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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解读

2022-06-08

聂庆珂/河北省畜牧兽医局防疫监督处

一、概念

1.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目的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2.预防: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等措施,防治动物疫病发生的手段。

3.控制: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病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4.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6.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7.动物产品:是指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如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8.动物疫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两类。

动物传染病: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

例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病、鸡新城疫等。寄生虫病:指由动物性寄生物(统称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例如猪囊虫病、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二、动物疫病分类

国内已证实发生的动物传染病202种,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法》将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成一、二、三类动物疫病,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颁发了第1125号令,发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也就是纳入动物防疫大管理的病种,共157种。

1.一类疫病,共17种,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其中涉及家禽业的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2种。

2.二类疫病,共77种,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鸭瘟、小鹅瘟、禽霍乱等18种,共患病主要有魏氏梭菌病、弓形虫病、钩端螺旋体病3种。

3.三类疫病,共63种,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其中单独涉及家禽业的有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等4种,共患病主要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2种。

所以说,需要动物防疫管理的家禽疫病有29种。

三、动物防疫政策主要内容

1.建场要审核。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具备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m以上;计量种禽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由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分离设施,病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盒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施。(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人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种畜禽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m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m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放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禽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引进要审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饲养要免疫。《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所谓的强制免疫是指由政府组织,强制要求养殖场户对所饲养动物进行免疫防治的政策。

当前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有五种: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下一步可能还会将布病列入强制免疫范围。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强制免疫病种,比如唐山市将鸡新城疫列为了强制免疫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4.有病要报告。《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数量、死亡情况、临床病变、现场诊断、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国家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有不同的处置要求,总体原则:按照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处置。一类动物疫病在控制和扑灭上,要严厉。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早、快、严、小”,即早确诊、快反应、严处理、损失和影响最小化。(1)封锁。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扑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比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疫区的家禽要全部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疫区要封锁,受威胁进行强化免疫。鸡新城疫,疫点的家禽要全部扑杀,疫区要封锁,受威胁进行强化免疫。6个月后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方可重新养禽。

扑杀补偿标准:鸡、鸭、鹅成禽每只补助10元,幼禽每只补助2元,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

5.出栏要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和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去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监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6.病死要处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文根据会议录音整理,并未经过专家审阅,如有出入,以专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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