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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2022-06-08

杨 峰

(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摘 要:我国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对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税务登记中的一些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2)对纳税申报影响较大,诸如不申报、零申报、延迟申报等现象将经常出现。(3)在发票管理方面,发票核定更加困难,发票违法行为有增加的趋势。(4)在后续税收管理方面,税种核定、实地核查更困难,同时税款征管和税务检查受到影响。(5)税收信息电子化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应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税收立法,保证税收法律体系和法治的统一;二是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即明确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三是推行有税申报,完善税收申报制度;四是改革发票管理模式,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五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制度;六是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七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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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事登记改革; 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7-0013-07

收稿日期:2015-03-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商法一般条款与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11AFX00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项目《商事严格法律责任问题研究》(09sfb3032)

作者简介:杨峰(1970-),江西宁都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南昌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教学与研究。

商事登记制度是政府介入市场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一种制度。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中采取的不同审查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政府哲学理念和价值取向,甚至反映出一个国家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于2013年底和2014年初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仅是登记关机的工作方式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反映出政府的行政理念发生了变化,即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倒逼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进行相应的改革。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中的许多制度,特别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种核定、税款征管等与商事登记制度紧密相关。在这次改革中,有关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先照后证”、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内容的改革,将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目前,有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影响的研究,已有一些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也存在不足,即大多数成果从经济学或者管理学角度进行探讨,或者是从税收征管中某一环节去探讨,而从整体性或者从法律视角去研究的研究成果尚缺乏。本文拟阐述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然后从法治的视角和整体性的维度论述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应对和完善。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依照商事登记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综合法律行为。为营造更为宽松、便利的经营环境,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商事登记制度,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等地方,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下,于2012年下半年,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试点,创新登记管理机制。2013年10月22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2013年12月28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推动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加快推进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2014年6月初,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清理和压缩工商登记现有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向 “先照后证”转变。至此,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经过改革试点后,逐步向全国铺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第二,改变年度检验制度,以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代替;第三,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一般性的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只有企业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并向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第四,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制度。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一,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程序,提高了市场效率,营造了较为宽松便利的经营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潮,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①

第二,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商事登记改革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的制度,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倒逼机制”,能够促进政府更新观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厘清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第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政府改变监管理念方式。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进严管”,有利于促进监管机构更新理念,创新监管方式。

第四,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将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信用调查机制的升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将有利于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统一、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在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先照后证”制、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必将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将相关申报事项向税务部门申请登记,税务机关接受申请,经过审核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制度。它不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证明。[2]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务登记制度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对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产生影响。目前商事登记的事项仅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类型、出资额及发起人等六项,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事项。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税务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实际注册经营地址、纳税人工商状态等事项。因此,这些信息需要税务部门单独去采集,而税务部门本身没有对纳税人的经验范围、经营方式等进行监管的职能。工作人员在办理开业登记时无法录入相应内容,进而影响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的采集,导致出现信息失真或不确定的现象。①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的不确定性会导致税务登记证的核发、纳税人应缴税种的确定、国地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以及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等工作受到影响。

第二,税务登记中的一些制度受到影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税务登记中一些制度或工作环节存在的合理性无法使人信服。由于在进行商事登记时,一般性的公司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所以在办理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时,纳税人提供验资或评估报告行为也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同样,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9条所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定期验证制度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同时新商事登记制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在大力促进电子税务登记制度的发展时,将对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产生影响。[3]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纳税申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商事登记改革放宽了登记条件,例如,允许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同时商事登记改革缩减登记范围,减少了一些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较难单独去采集这些信息,这将会影响税务登记机关对相关信息的采集,出现信息失真的现象。税务机关无法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按照地址无法找到纳税人的现象将可能增多。由于上市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认缴制,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而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势必产生不少“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有名无实,法律意识低,甚至经营业务不正常,经常出现不申报、零申报、延迟申报和延期纳税的现象。[4]

第二,商事登记制度实行“先照后证”制度,方便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是有些商事主体虽然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因其未能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不能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诸多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因此,也可能出现不申报、零申报或逾期申报的现象。[5]

