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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推理方法的比较分析

2022-06-09

  摘 要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采用演绎推理的判决模式。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打破了演绎推理在我国一统天下的局面,为国外普遍采用的类比推理出现,并由此引发了对指导性案例推理方法的探讨。本文从对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的论述中,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推理方式及对我国传统的演绎推理方法的影响。 经济学论文

  关键词 演绎推理 类比推理 指导性案例 类比演绎推理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后果的获得是需要论证的。因此,论证是判决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方法是运用的关键。作为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体现,法律推理是一种逻辑思维方法,由于法系的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各国运用法律推理的具体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制定法的规定,多采用演绎推理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则依据判例采用类比推理方法,而我国承袭大陆法系传统,司法过程中采用演绎推理方式。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其中指导性案例适用过程中所使用的类比推理与我国传统的演绎推理存在很多的不同。 

  一、 我国传统的演绎推理方法 

  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适用统一的制定法以实现同案同判,制定法是所有案件的判决依据,并且是法官审理案件时的唯一合法依据。因此,大陆法系的判决推理实在制定法框架下的推理,是基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推理。大陆法系的法官裁判是从法律规范出发的,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演绎式的判决推理模式,即司法三段论。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推理也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具体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通过对大小前提之间共性的寻找,建立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此种涵摄关系一旦建立,依据演绎推理,符合法律规范的判决结论即自然而然地得出。 

  演绎推理揭示了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个案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案件类型与具体案件事实类型相关联的基础上的。其中,大前提是对具有某种性质的同类个别事物的普遍性陈述,小前提则表示对某一事物是上述同类个别事物中的一个的个别性陈述,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小前提中的某一个别事物也具有大前提的普遍性陈述中所包含的某种性质。演绎推理不是单纯的仅从规范中推导出事实,也不是从具体事实中推导出规范,它是在对一般法律规定和特殊个案事实的确认中推出对个案的规范,是法律规范和具体事实的结合。 

  演绎推理的关键不在于最终结论的演绎推导即不是简单地从已建立的大小前提中推导出判决结论,正确地寻找、建立大前提和小前提才是重点,而为了正确确认大小前提,在演绎推理之前的事实认定过程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认定是一种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判定,是将当事人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之中的过程,这个过程也被称为事实涵摄。事实涵摄需要法官将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流转,一方面要求法官将案件事实进行抽象概括,使其具有一般性,便于寻找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它要求法官对法律规范不断进行充实,使其具体化,便于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够是否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做出判定。这即是把待决案件的具体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建立具体事实与抽象规范之间的对应关系,表明待决案件所具有的特定事实在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内。这个过程是对具体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对事实的抽象概括与归纳,也是对待决案件的司法归类。 

  演绎推理不是一个局部推出的过程,不能仅依靠法律的一般规则就得出具体的结论,或者说仅靠逻辑操作就可以从法律规定中自动取得判决,而要充分考虑个案情形,将一般前提和个案前提结合推出个案结论。演绎推理并不是要求法官做法律的搬运工,生搬硬套,机械的适用法律,而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形式判断,也要做适当的价值判断。 

  总之,虽然演绎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它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所坚持,它的本质是以具有普遍权威的制定法为基础,最终的判决结论是受大前提中法律规范权威影响的产物,体现了对制定法的尊重与服从。 

  二、 指导性案例的类比演绎推理方法 

  与大陆法系的法官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更多的是从经验事实出发,凭借“遵循先例”原则寻求“同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英美法系,判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由特殊到特殊的类比推理过程。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的判相比,不具有法源地位和普遍拘束力,但在适用过程中都采用了类比推理的方法。 

  类比推理是对相关事物的比较,根据两个事物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一系列属性,并且其中的一个事物还具有其他特定的属性,由此得出结论即另一个事物同样也具有其他的特定属性。类比推理是把对已知事物的认识扩大到未知事物,这种推理是建立在两个事物共同具有的相同点基础之上的。由此可知,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不同的是,使用演绎推理审理案件时,是在法律规范规定的“类”以内直接使用法律的规定,而类比推理则是依据“类的相似性”来证明得出的结论具有正当性。 

  每个案件都包括了大量的事实,在运用类比推理进行相似性的比较分析时,需要对完全不同的两个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重要性进行考察,不同法官对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法律评价不同,判断当下待决案件与前案是否具有相似性时常会产生很多争议。 

