尼克尔作为此片的编剧对未来人类社会货币的定义与流通给出了一个结论,即货币可以被虚拟化的东西替代。片中拟将时间作为通用货币将带来四个疑问:其一,是否存在一种全球性的通用货币;其二,货币能否做到完全的去实体化;其三,当货币实体化的特征消失后,货币的流通将以记账模式为主导①,此类模式会产生怎么样的风险。其四,市场监管与法律规制能否渗透至这类货币中,应如何对其予以监管和保护。比特币的出现,回应了前两个问题,而放大了后两个问题。

一、比特币风险类型

(一)技术风险

首先,比特币系统设定每十分钟产生1个区块(Block),每小时产生6个,并且,每个区块生成的比特币(挖矿)数量被设置为几何下降,每四年减少50%。②至2140年,共产生2100万个比特币,届时比特币流通饱和,将不再有比特币产生。这种发行模式旨在维护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并且由于比特币的可分割性,也不会带来通货紧缩。③但正是这种持续减发的体制,会给市场的运行带来风险。

其次,在比特币技术中,交易只存有两种状态:成功与失败。而不允许撤销操作,其设计本意在于防止双重支付的问题。[1]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由退款需要重新建立信任关系而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设计目的在于防范人与人的信用风险,但由此提高了犯罪风险,亦使得法律保护难以实行。法律对交易的保护旨在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在交易不合法时,将交易撤销,涉物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比特币在技术上使得交易无法逆转,从另一个意义上也让比特币钱包的盗用者高枕无忧。

再次,在比特币的世界,由于没有传统世界银行的开户行角色,比特币系统为一个纯匿名系统。比特币的使用者只需要下载比特币钱包客户端便可使用比特币,且客户端的注册无需实名认证。①可能会带来如下风险:第一,匿名性导致政府对使用者的强制性措施无法实施,例如对比特币使用者进行统一征税的问题,由于当前大多数国家均依靠监控银行账户的方式防止逃税,使用者的匿名会削弱政府的征税能力,影响税收体现的完整性;第二,匿名性为洗钱,诈骗,非法交易提供了渠道与可能。即使可以全程追溯到每一笔交易的流转,但交易者信息的缺失,为侦查与执法部门在打击犯罪上加大了难度,极端情形下将引起新型网络犯罪的浪潮;第三,比特币系统的匿名性存在安全隐患,一旦比特币系统产生漏洞或是私钥丢失,比特币将没有追回的可能,其使用者本身的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比特币因其去中心化的技术优势,原则上将解决货币在去中心化发行时面临的信任问题,这也使得比特币不需要依赖任何政府机构,从产生到每一笔交易都受到全民的参与和监督。也就是说,比特币从技术上限制了政府对其干预的可能。由此会带来如下问题:第一,比特币的发展完全依赖于其技术特点,但随着摩尔定律(计算机的算力每18个月将翻一倍)的规律,假如有群体或个人掌握了全网50%以上的算力,即便只用超强的算力来进行挖矿,而不是随意改变交易路劲,其后果仍是难以预料的,可以推测的是掌握算力的人能够形成对大量比特币的垄断,最终控制比特币的价值。而政府监管的缺失只能放任这种情形的发展。第二,一切传统的货币政策,如准备金率,基准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信贷模式等均无法再比特币上实行,即排除了政府对其宏观调控的可能。其大面积的市场使用率容易造成政府的恐慌,放大全球的系统性风险,也使得监管难以柔和进行。

(二)打破现有金融体系风险

比特币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集中体现在两个个方面,其一,对现实货币的影响;其二,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比特币往往与现实货币相关联,一旦比特币达到了干扰货币供应量的程度,将会对稳定物价及相关货币政策产生不可预料的影响。就目前而言,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大多网络虚拟货币还未能达到这个程度,但比特币在技术上的优势以及对现实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力,加之大众认可度的增加已然逐步呈现出这种影响趋势。原则上来讲,法币的流通速度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这是由于法币依赖于实体经济体制并受到政府监管。而网络虚拟货币作为一个基于网络行业而发展的体系,其成长将在最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群体的数量和认可度,随着互联网用户的增加,在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这种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量只会递增。欧洲央行在对《虚拟货币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虚拟货币被广泛接受的话,它将对央行货币有个替代效应,增加虚拟货币的使用有可能导致减少使用真实的货币,从而减少交易时产生的名义收入。”[2]欧洲央行认为,私下发行的虚拟货币如果达到了对央行货币的广泛替代,就可以显著减少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同时减小央行影响短期利率的能力,需要考虑适用现有工具来处理这种风险,如试图增加对虚拟货币方案的最低准备金要求。