第三,商事登记改革后,因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税务部门核定税种时困难重重。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以税种核定为前提的,即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必须核定应纳税税种,而税种核定的依据是税务登记证上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商事登记改革后,因为企业的一般性经营范围不受限制,所以企业可能存在多种税种经营的情形,这必将对税务部门税种核定工作带来困难,同时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税务机构掌握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是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对纳税申报制度产生影响,也将给税务征收管理工作带来问题。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发票是我国税务稽查管理的一种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在发票管理方面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方式。我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另购方式。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对发票管理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发票核定更加困难。由于商事登记改革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在工商执照上不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查进一步放宽,允许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这大大增加税务机关发票核定的困难。

第二,发票违法行为有增加的趋势。税务机关原来把注册资本作为发票提供量的一个重要依据,商事登记实行认缴制后,发票提供量的重要依据就发生了变化,这就容易导致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虚开骗票。一些企业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后套领发票的情况有所增加。企业之间相互虚开票的现象也日趋增多,甚至出现专门的“发票公司”。深圳市税务机关发现,新增纳税人中涉嫌虚假注册、虚开发票、骗票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而且有递增趋势。[5]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为困难。商事登记改革后,由于经营场所登记审查更加宽松,可能出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不一致的情形,这就增加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难度。特别是一些企业的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往往是发票在注册地领用,而实际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却在另一地方,且不在实际经营地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这些企业大多经营大宗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大、开票金额大,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难度骤然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的管理难度和风险也骤升。[6]

(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后续税收管理的影响

在税收征管制度中,后续税收管理非常重要,是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和强化税收征管部署的重要措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后续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实地核查困难。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20项进户执法项目,①但是目前对于开业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评估、税收保全、税务稽查等事项,还需要税务人员到纳税人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由于经营地址不作为登记事项,同时允许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纳税人只需提供通信地址,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实际经营地不准确或无法查找到的现象,这会严重影响实地核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对税款征管的影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款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问题。1)管户界定困难。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一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很广,有时很难具体确定其内容。因此,要确定流转税就非常困难,同时企业所得税归属的界定也是个难题。2)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较困难,即在纳税人未实缴资本的前提下,转让时的股权成本、转让时的价格如何确定?而由此带来的股权转让所得额又该如何确定?[7]这些问题的解决较为困难。(2)印花税征管的问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印花税的征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由于实收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纳税人以认缴资本承担债务责任,那么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收入将大幅度下降,这就可能存在纳税人少缴印花税,以及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现象。[8]二是纳税人在认缴资本后,可能会出现不定期实缴资本的情形,该税目的管理也从一次性管理方式转为多次连续性管理,这就必须加强对该税目的日常管理。这些问题都必须进行解决。(3)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与企业所得税征管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在纳税人未实缴资本的前提下,转让时的股权成本、转让时的价格如何确定?而由此带来的股权转让所得额应该如何确定?(4)房产税征管的问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大量民用住宅可能用来进行商业经营,但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将自住房用于经营,注册后即应缴纳房产税。但是真要对这种情况征收房产税也非常困难:一是经营场所登记审查的放宽,允许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商事登记信息不准确的情况经常发生,如何进行确定?二是有些商事主体虽然将自住房登记为经营场所,但是没有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将引发征纳双方的新矛盾。

第三,对税务检查的影响。如前所述,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生活场所可以登记为公司的经营地址,因此,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与其生活住宅在同一个地方的现象日渐增多,生产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界限并不非常清晰。而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检查的场所范围比较狭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搜查生活场所的权力,[9]因此,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取证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公司设立的门槛比较低,有些商事主体可能在不同地区进行恶意注册或者控制多个企业,实施税收违法活动,这将大大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信息电子化的影响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制度:一是规定电子营业执照具有与纸质营业执照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商事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即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发布和公示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三是建立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该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目前税务部门在探索信息管税方面仍然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目前我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缺乏总体上的统一规划,各地税务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和纳税对象的特点,建立起自己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甚至各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同时由于没有作统一规划,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不能很好地进行对接,数据不能共享。[10];第二,纳税人涉税信息还存在不准、不全等问题,相关机制不健全、涉税信息数量少、征管数据差、数据利用率低、税收征管软件系统有待完善等。[11];第三,我国在税收信息获取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突出。税务信息不对称既包括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法律对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权力和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规定还不够明确。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税务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即来自纳税人应纳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例如工资、福利、利息、交易信息等)进行集中的制度。但是目前尽管我国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管理机关、海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进行了信息合作,但是相关合作还没有制度化和法治化。

