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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启迪

2022-06-09

  摘 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闻名遐迩的审判方式。当前,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程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理理念和基本精神起到了引导和启迪作用。本文旨在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对照当今我国家事审判的现状,进而阐明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些许启示。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 家事审判 法官人格 

  在中国的司法历史长河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唯一用人名命名的,它成为了我国司法建设历程中的里程碑,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审判经验”。2015年2月12日,《马锡五传》座谈会在北京举办,该座谈会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探寻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与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国正积极地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我们值得深思:怎样的家事审判改革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和真正地被人民所信服。马锡五审判方式无疑为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并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 

  一、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马锡五同志将其个人智慧与法官人格、政治修养与司法理念以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服务宗旨无私地奉献给了我国的司法审判,在艰苦的革命战争时代背景下形成了中国典型的司法审判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主要体现有: 

  一是司法为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之一。司法为民主的审理理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官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全面收集证据,不轻信诉状,主动走访群众,揭露案件事实的真相。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马锡五同志却把“铁杵磨成针”的精神运用到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上来。最具典型的案件是华池县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案件(“刘巧儿”的原型)。第二,审判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了人民陪审制度。马锡五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初期,就明确提出了人民陪审制度,这不但是他个人对司法审判真知灼见的具体表现,而且是我国司法人员树立司法为民观念的具体落实。第三,法官向群众公开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公开审判,以实现实质正义为审判宗旨。马锡五同志审理案件,在开庭前主动深入群众中,调查事实真相,全面分析案情缘由。这使得当事人和其他案件相关人在庭审前已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引导下公开进行调查取证。法官的推动和引导作用贯穿审判的全过程。与此同时,马锡五侧重将司法理念、人伦道德、传统意识形态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相融合,共同架构出与我国的政治基础、经济状态、法制环境和社会观念相一致的司法审判模式,作出令百姓们信服、道德上接受、法律上公正的判决。此种审判模式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和民众的心理,得到了百姓的信任与服从,维护了实质正义与法治。 

  二是注重本土文化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容忽视的审判特色,主要体现在:第一,从“法庭审判”走进“田间审理”,从“坐堂听案”转向“座谈问案”,深入人民群众,全面听取群众意见。马锡五同志重视乡土文化,对待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调查案件方式,不拘泥于形式,寻找最恰当的审判方式。他善于与群众沟通,为老百姓们消除矛盾。他的这一做法,无不渗透着乡土中国的气息。一方面,马锡五同志实地了解案件情况,全面听取群众意见为审判案件起了重要的证据支撑作用。另一方面,该审判方式大大便利了老百姓请求司法解决纠纷。马锡五同志待人和蔼可亲、办案认真全面、审判不偏不坦的形象早已留在老百姓的心里。他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树立了真诚、公正、民主的好形象。马锡五审判方式使中国司法生根于乡土社会,发芽于中国自己的土壤里。第二,注重调解工作,重视人民情感,用说服教育平息当事人情绪,用讲道理说法律解决案件纠纷。马锡五同志非常重视化解矛盾,平息当事人的怒气。他坚持以德服人,用理讲话,以情化仇,用调结案。运用调解解决纠纷,既符合人民的道德观念,使群众易于接受审判结果,又适应了当时我国在法制建设初期法律还不完善的司法环境。马锡五审判中的调解包含着时代蕴意和人文色彩,调解的力量在陕甘宁边区种下了一颗爱民亲民理念的种子。 

  二、当今我国家事审判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期盼已久、引人瞩目。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们更加强调国家安定、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然而,目前我国的家事矛盾日益突显,家事案件类型趋于新颖,家事案件审判的影响力愈加重要,而墨守成规于一般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家事审判模式已呈现出与家事案件审理不相适宜的状态。当前我国家事审判现状中不适宜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家事案件同一般民事案件一样,偏重于程序公正。一个案件要达到司法公正,必然包涵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虽然程序正义有其独立性,但缺乏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不可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在家事案件中,一些家事案件的审理从诉讼程序上看往往是公正无误、无可厚非,但是实际上法官并没有深究案件纠纷的根源。此种审判会有失公正,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且造成家庭破裂和社会不稳。由此可见,程序正义必须有实质性的正义作为基础,正如“在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性尚存在问题时,拘泥于程序正义是无意义的”。 家事无小事,关乎个人关系的和睦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不可偏废。 论文格式