比特币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与实体经济的互动程度。比特币的用户遍布全球,其带来的影响也是全球性的。在此大环境下,比特币的关联产品发展迅速,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比特币购买现实商品或服务中配套的支付工具发展,如“Bitpay”,“Bitbills”等。[3]此类支付工具,类似于“Paypal”,“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比特币支付提供担保,旨在简便比特币的使用,并为比特币的支付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二是比特币金融,考猫团队于2012年8月在GLBSE交易所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总股本达到了40万股。而交易平台“okcoin”近期也获得了近500万美元的A股融资。此外,成立于加拿大的“Havelock Investments”与注册地在美国的“BitFunder”均作为比特币股票交易所提供股票与证券的交易。2012年,国内还陆续成立过比特币的对冲基金,并通过比特币交易获利。今年3月,美国“Coinsetter”公司融资了50万美元,计划打造一个比特币的外汇交易市场,向比特币市场引入杠杆和卖空交易。这些本应发生在实体经济领域的事件均在比特币身上发生,作为一类新型的网络虚拟货币,其与实体经济的互动程度不言而喻,也必然对实体经济造成一系列的影响。

(三)网络犯罪风险

2013年10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宣布彻底捣毁了“著名”的地下交易网站“丝绸之路(Silk Road)”。①该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货币,特别是比特币的技术特点,将非法物品的交易信息用私钥写入比特币交易单中,再由特定的交易对象解密获得。并且交易的对价直接使用比特币进行支付,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完全匿名性。截至2013年为止,通过“丝绸之路”网站流通的比特币总价值大约为12亿美元,该网站从中获得的佣金接近8000万美元。由于比特币的技术特点,美国联邦调查局在侦破案件时遇到了巨大的困难,最终通过 Google公司等大量顶级专业人士的帮助,并派出卧底探员长期潜伏,在进行漫长的数据分析之后才将案件破获。今年年初,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设立于东京的“MtGox”宣告破产,由于交易平台的安全漏洞被黑客利用,平台中托管的70万个比特币不翼而飞,损失市值达4.9亿美元。这无疑给比特币的拥护者带来重磅打击。

网络犯罪作为新型犯罪类型运用了网络发散式的特点,就比特币而言,技术特征决定了其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第一,去中心化特质使得监管在技术上无法实施,进而放任网络犯罪的发展;第二,匿名性特点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天然的温床;第三,交易的不可逆性符合网络犯罪交易的形式与特性(一锤子买卖),使得非法资金难以被追回;第四,由密码学原理主导的加密技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信息的方式与平台,由于目前解密技术的局限性,将为犯罪分子资产转移与逃逸提供时间保障。鉴于比特币的全球性,及其在第三世界国家的迅速普及(这些国家往往货币价值不稳定),无疑放大了对预防网络犯罪的难度。并且,对这些新兴市场国家而言,破获此类案件上的技术与资金投入均是难以接受的。

