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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高校女教工劳动权益及思想动态调查

2022-06-08

穆丽华

(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河北省民办高校女教工劳动权益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是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工资报酬偏低,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劳动保护较差,发展待遇不平等,特殊权益保护相对较差,自我维权能力较低等,影响了其思想状况,提出加强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宣传教育,加强民办高校企业文化建设,实行人性化管理,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等保障民办高校女教工劳动权益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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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北省;民办高校;劳动权益;思想动态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228-02

收稿日期:2014-10-29

基金项目:2014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JRS-2014-7001)

作者简介:穆丽华(1973-),女,山西阳泉人,政工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

民办高校女教工是一个弱者群体,她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民办高校女教工的劳动权益,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办高校女教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的一个崭新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一、河北省民办高校女教工劳动权益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女教工的劳动合同、试工期、劳动报酬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对教师劳动权益的保护状况虽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受追求利益最大化、节约劳动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教职工待遇,取而代之的是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的隐性的侵权方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关系女教工生存和发展的劳动权益。

(一)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

虽然现有法律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女性在生理结构和身体素质等各个方面与男性存在的不同使该权利屡受侵犯。民办高校考虑到女性在特定时期内要承担生育和哺育的责任会对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而采取男女不同的就业对待。如在面试时,会询问是否有男友,是否结婚甚至什么时候打算要孩子等问题。或是在招聘中拒绝录用女性员工或者倾向于雇佣已生育的女性,导致了职业性别隔离。无形中也增加了女性就业的难度,不能从根本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劳动权益,使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劣势。

(二)工资报酬偏低

民办高校女教工基本能按时领到自己的工资,工资与同类岗位的男教工相等,但劳动报酬普遍较低,工资增长落后于经济增速、物价上涨。近两年工资确实有了一定增长,但生活成本却不断加大,生活负担不断加重,工资增长远远落后于房价的增幅,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也让很多女教工难以承受。平均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同级国家公务员实际工资水平,有违《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精神。聘用公办高校的教师任课的报酬远高于民办高校教职工的工资,同工不同酬。

(三)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

有些民办高校认为投保会提高成本,因而拒绝参保;有些民办高校认为教职工流动性比较大,办理社会保险麻烦。部分民办高校瞒报用工人数,只为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投保,而没有为普通教职工和业务人员参保,相关教职工也不知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多数参保的民办高校为降低用工成本,少缴保险费,往往低报教职工的工资总额,压低缴费基数,使其缴纳的保险费低于国家规定的社保征缴比例,甚至个别民办高校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为教职工参保。大多数民办高校并没有为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劳动保护较差

女教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教工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的特殊保护,既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办高校的一项长期基础工作。大多数民办高校不为女教工提供定期健康体检,组织女教工进行妇科病及乳腺病检查,按时领到劳动保护用品的民办高校教职工也很少,对女教工的身体健康不重视。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女教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五)发展待遇不平等

男教工与女教工在具有相同的学历资质、工作能力和经验等情况下,男教师往往比女教工拥有更多的晋升、晋级机会。这也就导致了高校领导层的女性较少,女性副职比例较大,女教工大都从事基层的教学工作。女性在工作中获得发展的机会不平等,致使女教工在学位和职称等方面提高较慢,常常会拖几年。除非是学校迎评,否则民办高校十分不积极。这种歧视性的不公平待遇的累积使女性在未来的就业发展中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对于女教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已经流于形式,只是简单的介绍一下工作事项,导致女教工的综合素质不能得到有效提升。女教工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也亟待法律的真正保护。

(六)特殊权益保护相对较差

妇女生育期的相关社会保障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障力度,也是让妇女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成果的具体做法,更是保障妇女同生育有关的福利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为保障下一代人健康和素质的需要。女教工生育以后,被安排的课时较少。女教工都认为生孩子、休产假会影响晋升和收入。因此,绝大多数女教工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往往为了事业发展而推迟生育甚至不生育。

