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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产品涉美“双反”案与应对之策

2022-06-08

杨海艳 陈晓川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一、我国林业产品涉美“双反”案简介

2014年3月27日世贸组织认定,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华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未能进行避免双重救济的税额调整,违反了世贸规则。至此,中美双反贸易争端取得了全面胜利。然而,美国是否能够停下双反的步伐还是一个问题。例如,2007年7月到8月间,美国在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前提下,对来自中国的四种产品征收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针对这种做法,中国利用世界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了抗辩,世贸组织于2011年3月发布了美国的做法存在双重救济的报告,而美国在此后却又提起了多起双反诉讼。据此可以推测,美国对华双反调查不会停止,政府的作用也是杯水车薪。2010年之前,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产品主要集中在钢铁行业,而现在开始扩展到光伏和林产品等行业。短短两年之内针对林业产品的双反调查就有两起。

案例1:2010年10月,美国地板企业联盟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169家企业销往美国的多层木地板发起“双反”调查,此次双反案的调查期为2009年整年和2010年4月1日-2010年9月30日,我国大自然、美丽岛、辛巴等知名地板企业都位列其中。2010年10月6日,为了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发出了数量金额调查问卷,要求我国林产品出口企业于12月16日前提交答卷。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宣布的产业损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多层木地板对美国林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2011年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答卷确定了3家“双反”调查强制应诉企业: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23日,反补贴初裁结果出来了,浙江裕华和浙江良友取得了零税率的好结果,上海伟佳公司被迫缴纳2.25%的税率,其余的166家企业被迫缴纳27.01%的税率。2011年5月23日,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显示:浙江裕华和浙江良友同样取得零税率的好结果,非强制性但积极应诉的73家企业被迫缴纳10.88%的税率,其余未回应调查的企业被征收高达82.65%的惩罚性关税。2011年6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又修订了这一初裁结果,将三林集团被迫缴纳的10.88%税率改为0%,将对未应诉的企业的惩罚性税率降低至27.12%,而积极应诉的73家企业将获得6.78%的加权平均税率。

案例二:2012年9月,硬木胶合板公平贸易联盟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硬木和装饰用胶合板发起“双反”调查。根据申请书提供的统计数据,2007年我国出口至美国的复合木地板金额约有0.73亿美元,2008年出口额约为1.48亿美元,2009年出口额约为1.1197亿美元;2009至2011年,我国出口至美国的硬木和装饰用胶合板的金额分别为5.23亿美元、6.13亿美元和5.97亿美元。此申请当天就予以立案。2012年9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损害调查问卷后,我国林业行业协会立刻召开紧急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号召相关涉案企业积极地答卷和应对。2012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答卷开始进行“双反”调查,涉案产品的总价值约为6.16亿美元”。2013年3月3日,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显示,除三家强制应诉企业(临沂东方金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圣福源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森大木业有限公司)的反补贴税率为0%外,没有积极应诉的15家胶合板生产企业被迫缴纳27.16%的税率,剩下的几百家企业都将被迫缴纳22.63%的税率。2013年4月30日,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正式被公布,结果显示两家强制应诉企业获得了零税率的好结果,另外101家有积极应诉的企业的获得了22.14%的加权平均税率,其余的没有积极参加问卷调查的企业被征收高达63.96%惩罚性关税。不过,2013年11月5日,从美国传来喜讯,历时1年多的美国对华硬木装饰胶合板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终于尘埃落定,终裁调查以无损害结案,这意味着美国将不会对中国产硬木装饰胶合板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惩罚性关税。

二、两起林业产品涉美“双反”案的区别

(一)双反调查前我国林业企业发展状况不同

与美国林业企业萎靡不振的状况不同,近几年,我国的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特别是在2011年有了重大突破。从国内状况来看,2001年,我国林业总产值只有4090亿元,到2011年该值突破3.06万亿元。据海关统计,2011年的林产品贸易额高达1204.5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54倍;到201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的林业企业数量已经超过了15万家,产值占到全国林业总产值的70%以上。到2011年底,我国的主要林产品产量则跃居世界第一,纸和纸板产量跃居世界第二。

(二)美国的打击力度不同

2011年我国林业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是美国对我国发起二起双反调查的主要原因,同时也使得美国对我国林业产业打击力度加大。从涉案企业的数量来看,第一起案件中,美国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的企业只有169家;到第二起案件,该数量就增加到了几百家。从调查的产品来看,第一起案件调查的产品为多层木地板,是一种使用范围比较广、价格适中的产品;而第二起案件中的产品不仅包括了比较普通的装饰用胶合板,还包括了稀少而昂贵的硬木。

(三)积极应诉企业数量不同

两起林业双反案中企业应诉的数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第一起案件中,涉案企业总共有169家,只有75家企业进行了积极应诉;而第二起案件中,涉案企业多达几百家,只有15家企业没有积极应诉,积极应诉的企业数量远远多于前一起案件中的企业。目前“双反”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面临双反调查时,很多企业往往因其调查力度大,准备不足或者没有准备而放弃应诉。纵观我国双反案件的审理不难发现,积极应诉是成功应对双反调查的关键,若没有坚定立场,不能积极应对,那么我们将继续遭受不公平对待。

