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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藩与晋水:明代山西宗藩与地方水利

2022-06-09

  [提要]对明清水利社会及其变迁,学界曾出现水利共同体、人口资源环境、公共资源产权等不同的理解,但多偏重于水利社会内部研究,大体认为明清水利社会具有同质性和延续性,对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这一重大问题关注不够。本文通过若干案例的研究表明,受政治制度影响,明代山西宗藩作为特权势力广建王庄,介入地方水利,扰乱了水量分配、用水秩序等,从而导致用水冲突和矛盾,并成为区域性问题。我们虽然还不能明确定义这类水利,但它显然不属于水利共同体,也有别于以往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特别强调,明清并非同质性,在水利社会研究中,要从制度上区分明清的差异性。这对认识明代历史和区域社会变迁的某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明代;宗藩;水利;区域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宗藩是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宗藩研究成果颇丰,研究者已经对相关成果加以评述。撮其要而言之,明代宗藩研究内容集中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研究空间逐渐呈现出区域化趋势,河南、陕西、山西、广西、江西等藩王比较多、对当地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地区,学界关注较多。具体到山西,诚如研究者所言,目前,针对明代山西藩府的专门性研究尚不多见,这与明代山西藩府所具有的重要影响很不相称。安介生曾对明代山西藩府人口进行了深入考察,在宗室人口的估算与统计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对明代山西藩府研究具有开拓性意义。

  总结明代宗藩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多年文献梳理的经验,深感宗藩研究的一些重大课题尚未引起学界关注,其中,宗藩与地方水利即属此类,迄今为止,尚未见到专题性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缺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的关系,王毓铨先生曾在《明代的王府与庄田》中简略提及,他指出,明代王府不仅占有大面积的庄田,而且庄田地土还是土质比较肥沃、耕种条件比较便利的土地。例如,明代山西晋王府、代王府、沈王府的庄田,主要分布在汾水流域的太原府、汾州府、大同府、平阳府、蒲州府、平定州、忻州、代州、解州、绛州、霍州,或土质较好的可因水灌溉地区,其中尤以坐落在阳曲、徐沟、沁源、忻州、定襄、崞县、代州、岳阳、虞乡、绛县各州县为最多。而山陵地带如泽州、隰州、保德州及沿边朔平府和归化等厅却没有或极少王府的土地。《明代的王府与庄田》重点探讨的是王府庄田的面积、获取途径、管理、租赋、佃户等问题,虽然未有专题讨论,但上述论断及其相关章节中对庄田水利的叙述,其实已经揭示了明代王府庄田与地方水利的密切关联,尤其为探讨明代山西宗藩与地方水利提供了重要启示,留下了深入研究的学术空间。总之,就目前学界而言,对明代宗藩的研究,无论是整体性研究还是区域性研究,与土地问题研究相比,宗藩与地方水利这一重大课题明显不足。土地诚然是重要的基础,但在那些近接水利、易于灌溉之地,土地、水利均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王府庄田的收益、宗藩的生存。研究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可以弥补王府庄田研究中重土地、轻水利之不足,增进对王府庄田特点的全面性认识。

  探讨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这一课题,对于“水利社会史”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有关山、陕地区水利与社会引起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太原晋水因为晋祠水利碑刻保存完整以及刘大鹏《晋祠志》、《晋水志》所载的丰富资料而成为一个研究焦点,历史学、人类学、民俗学等不同学科均有丰富成果。研究者已经注意到明代宗藩对晋水水利和地方社会的影响,但因为学科背景、研究视角、解释框架的差异,对明代宗藩和地方水利的思考亦各不相同。