  二是家事案件的法官缺乏主动性。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由于家事案件具有隐匿性和私密性的特点,在证据的收集上,家事案件相比一般民事案件相对困难。当在家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因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对此种情形有依职权取证的义务而驳回当事人的请求。这种做法虽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但使法官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不能全面的了解案情,以至很多家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启示 

  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源于中国土壤,乡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运而生。正是由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在当前更加注重法律制度建设与借鉴西方法学文化的背景下,有人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过时了。 但也有学者仍然坚持认为,人们之所以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多种原因,它并非仅仅是一种政治对应或者追求改革政绩的“政治秀”或“政绩秀”,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提也反映了人们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现实需要,是基于人们对现实的不满,而自然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种怀念。虽然,作为一种审判方式,总体上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可能回归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之中,但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也给了我们诸多启示,甚至是警示,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诚然,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不能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式,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仍需发扬光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理理念和基本精神启迪我们:立足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和现实社会生活以寻求家事审判改革的路径。 

  家事案件发生于熟人社会,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而对簿公堂;家事案件也发生在人情社会,民族习俗、文化传统和道德人伦对家事案件的审判有着潜移默化的渗透和影响。这必然导致我国的家事审判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审判。基于家事审判的特殊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有如下启迪: 

  一是加强法官的主动性。家事案件开庭审理和庭外调查同等重要,也即法官的工作不仅局限于开庭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自愿的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正是因为马锡五同志深入人民群众,主动与当事人接触,竭力收集证据,伸张公平正义。我国法律有必要规定法官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只有加强法官的主动性,家事案件的公正性才能得到提高。 

  二是强调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家事案件的证据相比一般民事案件,证据收集困难重重。法官应当开展全面的调查。马锡五同志就是无论在农活田间还是群众家里,都仔仔细细地询问和调查,不放过任何知晓案情的每一个线索,做到了案件审判细致入微、客观公正。我国的家事审判应当展开实地调查,如当事人的住宅区、活动社区等。因为只有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才能体察到当事人的心里状态,寻找到矛盾的实质根源,彻底解决纠纷。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各种社会组织有协助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义务。 毕业论文格式

  三是加强家事审判调解。调解使得马锡五审判独具特色,家事案件的审判也离不开调解。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它不仅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更关乎社会稳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家事案件调解一方面可以化解矛盾,平和的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对立,平复当事人情绪。在家事案件的调解中,法官应怀有人文关怀和亲民爱民的司法理念,善于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宣泄内心的情感。我国法律应对家事调解做出具体规定,如:家事案件调解的组成人员应当规范化,特殊的家事案件调解期限可以相应延长等。 

  四是加强家事案件法官的个人人格。在现代社会,我国法官更加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程度的提高,反而忽视了法官人格和崇高品德的树立。似乎像马锡五同志那样有着优秀法官人格的法官不再被推崇。但法官个人人格和崇高品德的树立恰恰是法官司法审判的核心素养,尤其是家事案件的法官。家事审判关乎家庭的和谐、国家的安定和人类的延续。他她们应当向马锡五同志一样深怀热爱人民的热忱,本着为民做主、为民解忧的宗旨,大公无私的奉献于我国的司法审判。崇高的道德品质和坚定的司法信仰是担任家事法官最为关键的因素。家事案件的法官应当用法官的崇高道德树立法律权威,用刚直不阿的品格维护法律尊严,让法官廉洁公正的形象成为司法正义的鲜活标志。 

  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正义的司法理念应传承和运用到我国的家事审判。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一定要把情、理、法于一体,树立以“解决纠纷、弥合情感、维护和谐”的家事审判司法理念,积极的探索出适合中国自己的家事审判路径。 

  注释: 

  吕少波.程序正义的理论困境与现实悖论.学理论.2013(17).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张西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第1版).法律出版社.2013.1. 

  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现代法学.20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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