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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

2022-06-09

  〔摘要〕在宪法学研究中,文本分析与事例研究是两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文本分析是文本宪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而事例研究是实践宪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宪法学研究应当将文本分析与事例研究结合起来,使宪法学成为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统一体。

  〔关键词〕宪法学,文本分析,事例研究,规范宪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5-0138-04

  一、文本分析: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宪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文本主义。在当前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解释和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其中有关宪法文本的研究更是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形成了宪法学研究中的文本主义研究进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文本主义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流派,而仅仅是根据学术主张和对待宪法文本的态度而作的一种粗略的概括。文本主义的主张大致上可以归结为:重视宪法文本研究,对宪法文本秉持一种绝对的文本神圣主义,即使宪法文本由于时过境迁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也要禁止或者避免对宪法文本的直接批判和修改,而应采取宪法解释学的方式,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文本主义对现今宪法学界专注宪法理念而漠视宪法文本的“修宪思维”和法律政策学研究进路提出尖锐批评,主张采取一种文本主义的解释学进路来看待中国的宪法问题。

  作为一种法律文本,宪法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宪法一经颁布,就必然落后于社会现实。因而,在当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不相吻合或者有所脱节的时候,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宪法学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解决方法:修宪途径与释宪途径。对于两者的区别,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是“修宪思维”与“释宪思维”的区别,认为“修宪思维”所关注的是宪法文本的缺陷与不足,习惯于在研究的结论部分提出各种修宪建议,甚或直接论断“宪法应该规定什么”、“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而“释宪思维”大体上承认或者接受宪法文本的正当性,希望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阐释,建立可以为宪法实践服务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理论体系。这两种研究思路的基本差异是对宪法文本的态度的差异。〔1〕也有学者认为,修宪途径和释宪途径实际上反映的是法律政策学和法律解释学研究方法的不同。法律政策学采用“法律的外在视角”,这种视角从法律的外部来看待法律,主要关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关注将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还原为其他社会现象;而法律解释学采取了“法律的内在视角”,将法律规范或者规则本身看作是唯一关注的对象。我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采取的是一种法律政策学的的研究进路,而要真正发挥宪法的规范作用,必须实现从法律政策学到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论转变。〔2〕

  (二)文本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基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宪法文本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将现今的宪法学研究分为两种进路:一种是价值宪法学的研究进路,主张要从宪法价值和宪法理念出发来评判宪法文本,当宪法文本与宪法价值、宪法理念不相吻合甚至截然背反的时候,就要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文本,以使其适应宪法理念的发展而不是相反。另一种就是文本宪法学的研究进路,主张在宪法学研究中,宪法文本是唯一的合法性来源,不论是在抽象的宪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具体的宪法制度的构建中,宪法文本必须成为我们的唯一依据,宪法文本是最高的教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只能遵守宪法而不能奢求可以改变宪法或修改宪法。〔3〕

  文本宪法学认为,文本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要求宪法学研究必须面向中国的宪法文本。宪法学是关于宪法规范之学,而宪法规范体现在宪法文本之中,这就意味着,所有关于中国宪法学的问题、学说必须围绕中国的宪法文本而展开。尽管我们国家的宪法文本可能具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局限,宪法文本的某些规定可能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需要,但是,宪法文本的滞后性并不意味着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建设可以脱离宪法文本。

  在当前的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是完全忽略中国宪法文本的存在,在宪法学研究中大量的参考、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文本和经验。在谈及中国的宪法问题时,往往不分语境地将本来只适用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宪政经验无限放大,使之可以无条件的适用于中国。另一种是以一种批判的目光看待中国的宪法文本,认为中国现行的宪法文本是在特定政治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原来的一些文本规定,尤其是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规定,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基于这种思维,他们认为中国的宪法文本问题多多,哪怕在经过多次枝枝叶叶的修宪也无法改变其根本缺陷,因而,对于现行的宪法文本,唯一的办法法就是重新制定一部符合现代宪法理念的新宪法。

  应当说,这两种倾向对我国的宪政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事实上,现行的宪法文本作为我国宪政建设的规范依据和逻辑起点,对于宪政理念的培养、宪政实践的实施,一直在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尽管在某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宪法文本的规定可能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但即使这样也应该采取一种谨慎的方式,要发挥我们的智慧与技巧对宪法进行解释,想方设法使其适应社会现实,而不是动辄就对其进行修改,以尽可能的维护宪法的安定性,从而维护由此产生的权威性。