  日本学者好并隆司较早关注明清晋水各渠水利纷争,以了解水利组织与村庄的关系。他认为王府田地和民田虽然参错相连,但在北渠灌溉用水各有天数,互不妨碍,明清两代用水极为顺利。弘治年间北渠渠长将民间三日夜水献于王府后,水利并没有障碍,而此后民间要求恢复三日夜水,可能是官(王府)、民土地面积有所扩大,用水要求增大所致。不过,他又指出,在明代晋水四渠中,只有北渠发生了水利纠纷且文献较多。另外,北渠灌溉顺序自上而下,和其他水系不同,因为上下灌溉顺序的变动是保持上下游平等的一项措施。可见,他在认识明代宗藩王庄的水利特权方面存在矛盾,优先灌溉即体现了宗藩的水利特权。需要指出的是,他对晋水各渠分水制度自宋至清维持不变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沈艾娣(HenriettaHarrison)指出,明代宗藩王庄在晋水流域的建立,并未触及南北两河水量分配原则,水源分配和轮水日程制度的确立,仅限北河。这一重大转变,导致形成各村轮流用水制度。清代,这一系统进一步延伸到晋水流域的其他地区。“油锅捞钱”三七分水的故事,反映了民间用水冲突以及他们对官府干涉这一水利系统运作所作出的抗争。由此可见,她虽然注意到了明代宗藩对清代晋水水利制度的影响,但在强调民间、民间与官府冲突的同时,却忽略了明代宗藩和民间冲突、王府与官府的水利冲突。

  行龙教授认为,明代初年大量军屯和外来人口的迁入,加重了晋水流域的人口压力,加剧了水利资源的争夺与冲突,这种冲突也体现在晋水流域祭祀系统演进的过程。

  赵世瑜教授注意到山西区域性空间流传甚广的“油锅捞钱”、分水之争的传说故事,不过,晋水和其他地方的案例置放在同一框架中。他认为王府地是由原来的民地转化而来,王府地用水基本上是原来的民地用水,前后灌溉的土地面积大体上没有变化。虽然,明代晋水的用水体制因王府租田而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影响到晋水“三七分水”的传统比例。也就是说,明代王府并未侵占民间用水,也没有显示出用水特权,对于地方水利社会的影响不大,分水之争并不是简单的人口—资源紧张关系对应的结果,而反映了公共资源产权界定的困境。

  张亚辉博士的晋水研究,全面考察了晋水水利制度的历史演变,准确把握了明代晋藩与晋水水利制度的重大关系,纠正了一些研究者对“三七分水”的时间等关键史实的错误认识。不过,在水源分配、用水制度等方面尚有商榷之处。另外,张小军关于介休洪山水利的研究虽未涉及晋水,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他指出,历史时期,由于气候变迁,人口增加,水资源越来越紧缺,水权逐渐成为突出问题。水权是包括经济、文化、社会、政治、象征产权的复合产权,山西许多地方流传的“油锅捞钱”的分水故事表达了水权分配的一些产权原则,分水是一种文化安排。他提出的政治水权(国家对水权的分享)颇具启发意义,只是受具体研究限制,未能注意到明代宗藩直接介入地方水利的重要事实。

  在海外中国明清水利史研究中,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影响较大,森田明的研究具有代表性。森田明曾以山西洪洞县的通利渠为个案,考察其结构、管理、运营等情形,以期探讨清代山西区域乃至华北水利组织的特点,概而言之,地、夫、水之结合为水利组织之基本原理。

  他指出,自明代万历年间至清代,水利组织成员阶级分化的进展,扰乱和破坏了地、夫、水之结合关系,导致水利共同体的解体。森田明之研究有一重要论点,即明末清初之社会经济结构和水利共同体密切关联,随着乡绅的土地拥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有势力的地主,导致水利组织解体。需要指出的是森田明的研究和本文的研究并不是相同的个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法证实或否定水利共同体理论。但是,森田明对洪洞的地方性个案研究似乎又代表和反映了山西区域性水利组织的特点,能否适用于山西其他地方水利尚需检验。如他所讲,他对明清社会经济结构和水利关系的认识,着重于水利组织成员阶级分化,属于水利组织本身的(内部的)、“静态”考察,缺乏历史的考察。本研究则强调政治制度和地方水利的关系,强调明代王府和民间的阶级对立,关注外部力量对水利组织的影响。