二、比特币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机构与货币体系的创新

1.建立网络虚拟银行

金融环境的变化会推动金融机构具有盈利性的创新。银行作为典型的金融机构其发展往往带动整个金融体系的变革。传统银行模式已然无法适用网络时代的发展,这才有了今天的电子银行业务,而网络虚拟货币运用及整个网络金融的兴起,更是加剧了银行发展的步伐。就比特币技术类型的网络虚拟货币而言,由于去中心化的特质与全球性的流通,可以尝试建立网络虚拟银行对其进行管理。理由有三:首先,虚拟银行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1995年,亚特兰大的第一安全网络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第一家传统意义上虚拟银行的诞生,其利用当时互联网的能力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并对服务进行监管,例如吸收支票,提供账单支付便利等。1996年,美洲银行和富国银行同时进入虚拟银行市场,旨在方便家庭银行用户通过互联网办理银行业务。截止到今天,美国银行已成为全美最大的网络银行。这些虚拟银行的诞生主要为了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态势,将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保证现有银行业务群体的同时,扩展由互联网所带来的市场。其次,网络虚拟银行能够有效的监管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的技术特点决定其不受任何实体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是由技术障碍导致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之一。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网络虚拟银行对比特币的业务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能应有四个:其一,维护比特币交易系统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比特币每十分钟产生的新区块中的交易进行归类管理,统计所有的交易金额;第二,对欲采取双重支付或虚假支付的地址进行跟踪管理,并在系统中标记出该节点与所涉比特币;第三,利用比特币的追溯特性,采集交易地址信息,建立信用制度,对频繁更换地址用户进行全网公告。其二,为比特币的交易提供便利。提供与法币的兑换及跨境支付等相关业务。在交易中,如商户只接受法币,网络虚拟银行在收到用户的比特币后,可以替该用户将等值(以当天法币兑换比特币的汇率为准)的法币代为支付给商户,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跨境交易中,将帮助比特币使用者完成各国法币与比特币的汇率结算。其三,对比特交易进行监管。以目前的技术而言,只有存在一个网络服务机构,才能使得比特币的良性监管变为可能。网络虚拟银行将适当获取比特币用户的信息,并签署保密协议,由全网进行监督。用户在通过网络虚拟银行服务时将自愿受到监管,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其四,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能够弥补传统银行的缺陷。传统的银行主要依赖于吸收存款、以货币乘数发放贷款的盈利模式,目前这些业务正逐步被通过证券市场的放款所替代。而网络虚拟货币的兴起更是让传统银行业务无法渗透。就各国央行而言,在没有冲击到现实金融体系的前提下,是否有权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监管也存在疑问。①要使得一种新型银行弥补传统银行的不足需要做到三点:一是处理金融交易的成本必须低于传统银行;二是使用的风险必须低于传统银行;三是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透明,简便。能做到这三点所依靠的正是信息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网络化。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将加速银行的转型,分担其在技术上与政策上监管不能的压力。

2.借鉴“智力发展单位”的创新

“智力发展单”(以下简称“UF”)是世界上第一个指数化的账户单位,其产生在于从根本上解决由通货膨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在智力,人们在交易中或是合同的约定中,不只可以使用国家的货币(比索),也可以使用UF。UF不是货币,它没有实体存在的形式(即非硬币亦非纸币),仅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实质就是一个度量单位,但它在购买力上具有极其稳定的价值。这是由于UF与比索的汇率随着比索的不稳定而不断变化。实际上可以做这样的理解,UF本身就是用与比索兑换的汇率描述的,它由政府的统计学家们应用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并且政府与法律均承认UF可以作为交易的账户单位,因而价值相对稳定。经济学家“Shiler”在《The New Financial Order》一书中直接将其定义为那些创立消费价格指数的人所应用的市场中的篮子。在交易中,最终的支付手段,不管是不是货币对个人来讲都无关紧要,即以篮子来思维,而非货币。篮子将成为一类有效的电子货币,进而解决通货膨胀问题。

纵观货币的发展,自国家拥有铸币权与发行权以来,货币的改变大多限于材质,而从根本理念上代表着国家的信用体系。长时间以来,民众对货币的使用如同“路劲依赖”理论一般,成为一种惯性。②而对新型货币的产生由于风险的不可控,大多体现为风险中立者与风险厌恶者。但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得民众不自觉的被卷入了互联网的浪潮,而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更是将浪潮推至顶点。通过对比特币技术的了解,借鉴“智力发展单位”的模式,结合网络虚拟货币的思想与特性,我们大胆的提出一种模式,改造现有的货币体系。即剥离货币作为记账单位的职能,以具有比特币技术特征的虚拟货币为度量单位,控制货币的发行并稳定经济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货币作为记账单位主要是体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而实质上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跟货币本身并无关系。最典型的在通货膨胀的情形下,由于货币增发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提升,但并不说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价值得到了提高,因为增发的货币不会带来生产力的提高与剩余价值创造的增加。其次,比特币的产生让这种想法有着手的可能性。传统货币的关键职能就体现在其作为记账单位的储值与流通,而流通领域的虚拟化已是趋势(电子支付)。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总量的变化来衡量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将其作为一种恒定的衡量标准,并以此调整与法币的兑换关系,避免币值波动对经济的影响。最后,就各国的政府而言,对货币的发行可以根据所创度量单位进行,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并根据度量单位的指数定义它的税收体系与税收支付,同时使得网络虚拟货币作为一类度量单位受到有效监管。