  (三)文本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区别。与文本宪法学的立场基本相似的是林来梵教授所提出的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的基本主张可以简述如下:在宪法学的构成要素中,宪法规范处于轴心地位,宪法学的主要对象限定于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即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规范宪法学包括两个层面:方法论意义的规范宪法学和知识体系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其基本立场是,“让宪法学适度的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其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其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恢复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知识体系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在这个意义上,规范宪法不仅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且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实效性。所以,规范宪法学“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曰一种单纯的规范科学,而是一种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性体系。”〔4〕(P4-9)

  从理论形态上看,文本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是通过对特定宪法条文或者宪法规范的解释来实现宪法的内在价值。但二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关注对象上,文本宪法学强调的是宪法条文以及各个宪法条文所组成的宪法文本的重要性,而规范宪法学强调的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性。其次,在价值取向上,文本宪法学基本上是秉持一种价值无涉的相对主义立场,认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宪法文本,至于这种宪法文本内容的价值性,是在立宪阶段需要予以考虑的问题,在宪法制定之后,则无需过多的关注。而规范宪法学则认为,宪法规范应该是体现立宪主义精神、具有规范实效性的规范。在所有的宪法规范中,权利规范是其价值核心,体现了立宪主义的最核心的权利保障功能。因而,规范宪法学视野中的规范,是包含价值性的宪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价值主义色彩。第三,在表现形态上,文本宪法学主要是从研究方法层面对宪法学方法论的一种描述,是将文本分析研究方法运用于宪法学研究中所得到的逻辑结果,因而,文本宪法学是从方法论层面对宪法学的一种定位。而规范宪法学则具有两种形态,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和知识体系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和文本宪法学在逻辑上有相通之处,都是围绕一个特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一个特定的学科体系,但是知识体系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与文本宪法学则相距甚远,二、事例研究:宪法学研究的实践面向

  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作为法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宪法学同样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因而,所谓实践宪法学,其实就是指在宪法学研究中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基本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分析宪法事例,从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识体系。关于实践宪法学的重要性,韩大元教授曾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学生命力的强弱不在于其理论研究成果的多少上,而在于其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力的大小上。所以,要想保持宪法的旺盛的生命力,宪法学必须要关注鲜活的社会现实,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中源源不断的汲取营养,从而保持宪法学自身的丰腴。”〔5〕

  针对宪法学的实践性特征,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就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些实践方面的尝试,试图将宪法理论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宪法学界作出了一些颇有成效的努力,这些努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编写大量的新式宪法案例、事例教材。这些新式宪法案例、事例教材的学术特色在于,它们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非常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在案例教材的编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焦洪昌、李树忠、胡锦光、韩大元、莫纪宏等学者主编的《宪法教学案例》、《宪法教学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等。其中,在中国宪法事例研究方面,韩大元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二)》丛书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在第一卷中,该书对中国宪法39个案或事例进行了分析,并用宪法学基本理论对这些事例进行了规范层面的分析。在第二卷中,该书对中国的23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以及外国的部分宪法案例进行了学理意义上的分析,尝试用宪法理论来解释这些实践中的问题。

  第二,发表大量的关于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这些文章主要针对社会生活中的真实事例,将其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提炼和抽象出来,上升为宪法问题,然后运用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宪法解释学的技巧,在宪法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而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因而在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社会实践中大量违反宪法文本规定事例的发生,这为宪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宪法事例研究文章的出现,说明不少学者已经认识到了宪法的实践性特征,从而有意识地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对于这种事例研究方法的重要性,韩大元教授指出,“我国相关宪法实践的贫瘠,是宪法学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宪法学理论、宪法学教学又不能坐等未来宪法实践的自然发生。实际上,宪法实践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已出现了以宪法问题为背景的宪法事例,尽管它还不具有典型的宪法案例的特征,但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上,作为个案仍具有重要的学术与实践价值。”〔6〕(P7)对于宪法事例与宪法学术之间的互动关系,范进学教授也曾指出,“基于吾国之实况,通过宪法学研究者对宪法事例之阐释,担当起学者诠释与准司法解释之双重使命,一来通过事例诠释宪法学理,以弘扬宪法理念,传播宪法精神,启迪人权保障意识;二来深研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领悟宪法文本之真意义与真意图,将宪法之神试图拉至地上,以完成宪法之地上神的嬗变。”〔7〕(P7)