三、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与应对

(一)完善相关税收立法,保证税收法律体系和法治的统一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税收法律体系和法治的统一。随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和完善,全国人大、国务院也将对税收法律,特别是《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积极配合推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税务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以便使税收法律制度与商事登记制度相衔接,从根本上保证法制的统一。同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了的新问题,例如,未实缴资本股权转让中的计税依据问题以及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们应在法律进行明确具体规定,以使法律相互衔接和具有可操作性,保证税收法律体系的统一。

(二)明确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征管中的首要环节,因此,我们应积极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明确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登记的目的和法律地位,而这种状况可能导致税务管理目标不清晰,从而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应当在将来进行修改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务登记的目的和地位,重新审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从对营业执照的依赖到独立的税务监管,明确税务登记是税务部门为进行税收征管而要求纳税人办理的一种登记管理行为,是税收征管的一种手段。同时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理顺税务登记与商事登记关系之间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事主体应先办理商事登记,再办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进行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现行税务登记严重依赖并受制于商事登记。“我国税务登记在设立、变更、注销以及税务机关纠正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均受制于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因此,我们应转变理念,强调税务登记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建立独立于商事登记的税务登记制度。应明确规定,商事登记只是税务部门进行采集信息的来源之一,税务登记是与商事登记各自独立的一种企业登记制度。同时应在将来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电子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

第二,加强对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影响较大,目前在实践中,发现大量因税务登记信息有误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和纳税人取得联系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对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和核实。登记机关应采取各种措施,独立及时地获取企业有关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实际注册经营地址等信息,并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了详细登记企业相关信息,还要对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和登记。同时地税加强与国税及商事登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的信息。对于高风险纳税人应保持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持续关注,了解记录其涉税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信息登记的后续管理。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建立管户实地巡查制度,通过实地巡查,确认和核实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三,创新服务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税务部门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行简政放权、简化办税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加快向服务型、法治型政府部门的转变。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各地的客观情况,积极创新服务形式,实行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一是积极推进跨部门协作,实行多部门、多机关联合办理。例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以实行“同城通办”,协同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一方受理,统一办理,方便纳税人。二是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多证联办机制,即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制度。三是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机制,实行在网上进行申请、登记和发证,实现税务登记制度的现代化。三是税务机关应简化资料提供,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及验资报告,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登记效率,推进税务登记的便利化。

(三)推行有税申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目前税种核定是纳税申报的必要条件和环节,但是税种核定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现行税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必须在纳税申报前核定纳税人应纳的税种。[11]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后,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纳税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时,要求对纳税人进行核定税种,这不符合实际。因此,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应废除税种核定制度,推行有税申报制度。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申报,发生纳税义务则进行申报,无纳税义务的发生则不申报,或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申报,这样就能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此外,税务机关应该创新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特别是在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机制过程中,应重点完善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等其他申报方式,实现申报制度的现代化。

(四)改革发票管模式,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的发票管理模式是以票控税模式。发票是由税务部门认可的一种票据,具有行政确认功能,并和税收征管行为相挂钩,但这种制度产生的问题较多。[11]因此,税务机关应改变理念,转变监管思路,仅将发票看作是一种交易凭证,其功能是体现一种交易状态,要从“以票控税”向“以资金流控税”转变,依托金融网络,建立“货币-银行-企业”监控体系,即通过从纳税人的资金流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收流,从而实现对企业税收的有效控管。[13]