(四)行业协会参与力度不同

这两起案例还有个重要区别在于林业行业协会的参与度。第一起案件中行业协会完全没有参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涉案企业被征收了较高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而在第二起案件中,林业行业协会在发布调查问卷伊始就召开了紧急的会议,号召涉案企业积极应对,并在应诉阶段给予了很大的帮助。林业行业协会的参与是企业积极应诉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成为了涉案企业的坚强后盾。因此,面对“双反”调查的时候,行业协会如果能积极发挥中间沟通枢纽的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利用各种救济机制来对抗,就能够维护本行业内部的利益,做好企业的“保护伞”。

(五)终裁结论不同

正是由于两起林业企业涉美双反案在处理问题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它们的终裁结论也有着重大的区别。第一起案件中,只有一家企业未被征税,大部分企业都被征以6.78%或27.12%的惩罚性关税。而第二起案件中,终裁的调查结论是,我国林业产业对美国不存在损害,因此,不会被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惩罚性关税。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应诉企业数量的不同和行业协会参与力度的不同,才导致了这两起林业产业终裁的结果存在如此大的区别。

三、我国林业企业应对美国“双反”的策略

(一)推动企业合并,培育集团化企业主体

针对林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林业企业应该迅速联合起来,通过合并或兼并,形成一个规模比较大的林业集团。例如,中国林业集团就是一家集营林造林、林产品加工和贸易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林业企业,下辖6家境内子公司和2家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企业的生产链贯穿林场开发、林木种子培育、林产工业、林业物资、林产品经销、林产品进出口、森林旅行等几乎所有的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因此,在众多生产经营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优势,同时在国际经济合作与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正是因为中国林业集团的地位,在两次的林业双反案中,美国都没有将其列入其中,这对我国其他林业企业应该有所启示。

(二) 发展境外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林业出口额逐年递增,也是林业企业面临双反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想减少出口,同时又不至于减少产能,唯有通过购买、租赁、联营、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境外林业投资。事实上,有些林业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1998年,江苏胜阳木业在几内亚投资2500多万元建立了两条生产线,并在喀麦隆和阿联酋分别建立了中华贸易公司与胜阳贸易公司;2001年又在阿联酋建立了2万米的生产线,从而使得该企业跻身全国木业五强。2013年,中国林业集团就在新西兰购得17万亩林地,预计到2045年林地总出材量可达到700万立方米,这对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信息预警平台

林业企业建立信息预警平台的作用在于防患未然,无形中为林业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了很多帮助和规避诸多麻烦。林业企业可以收集整理好国外竞争企业的经销状况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信息,然后从本企业和国外竞争企业两方面设立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信息预警平台。林业企业在出口营销中要有反倾销和反补贴意识,林业企业通过掌握到的出口国市场行情来调整林产品出口策略,包括林产品出口价格、林产品包装、出口市场调整等策略,在林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把握好林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以避免在出口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相互倾轧、低价倾销等现象。

(四)增强法律知识,建立自己的律师团队

由于国际环境的变化,可以预期到双反案件的数量会上升,案件也会越来越复杂。因此,了解国外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对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使用也日益增加。企业要密切地关注和搜集各国最新消息,如各国法律制定和调整,随时作好诉讼、协商和解决的准备。林业企业还要有自己的双反律师团队,雇佣律师是企业解决与贸易伙伴贸易争端的一个明智选择,尤其是与数量众多且经验丰富的美国律师团队打交道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即便存在资源匮乏和经验不足等不利条件下,一支强有力的律师团队将是我国林业企业在国际诉讼中扭转乾坤的密钥。

除此之外,还应该引进或培养贸易人才,当然也要加强外语能力,尤其是英语的能力。

(五)快速决策,积极应诉

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的案例告诉我们,成功来自于积极应诉。面对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我国林业企业应积极应诉,联合企业,团结一致,收集抗辩资料、聘请律师、准备应诉。积极应对美国“双反”调查的企业,尽管付出了一些代价,如高昂的律师费等,但是大多数企业会赢得好的结果,如被裁定“双零”税率,或者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而不敢应诉的企业一定会被迫缴纳超高的惩罚性关税。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打国际官司也是一种宣传企业自身的广告,所以企业一旦遭遇“双反”调查,要快速决策,积极应诉,而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此时此刻也要挺身而出,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六)寻求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帮助

企业要想规避双反调查,就必须对林产品的出口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海关预警监测机制。自1980年以来,我国海关已经全面采用了国际标准实施海关统计,其统计方法和数据与世界各国通用的贸易统计方法一致,因此,其进出口数据完全具有国际可比性,海关完全具有建立进出口预警监测系统的基础。林业企业就可以通过海关及时了解我国林产品的出口情况以及市场的变化信息做好执行前的预测准备,及时调整产品的生产分出口,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此外,林业企业还要随时关注行业协会发布的我国林产品出口价格、出口地区、出口数量和进口国的市场行情等信息,预防陷入贸易摩擦的隐患。

综上所述,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美国对华双反调查已经成为了最新的贸易措施。在这种形势下,林业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自身创新能力,以产品科技优势取代产品价格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抱团”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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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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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德兴.我国林业产业应对美国“双反”措施的策略分析[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4):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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