(七)自我维权能力较低

受教育程度虽高,但法律意识缺乏,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更难以拿出有利的证据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一些女教工迫于生存压力,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但为了保全工作,大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忍气吞声,不愿主动维权;很多人认为民办高校不是正规单位,对女教工特殊权益保障等并不在意,认为无所谓。另一方面,女教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差。许多女教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劳动保护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甚至有的女教工根本不了解或者不怎么了解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

(八)民办高校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一些学校民主意识不强,借口校长负责制,不执行有关法规,损害了教师的民主权利。同时,在家族治理的背景下,校长权力膨胀,不重视女教工工作,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而工会只是学校的一个中层管理部门,难以承担起代表教职工利益的职责。在一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不能按时召开,或者只是走过场,难以真正起到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作用。当女教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根本想不到求助工会组织,更不谈到工会申诉。

二、当前河北省民办高校女教工的思想状况

在民办高校,四十岁以下的教师是主体,青年女教工比例不断增加。她们基本继承了老一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大环境也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民办高校女教工的职业不被社会所重视。由于其姓“私”的所致,民办高校女教工工作单一,社会接触面小,活动范围有限,所以有病就医,子女就业等一些问题上都较困难,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民办高校教职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强。近几年教师中搞第二职业、跳槽、下海经商、出国留学、考研考公务员的不占少数。原有的管理制度显得苍白无力,民办学校陷了入不断招收新教职工、老教职工不断离职的恶性循环。

与昔日的同窗好友比较,原本差距不大,或能力方面还在其上,不同职业和区域不同,则在工资、职称、住房或子女入学等方面产生了强烈的反差,不觉自惭形秽,心理严重失衡。

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虽然学生毕业分配实行供需见面,但也并不是完全平等竞争,有的学生学习不好只要后门、关系硬,照样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这种现象对学风影响非常大,也直接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对民办高校科研投入少,刚刚毕业的研究生想搞科研,但因缺少资金,不能开展工作。限制了业务发展,影响了科研工作积极性。

三、保障民办高校女教工劳动权益的思考

一是要加强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宣传教育,纠正歧视女教工的错误观念。有关部门要对民办高校进行劳动法制和人权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意识。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人中,不乏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而侵害妇女的劳动权益者,对于这样的行为人,扩大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的宣传面,是很有作用的,既避免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节省社会成本,并切实地保护了女教工的劳动权益。采取多种样式的宣传手段,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教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是行之有效的。对于那些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教工而言,有些人因为不懂法,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往往忍气吞声,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则可以让她们掌握伸张正义的工具,更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展开和进行。

二要加强民办高校企业文化建设。由此既能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增强学校的凝聚力,提高竞争力,对于实现和谐劳动法律关系有重要作用。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挥其引导作用,是构建民办高校和谐劳动法律关系一个重要的环节。第一,改变以往建设企业文化就是开展活动的错误认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形成学校的品牌优势和办学精神,增加学校活力。第二,根据学校自身实际,通过公开课、评优表彰、网站等多种形式和平台,建设企业文化,培养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工作信心。第三,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教育企业经营理念,把民办高校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目标等融入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中,同时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本校文化建设,形成民办高校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第三,实行人性化管理。对民办高校而言,实行人性化管理就是绝不把教职工仅仅作为被管理对象和劳动力成本,而是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充分重视和尊重其权益。一要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各项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积极提高工资待遇,改善教学条件和工作环境,维护其尊严。二要在学校管理中,保证女教工可以充分参与和表达意见,落实女教工对民办高校相关事务的知情权与决策权。三要关心女教工的日常生活,及时了解其各种利益愿望,解决后顾之忧,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温暖,自觉提升知识创新能力,最终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为全面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应权力与义务。然而,现阶段地方政府对劳动监督重视程度不够,有的甚至认为严格监督会影响民办高校的发展活力与发展速度。因此,要全面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罚违法行为,有效发挥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法律关系的作用。首先,改变突击性检查为长效、动态监督,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对规避劳动法律法规不主动承担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失范等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其次,多部门配合,完善劳动监察的体制、执行、强制手段等领域,高效使用有限的劳动监察资源。第三,督促民办高校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引导民办高校用工行为,监督其重视并完善工会组织,提前预防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及矛盾,保证劳资双方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沟通机制解决劳动纠纷。(责任编辑:王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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