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韩非子的法治时代精神
2022-06-09
摘 要:首先介绍了当代学者对韩非思想的研究与评价,接着引出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包括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功效以及法产生的根源基础,继而阐述了韩非所倡导的三大法治精神--“法术势”“法教思想”“明法与重刑”的具体内容,最后分析了韩非法治思想中的历史局限性以及现实积极意义。
关键词:法治 法 法教 重刑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内涵
1.法的定义
什么是“法”,韩非认为:“法者,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之也”1。“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比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2。“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明君之行赏,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4。由此可以推见,韩非所认为的法,应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法在形式上必须是成文的;二是在程序上法必须是公开的;第三,法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第四,法具有强制力。
2.法的特征
2.1 稳定性。“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5。法,只有相对固定才能让民众得以适用,如果朝令夕改,则失去了执行的可能性,人民就无所适从,足以影响国家社会的安定。因而,法,应该是相对稳定而不易更改的。
2.2 统一性。韩非认为,法律不是为少数人而设,而是为普天之下的所有人制定的。法应该适用于本国的所有人。韩非强调:“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6。只有统一了的法,才能齐一国之民。法应不分地位的贵贱或是人臣的区别,统一适用。
2.3 客观性。“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7。韩非认为法是可循的、有标准的,客观性不但能明“法”,而且是治国所不可或缺的。
2.4 强制性。韩非认为,法具有强制力,且适用于所有人群,任何人都应该服从于法。“明君之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8。
3.法的功效
3.1法可以禁奸
韩非认为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君主的权威,避免臣民做出奸邪之事。对于臣子来说,“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9。“法”可以防止臣子胡作非为;对于百姓来说,“故设柙非为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10。因而,法可以从反面来制止臣民的不当行为,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君主的意志。
3.2法可以正行
法还具有“正行”的功能,即从正面指导人们以正当的方式进行活动。韩非将“法”比作铁锤和铁砧,又将“法”比作校正弓弩的工具,可以像冶铁和校弓一样纠正人们的行为,“椎锻者,所以平不夷;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11。
3.3法可以强国
韩非倡导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强国,以更好地维护君主的统治。为了增强国家的实力,应该劝科农桑,奖励耕战,用法律约束所有不利于耕战的人,“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12。同时,还应该用法律来统一国民的思想,“磐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百万,不可谓强。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13。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从而间接地加强国家的实力。
二、韩非子的法治时代精神
1.法术势
1.1法
韩非认为法是治国的核心与根本,“明主之道忠法”14。最重要的是,从维护君主权益的角度出发,君主统率臣民也必须依靠法制,“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15” 人都有好恶,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教化,只有因其好恶而行赏罚才能致治。如“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16,所以“凡治天下,必因人情”17。韩非极力推崇君主专制,主张立法权由人主独擅,所谓“言无二贵,法不两适”18,同时主张立法为公,大倡一切从公不从私、为公不为私。同时必须兼顾法的稳定性和法的适应性,反对循古泥今,而应因时变法,“不期修古,不法常可”19。法以赏罚为主要内容并作为其推行的重要手段,“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 ”20。同时,赏罚还要以法为依据,治政从法决定了赏罚要适当。
1.2术
韩非将君主术治内容总结为七个方面,称为“七术”,即“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智而问,七曰倒言反事”21,也就是说,一要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来观察,二要做到惩罚犯罪以显示威信,三要诚信奖赏以使受赏人能尽其所能,四要注重聆听并以此来督责下级,五要利用足以使臣下互相猜疑的命令来促使臣下谨慎从事,六要在明知的情况下去询问他人的见解,七要说些与本意相反的话并做些与实情相反的事。当然,韩非认为,想要做到真正的术治并非易事,首先要做到正名。
1.3势
“势者,胜众之资也”22“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23“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24。韩非所提出的势,指的就是君主令行禁止的权力和制服臣下、民众的资本和地位。韩非认为权势有着无可比拟的功能,一可禁暴,“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禁暴是势的第一种功能。二是绝奸,“善持势者,早绝奸之萌。”三为便治,“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四是行法,“势足以行法。”在与法与术的关系上,韩非认为势是人主行法用术的前提条件,它的保持和运用需以法术为保障。韩非把势比作“君之马”,谓“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25”
2.法教思想
2.1以法治国以德辅之
韩非认为不能听任仁义道德教化,而要厉行法治,实施法治教育。许多问题往往超越了道德的范围,凭借道德的力量是无法控制的,在此种情况之下,想要治理国家,单靠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推行法治教育,以法教为重点,同时用道德的力量辅助法治教育的实施。“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26 ”通过“法之为道”与“仁之为道”之间的利弊权衡,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则奸无所萌。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