  长久以来,我国宪法的最高效力仅仅停留在规范层面,在实践中,宪法的应有效力并没有得以充分彰显。从理论上看,宪法的最高法价值首先应该体现在宪政建设的实践上,离开了宪法实践,宪法理论与宪法学说只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宪法学只有面向鲜活的社会现实,才能源源不断的从社会现实中汲取充分的营养,保持其理论之树常青。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宪法学在和宪法实践相结合的时候,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的宪法实践。因为法律尤其是宪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具有很强的本土性和民族性。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宪法是无法靠法律移植和制度引进获得真正的生命力的。因而,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依靠中国自己的实践和努力,在社会自身的发展中逐渐的成长出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制度。从清末丙午立宪到如今,我国的宪政进程已经有了百年历史,在这百年立宪进程之中,无数先贤为中国的宪政强国之路殚精竭虑,进行种种理论构建与制度设计。如今,经过几代人的积淀,我国已形成自己独特的宪法文化,所以,来源于我国宪政传统、立足于我国宪政实践并反映我国宪政文化的宪法学说,实际上代表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方向。

  三、宪法学是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统一体

  在法学领域存在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巨大鸿沟。法律规则与法律事件首先是一种事实意义上的判断,它基本上是对社会现实的大致描述,是在对人类行为抽象、概括、提炼的基础上,总结出一般行为规则供人们遵守,以期能形成一种社会预期,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作为社会现实高度凝结的法律规则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简单描述与记载,社会现实在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中,还凝聚着立法者或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因为一个行为是否正当并不像一个物体是否存在那样毫无争议,由于人们价值观念、道德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的不同,对同一个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甚至完全冲突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则要想如实记载和描述社会现实便是一种幻想。所以,立法者最终选择一种行为方式作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必定经历了艰苦的价值选择和缜密的逻辑论证。由此可见,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结果。许多法律条文在表述形式基本上以“不得”、“应该”、“可以”、“必须”等为主,而这都是价值判断意义上的用语。正因为此,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宪法学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价值性特征更为鲜明,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学的价值性决定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起着价值核心的作用,是法律体系的灵魂。但是,宪法规范的价值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宪法实践也一定沿着正义的方向前进,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具有价值性的宪法规范有可能导致一个非价值性的宪法实践的产生。例如,在宪法文本明确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的情况下,现实中也会出现对公民基本权利侵犯的情况,在极端的情况下,还有可能会出现宪法文本本身缺乏价值性的情况。所以,从应然和实然二元分立的视野出发,宪法学研究应当致力于消解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张力,努力沟通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使得宪法学最终成为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统一体。

  一方面,宪法学应当重视文本分析,充分发挥文本宪法学的功能,运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和技巧,对僵化落后的宪法条文做灵活性的解释,使得宪法文本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和需求;另一方面,宪法学也应当重视宪法实践的重要性,充分发生事例研究方法的重要功能,使得宪法文本能够解决社会中的现实问题,从而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合宪性依据。在宪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宪法事例的因势利导作用,对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普及公民的宪法观念,极为重要。宪法事例的发生必然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和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而由宪法事例所展现的制度缺陷和公民宪法意识提高所发出的舆论呼声所从形成的二者之间的合力又会直接或间接的对现行制度的完善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推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8〕所以,在宪法学研究中,将文本分析与事例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将宪法学看做是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统一体,对于宪法文本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宪法实践的顺利开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J〕.浙江学刊,2006,(3).

  〔2〕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从“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悖论看公共知识分子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3,(2).

  〔3〕张翔.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J〕.山东社会科学,2005,(7).

  〔4〕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J〕.湖南社会科学,2008,(4).

  〔6〕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范进学.宪法事例评析之学术意义〔J〕.山东社会科学,2007,(11).

  〔8〕韩大元,秦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及其变迁〔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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