税务机关应统一规范发票申领程序,简化发票申领程序,并将发票申领程序公开,不断完善发票服务与管理水平。在申领普通发票方面,原则上各地税务机关应取消实地核查,统一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一定限额内,相关税务机关应不用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同时不断完善发票服务与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发票形式的多样化,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等,节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时间,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提高工作效率。

(五)转变税收征管理念,创新监管制度

为了适应商事登记制度“宽进严管”的改革思路,税务机关应改变理念,转变工作职能,将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后续税务管理。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进行完善:

第一,取消涉税事前审批事项,变审批制为备案制。建议取消一切涉税事前审批事项,遵循依法治税、简政放权、精简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变审批制为备案制,强化事后管理,实现税务管理从后台向前台的工作转移,加强纳税人申请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二,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一是加强税源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应提升税源管理质量,根据行业、规模、税种、社会信誉等级、注册类型的标准,或者按照创业阶段、发展阶段等不同时段,对税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部分风险度较高的企业要进行专门管理。二是由“垂直征管”向“网格征管”转变。目前,我国税务征管属于“垂直征管”,即税务机关按照垂直管理体系,把分散的税源逐级征缴上来。这种征管模式,尽管可以将税收触角延伸到“末梢”,但是很难触及征管的边界。但是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结果是极度地扩展了征管边界。因此,为了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应在借鉴社会管理创新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管理辖区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管理,实行税收征管的“网格化”。[13]三是实施跨部门联合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应与工商、银行房管、财政、公安、统计、国土等机关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推动各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

第三,积极探讨解决税款征管中的问题。针对商事登记制度该税款征管中带来的问题,应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出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对于管户界定困难问题,可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研究探讨,尽快商定管户界定规则;对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股权转让应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款,如果有争议,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定。关于印花税,股权转让是财产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转让双方都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印花税。至于房产税征管的问题,主要是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实和确认商事主体是否把自住房用于经营的事实。

第四,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纳税评估和风险控制。税务机关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贯穿于税收管理全部环节与过程,加强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各级税务机关首先应加强纳税评估,逐步完善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其次,应加强风险控制,针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开展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各种风险。

第五,加强税收检查,严厉打涉税违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方便商事主体进行创业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诈骗活动、恶意逃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涉税违法活动的可能性。因此,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税收检查,强化动态监控和清查,通过区域整治、专案查处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

(六)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

税收信息电子化和现代化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由之路。尽管我国税务部门建立了“金税工程”、“数据大集中”工程,在税收信息化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提高了税收信息现代化的程度,但是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信息电子化及网络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一,统一规划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税务部门应该依托电子税务登记系统,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系统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全面覆盖所有控管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14]完善和加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收集。各级税务机构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收集,特别是对于不准确和不全面的信息,要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该信息平台的优势,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动态分析,设定预警条件,充分发挥其管理监控作用,控制风险。同时建立统一的税务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使各级税务部门的电子数据信息能够平滑衔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税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建立税务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银行、房管、财政、统计、质检、经信、公安、海关等各部门的信息交流,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与数据交换渠道,实现管理信息互通,建立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石。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对社会信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特别是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建立,社会信用危机重重。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规划纲要对税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建议。笔者认为,我们应以该纲要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构建纳税人诚信纳税制度。首先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基础,以诚信度激励机制为导向,引导纳税人通过自觉纳税建立自身的纳税诚信度,最终达到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目的。[15]为此,税务机关应采用信用监管、协作化监管和社会化监管一体化的模式,实现从依托传统监管手段向现代监管机制和手段的转变,即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进行监管。[16]

第二,建立税务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动管理的企业信用体系。将诚信纳税体系纳入我国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之中,使诚信纳税体系与其他信用体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构建一个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规范信用评定机构,发展信用中介服务等相关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的分类管理,促进信用评定机制对对纳税人奖惩的功能。

第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制度中的约束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17]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和法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设立市场监管异常登记名录与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共享通道。一旦企业有税务违法行为或纳税失信行为,通过共享通道,传到其他市场监管机构信息系统,这样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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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周玉林]

[实习编校:粟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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