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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的本位的评析

2022-06-09

  摘要:法本位观体现了法的基本目的、作用和任务,属于法价值观范畴。古代传统法的本位到底是什么,本文通过介绍各种法的本位观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的本位;社会;权利

  古代法最初是由部落征战这一特殊途径形成的,传统法律本位的形成与发展与西方法律不同,本文主要介绍关于古代法的本位的不同观点并进行评析。

  一、古代主要的法的本位观点

  关于古代法的本位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法是一种家族本位法但是也有人认为还存在国家本位法;也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本位法是一种集团本位法或者是双本位法。下面简单介绍各观点。

  1.家族本位

  范忠信认为传统法律本位是家族本位。家族是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社会单位。家族本位在人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家是人心中生活的宇宙,具有超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家族本位是等级本位,在家族本位下,家庭成员中存在家长和家属的区别,家属不是完全主体,不享有完全的人格。虽然在战国时期封建制逐步形成,但是作为封建制度基础的宗法制度依然有很深的影响,在家族观念中,他们全族的人都休戚相关,对外参加活动都是以家族的名义。在家族本位的发展逐渐演化出伦理本位和义务本位。

  (1)伦理本位。在青铜时代突出变现为法律与宗教伦理的结合,随着神权政治即神权法思想的进一步奔溃,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逐渐分离。伦理本位的形成,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地理环境的影响,世俗政权的强大对儒家礼教所持的态度、宗法小农经济、伦理文化和法律形成中的氏族血缘性等。在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是极为广泛的,伦理化就是礼教化,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西汉时期的“三纲五常”,以及到《唐律疏议》是标准的伦理化的法典。

  (2)义务本位。义务本位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反映出一种血缘性的义务观念,深深的扎根于人民的心中。在古代法的家族本位、国家本位和集团本位都体现出以义务为中心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等级秩序和伦理秩序里面都充斥着义务。一般而言,义务本位不承认主体的平等地位,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义务,而法律只确认极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其实就是承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是人,不承认多数人是人,因此义务本位归根结底是非人本位。

  2.其他观点

  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到底哪个是主要的传统法本位,是家族本位重要还是国家本位重要,或者是他们存在共存。这个问题由此产生了集团本位和双本位的说法。

  (1)集团本位。张中秋教授认为传统的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家族,在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他的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集团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在一定意义上唯有最高统治者才是整个社会的目的,其余所有的臣民都不过是他的工具。压抑了个人的独立性和创造性,不利于调动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个体的聪明才智,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过由于集团本位强调整体性,可以使传统文化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组织凝聚力和很强的适应力和变通力。

  (2)双本位。张中秋教授认为还存在国家本位与家族本位的共存,他认为双本位之所以共存最根本的原因,乃是传统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所致。传统法律就其理论基础来说,是儒法合流、外儒内法,反映到立法和法律制度中,不外是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结合。还有《唐律》“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四条是维护“国家本位”专制皇权和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而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四条是维护“家族本位”宗法伦理的,在《唐律》中表现的是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的最好结合。

  三、对古代法的本位的评析

  张中秋教授认为传统法是一种集团本位法,并且愈趋集团化,范忠信教授认为传统法律本位是家族本位,他认为家族本位是比较能鲜明地揭示传统法律本位特点的。

  个人同意范忠信的观点,认为传统法律本位是一种家族本位。因为“国家”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概念,古代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概念,所以以现代国家的概念来概括古代的法律本位是不太恰当的。“集体”更是一个西方国家的概念,在集体中所表现的是人人平等,每个人所享有的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古代每个人并不是平等的,个人的意志总是被家族的意志吸收了。由于社会自然经济的一直延续,宗法制度以及宗法思想一直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即使在中央集权官僚体制下,家族是古代社会的基础,无论人们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领域中,还是会受到血缘关系的牵扯,还是得考虑家族的利益。所以古代传统的法律本位是家族本位。

  参考文献:

  [1]吴玉章.对法的本位问题的不同观点[J].法学,1990(05).

  [2]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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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武树臣.爱国主义与以人为本——“国家、个人本位”法律价值观的现代诠释[J].河北法学,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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