三、比特币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

就我国大陆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而言,由于定性的模糊,并未纳入传统法律框架进行保护。无论从定性、管制、保护等层面都没有可依据的明确条文,仅依靠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各部委在下达的通知中,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相关的补缺管理。在法治为主导的社会中已非常态,亦非长久之策。特别是以比特币为典型的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迫使法律的创新。在现有法律结构的基础上,构建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框架将成为日后网络立法工作的重点。目前,能够投入使用的集中在2006年3月1日实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与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述规章主要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即以发行商为责任主体并在虚拟社区加以管制的虚拟货币。对于比特币等新型网络虚拟货币而言,尚无任何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将尝试建立关于以基于P2P技术为主的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框架,以此将网络虚拟货币纳入法律规制与保护范畴。可以尝试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可以尝试将基于网络P2P技术,被大众认可使用,具有现实购买力的比特币等新型网络虚拟货币定义为财产,并纳入《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范畴。特别是在未来的网络安全立法中,应明文规定虚拟财产的相关概念与性质,为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流通,管理等方面提供合法性依据。

其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管,主要是对支付领域进行相关规定。具体而言,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对能够承担交易中转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并要求签订调解和运行系统协议。除此之外,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确立网络虚拟货币支付的合法性。实践中,可参照以电子签名形式进行货币支付的相关规定。

再次,出台关于管理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的相关规定,并将此纳入网络立法的范畴。就比特币而言,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交易网站在取得对比特币托管的权利后,卷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①这要求各类交易网站从注册,运营,融资,变更,直至破产清算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管。出台的相关规定应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网站标记归类,适用独有的监管体系。通过交易网站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法币兑换,购买现实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应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约束,就交易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而言,也应受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调整。

复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合法流转进行征税。目前,包括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英国在内的6国均宣布拟对比特币征收交易税。如果比特币在将来被当做工资或服务费支付,则接收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比特币被视为同一样的资本用来投资与交易,收入得失将被按照资本所得税方式处理。而比特币拥有者的交易收入,则遵循个体经营的税率,收入按交易当天比特币的市值结算。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税局发布通知,明文将比特币在美国税务系统中认定为财产,适用财产交易的一般征税原则。这是美国国税局就比特币问题的实质性判定,亦将虚拟货币首次归于财产一类。为完善比特币在全球各国的税收体制,起到借鉴与引导作用。

最后,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侵害与对相关技术不法利用,如盗窃,洗钱,非法交易,或是虚设网络交易平台等行为,应直接适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语

微软的创始人“比尔·盖茨”认为,人们总是会高估3年内的变化,而低估10年内的变化。近10年来,网络的飞速发展与普及悄然带动了人类社会的变迁。作为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代表,比特币的产生对现有金融市场,相关金融机构,配套法律规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比特币因其特性与市值的不断飙升受到了大众的追捧,近一年来亦频频被媒体聚焦,其技术特征显现了未来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的趋势。增强比特币的可控性依赖于三个方面:其一,技术的跟进;其二,市场的监管;其三,法律的规定。将比特币纳入有效监管无论从技术层面,市场角度还是法律规制等方面,均为一项艰难的任务,有待于理论的深入与实践的不断试错。笔者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从技术上,市场中对比特币进行了一系列的初步思考与探索,希冀能为整个网络虚拟货币的良性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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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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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晓晨,张明.比特币:运行原理、典型特征与前景展望[M].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中心,201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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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均,长铗.比特币——一个虚幻而真实的世界[M].中信出版社,2013.

[7] 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銒.网络虚拟货币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校:周玉林]

①最近的一起案件为:2013年6月在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 Global Bond Limited)于当年10月26日交易网站页面忽然被关闭,紧接着,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用户们纷纷被踢出GBL官方QQ群。在用户还未来得及将账户中的资金提出时,GBL相关人员卷逃了托管的2000万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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