  综上所述,受研究视角限制,研究者或是在个案性研究中没有充分关注具体历史演变过程,或是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出现了史料误读,研究者或认为明代王藩对地方水利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或已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密切关联,但限于孤立的地方性个案,总之,大都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未能从更大范围内探讨这一重大的区域性课题,从而影响了对山西明清地方水利与社会的理解和认识。

  那么,明代宗藩与地方水利是限于一囿的地方性个案,还是范围较广的区域性问题?如果普遍存在明代宗藩对地方水利的密切关联,目前有关明清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些论点可能就值得反思。藩王广建王庄,不仅侵夺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也附带占有了其水利资源。土地具有不可让渡性,王府庄田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土地面积与灌溉水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随着王府庄田的建立,在地方社会形成王庄与民田不同的土地所有制类型,一般而言,王庄在用水次序上获得优先权。这样就破坏了原有的地方水利秩序,导致了王庄与民田的用水冲突,遂而建立了王庄、民田并存,宗藩民间共溉的用水秩序。此外,藩王兴建府第、营造园林等生活享受型、军事防御型用水需要较大,不同程度地减损了当地的农田水利。这些都对地方水利造成了长远影响。

  当然,出于经营王府庄田等自身利益的考虑,宗藩有时也参与地方水利建设,兴利除害,王庄、民田得以共沾水利。明代藩王虽然分封各地,但作为王室贵族,可谓有别于政府的国家代表。在宗藩与地方水利的研究中,国家、政府、地方社会三者不可避免地交织在一起。在此,国家并不是魏特夫所言的“治水社会”中大写的专制国家,而是与民共沾水利、各有水程的宗藩,偶尔也会承担起国家在水利方面的公共职能。地方官员代表的政府往往是水利冲突的仲裁者,在藩王与地方社会之间,虽然也表现出遏制宗藩水利扩张的努力,结果却常是对藩王既有水利权益的承认。面对强藩,民间社会只能认可和维持王庄、民田共同灌溉的水利格局,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虽然同渠灌溉,共用一水,王府和民间的水利管理有时各成一体,互不干涉,“水利社会”受到极大压缩。虽然我们目前还不能明确定义这种水利类型,但可以确定它和我们所熟悉的国家主导的“治水社会”、民间自治的“水利社会”明显有别。

  二、明代晋藩王庄与水利纠纷

  明代山西受封建藩的有三王:晋王、代王、沈王。

  晋王朱棢为明太祖朱元璋第三子,洪武三年(1370年)封为晋王,洪武十一年(1378年)就藩于太原府。

  代王朱桂为朱元璋第十二子,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封为代王,就藩于大同府。

  沈王朱模为明太祖第二十一子,洪武二十四年(1393年)封为沈王,永乐六年(1408年)就藩潞州。

  晋王及其宗室在山西各地占有大量土地。晋府在太原县有四处屯庄,即东庄屯、小站屯、马圈屯。据小站营现存家谱记载,小站营始建于明洪武三年(1370年)。正是在这个时候,晋王封藩于太原。建立宁化王府屯庄则有古城屯,河下屯两处。宁化王济焕为晋恭王第五子。宣德五年(1430年),宁化王济焕奏乞太原等县古城、郝庄、大陵、城北享堂四处空地以资牧养。

  宣德帝不仅准其奏乞,还敕命镇守大同的内官郭敬等毌得擅自侵扰,“以副优待宗室之意”。过,宁化王济焕所奏讨的太原县古城等地延至宣德十年(1435年)才得到赐予,所赐太原县古城土地面积达60余顷。

  万历十年(1582年),晋府与宁化王府争夺土地,相互奏告。此时正值山西省清丈土地,推行一条鞭法,王田、民田均在清丈之列,可能受此影响,晋府与宁化王府发生了土地之争。经过山西抚按辛应乾、刘士忠逐一清丈,结果发现晋府王田坐落太原等处,占地面积多达七千二百三顷五十亩有奇。宁化府坐落聂营等屯,占地面积达五百七十五顷五十二亩有奇。经万历皇帝亲自处置,判定古城、大陵二屯原系宁化王敕赐祖产,仍令宁化王永久管业。由此可见晋王府、宁化王府在太原及其他地区都占有大面积的土地。