  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是类比推理的关键,这种区别性判断也是司法适用过程中最困难的一步。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法官对区别性技术的接触较少,实践中可能对法律上“相同”的事实难以判断。 

  一般来讲,法律规范具有将行为类型化的特点,法律是法官判断案件是否具有相似性的重要标准,但制定法的抽象性决定了它不能作为法官提供审理案件的具体标准。而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在公布时都具有裁判要点,裁判要点是被最高法院概括归纳的裁判规则,它是经过最高法院确认的,具有拘束力,且较之法律规范,是相对具体的。因此,它为法官提供了具体的衡量标准,也使法官不需要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那样,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理解归纳先例处理案件的规则上。 

  裁判要点是对指导性案例规则的总结概括,是将指导性案例进行抽象的产物。它不仅仅指指导性案例中的具体案情,它代表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所有案情,是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的抽象。另外,裁判要点的存在使指导性案例像制定法一样具有可预测性。它在为法官判断案件的相似性提供指导的同时,使法官能够预测到相似案件的法律后果。作为指导性案例内容和价值的浓缩和升华的裁判要点,它为此后的法官理解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方法和路径,顺应了法官对法律条文依赖的习惯,在缺乏区别技术的我国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虽然裁判要点为法官判断相似性提供了重要的标准,使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类比推理的操作过程和难度在很大程度上被简化,但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不能仅考虑裁判要点而忽略指导性案例的其他组成部分。类似案件的判断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仅依靠裁判要点无法明确裁判规则的法定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要结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部分,全面了解对指导性案例判决结论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从而对待决案件的事实作出适当的评价与选择。 

  在指导性案例的整个适用过程中,案件相似性的推理即类比推理是关键步骤,但它并不排斥演绎推理的存在,两种推理是不断交叉进行的。通过类比推理的得到相似性的判断,一旦确定了是“同案”,法官也可以再接下来的推理中同样适用演绎推理,将指导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通过三段论的演绎适用于待决案件中,得到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结论。就像在适用制定法规则时,在事实涵摄确定之后即可自然而然的确定大小前提得出结论那样。由此可以看出,类比推理往往用以比较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异同,如果二者具有相似性需要适用指导性案例,就会运用到演绎推理,如果二者不具有相似性,则需要继续通过类比推理,寻找其他可适用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一个类比演绎推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在指导性案例的演绎推理中,小前提的确定不是同过判断待决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中所包含的法定构成要件,而是通过类比推理确定待决案件是否与指导性案例相似而决定的。只有两个案件 具有相似性,演绎推理才能顺利进行。可以说类比推理是指导性案例中演绎推理适用的前置程序。另一方面,类比推理可以对演绎推理的出结论进行检验,判断通过演绎推理得出的结论是否满足“同案同判”的要求。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的初步裁判规则,当裁判要点的表述抽象、含义不明确时,对其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是有待明确的,此时直接演绎该初步规则得到的结果也是有待考量的。而类比推理通过对后案事实与指导性案例中的关键事实或构成要件的比较,确定后案是否满足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条件,确保后案的得到相同的处理。如果类比推理得到后案与指导性案例是相类似的,但是在演绎推理中得到的结论却是不符合逻辑的,这表明适用的指导性案例错误,需要进行及时的更改。 

  我国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与英美法系的法官适用判例的方法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都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了类比推理,但与国外的法官相比,我国法官对区别技术相对陌生。因此,在法官普遍熟悉的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借鉴类比推理方法,使适用指导性案例得到的结论更加合理。通过类比演绎推理方法的运用,促进了指导性案例功能的实现,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的一种新型法律适用机制,指导性案例采用类比推理的方式为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和极具可操作性的指引。指导性案例的推理不是简单的类比推理,与我国传统的演绎推理也并不矛盾。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中,类比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前置程序,只有确定前后两个案件具有相似性,演绎推理的逻辑才能完整,结论才具有正当性。类比推理也是检验指导性案例演绎推理结论的合理性、确保同案同判的重要程序。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法源,不具有制定法的权威和普遍拘束力,且现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较少,在适用时需要严格确定其适用范围和与待决案件的类似程度。 

  参考文献: 论文答辩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张其山.司法三段论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王洪.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4]邓矜婷.指导性案例的比较与实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中外法学.2014(2). 

  [6]于同志.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司法论坛.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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