  1.太原县晋水灌溉纷争

  太原水利主要有晋祠泉水、汾水等,水利发达。晋王、宁化王所争之地就坐落在晋水流域,晋府、宁化府相互争地透露了他们在晋水流域占有土地的事实,随着王府屯庄的相继建立,王庄所在之地或因属圈占旧有村庄而承袭固有水利,而且获得优先民间轮灌之特权,或是从无到有、新立屯庄、创开渠道、增加用水,改变原有水利分配制度,逐渐形成新的水利分配与管理制度。

  在研读晋水流域水利文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宋、元时期和明代的晋水分水制度其实有很大差异。宋嘉祐八年(1063年)《重广水利记》载,晋水“其源为十分,穴庙垣以出。其七分循石弦而南行,一分半面奉胜院折而微东,以入于郭村;又一分凑石桥下以入于晋祠村;又支者为半分,东南入于陆堡河。其正东以入于贤辅等乡者,特七分之四。其三分循石弦而北,通圣母池转驿厅右以入于太原故城,由故城至郭村,凡水之所行者二乡五村,民悉附水为沟,激而引之,漫然于塍垄间,各有先后,无不周者,已而皆会于汾河,其溉田以稻数计之,得二百二十一夫余七十亩,合前为三百三十四夫五十九亩三分有奇。”这块碑刻大体透露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晋水水源以十分计之,水量分配比例为“南七北三”,二是南北灌溉面积约为2∶1。通过计算,南北分水量与灌溉面积比例大体相当。

  时至明代,随着王府庄田的相继建立,明代晋水的水量分配、渠道系统、用水次序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宋代的“南七北三”演变为“南三北七”,王府屯庄占据了更多的水利资源。据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水利禁例公移碑记》,晋祠泉源自古以来酌量地势分为四渠,仅其水力所至,浇灌旁近稻粟田亩。至嘉靖年间泉水水量以十分计之,南渠占有一分半,所浇地限南至枣园头而止。中渠分得一分,浇地东南至东庄营而止。陆堡河渠半分,浇地东至大寺村而止。北渠七分,浇地北过县城之北,至董茹村而止。四条渠道所浇之田,王府与民间参错相连,分日用水,各不相妨。其中,中河、南河、陆堡河三渠用水不远,又系长流水,水源充足多不启闭,所以用水竞争较少。北河王庄、民村用水冲突较大,其他河渠道用水竞争较少,并不说明其他三河没有王庄。我们从中不难发现,碑记所载中河末端的东庄营,虽未确指其性质,但显然属于前述嘉靖县志所载晋府四处屯庄之一无疑,另外,隆庆六年(1572年)的碑刻确载东庄营为王府屯庄,由此可知,王府庄田并不限于北河,“王府用水,自有号令”亦绝非虚言。

  嘉靖三十年(1551年)《太原县志》比较详细地记载了晋水灌溉村庄的状况。那时,晋水分为四渠,“北渠水七分,溉赤桥、花塔、小站,县城外古城、金胜等村屯。南渠水一分半,溉索村、王郭村、张村、枣园头等村。中渠水一分,溉长巷、东庄等村屯。陆保渠水半分,溉大寺上下等村。”上述记载说明,晋水分配由宋、元时期的“南七北三”变为“南三北七”。另外,从清代文献可以推知晋水各河灌溉面积,北河、中河、陆堡河、南河四河溉田面积分别为164顷余、57顷余、17顷余、61顷余,北河分水七分,南三河分水三分,灌溉面积比约为1.2∶1。

  通过水量分配、溉田面积之比的综合计算,北河水量分配显然要比南河大。这种变化应当和明代晋王、宁化王在晋水流域建立王府屯庄的过程相一致,说明随着王府势力的扩展和渗透,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地方水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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