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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件引发的取证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2-06-09

  摘 要 本文以最近频繁发生的幼儿园虐童案件为出发点,结合刑法第九修正案关于虐童案件刑罚的最新规定,分析了我国虐童案件的背景以及取证维权“前、中、后”三个阶段中的现状问题,并从制度、组织、法律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 刑法第九修正案 虐童 取证维权 

  中华自古流传着“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的教育观点,有别于西方鼓励引导,中国家长、教师似乎更倾向于通过严格甚至打骂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近年来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事件频繁发生,令人心惊:西安枫韵蓝湾幼儿园孩子被教师乱喂药,河北三河市幼儿园儿童遭针扎体罚,被逼喝尿;山西太原某幼儿教师扇幼童七十耳光等等。在我们叹惋虐童事件频频出现的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针对受虐儿童的取证制度还不够完善,维权过程中常常发生因证据不足,而使儿童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悲剧。因此,在逐步加强保护受虐儿童意识的同时,也要逐步完善针对虐童取证的制度。 

  一、我国虐童案件取证维权背景分析 

  (一)“刑九”出台虐童新规定 

  我国法律对虐待儿童行为规定较为滞后,以往仅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甚至只是寻衅滋事罪论处,带来了许多棘手的社会问题。在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里,终于对虐童现象的刑罚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最近新修订的“刑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使对儿童负有监护权的群体,例如幼教、福利院等众多组织机构及个人承担其法律责任,接受相应惩罚,减少虐待几率,从而有效地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这两项修改改变了以往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考虑到儿童自身特点,给了他们提起诉讼更多的保障。此外,新增了对看虐待人员的刑事处罚,不同于以往的行政及民事处罚,此项规定将对虐待行为进行严厉惩治,表达了政府保护儿童的坚定决心,也使儿童维权有了强有力的根本保证。 

  然而,始终影响虐童判刑的重点是证据。不少儿童因为受虐待后找不到充分有效证据,而得不到应有法律保障。为了避免“僵尸法”形成,并且使得法律判决证据可循,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调查并且对法律条文进行建议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立案侦查标准分析 

  公安机关进行取证环节之前,需要进行立案,而虐童案件首先需要探讨是否满足立案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条件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 

  只有当两个条件都满足时,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下一步的取证调查过程。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虐童案件都满足这一标准,都能被立案。此外,具有取证权的国家机关仅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即普通公民没有调查取证权,如果虐童证据不足,难以构成立案标准,如何取证则成为了一个难题。 

  (三)立法与实践对接不足 

  虽然“刑九”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立法保证,但是和立案执法的对接还很不健全,即:虽然有法可依,但立案前无据可循,是的很多家长报案时由于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给立案。而不立案就无法获得取证权。因此,如何取证就成了另外一个严峻的现实背景。如果立法不能通过实践的检验,那么将会成为“僵尸法”。因此,呼吁社会将关注点由立法适当向实践转移十分有必要。 

  (四)社会舆论关注度高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媒介传播手段的创新,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在重大事件中推波助澜的关键力量,虽然社会舆论有着盲目性,从众性,自发性等特点,但不得不承认其在某些虐童案上起了很大的作用(如南京虐童案中微博的迅速发酵)。因此,关注虐童案件,加强儿童保护不仅是家长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的呼吁。 

  二、我国虐童案件取证维权困难的现实依据 

  (一)受虐事件频发,受虐原因复杂 

  儿童遭受来自不同方面的虐待,且遭教师虐待也在施虐高发行为之中。其中,施虐行为主要是这对躯体、心理,很少涉及到其他方面的虐待。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幼教虐童也主要存在于躯体、心理虐待方面。 

  1.儿童好动天性成为导火索:活泼好动是儿童的天性,部分家长宠溺孩子也往往造成了儿童骄傲自大、调皮任性的性格。幼教担负着巨大的工作责任与高额的生存压力,在面对儿童调皮捣蛋时,心理难免会出现失衡,于是便惩罚甚至进行虐待。儿童活泼的天性虽然是虐待孩子的起因,却并不能成为虐待孩子的理由。 

  2.家长传统死板教育观念推波助澜:家长教育观念也会影响儿童在幼儿园遭受虐待的情况。一方面,传承了中国古典教育思想的家长们认为“不打不成材”,只有通过“挨打”这种暴力解决的方式,才能让孩子长记性,从而下次不犯错。因此他们可能会鼓励教师对儿童进行打骂,甚至虐待。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只通过“惩罚”而不是“引导”方式教育孩子,这样孩子只会对暴力本身感到恐惧,而并不是真正清楚自己哪里做错了。长此以往,儿童会对这样的惩罚变得麻木,不懂得抗争自己的权利,也因此陷入了教师虐童的恶性循环。 

  3.幼教准入资格及岗前培训制度不完善:由于二胎政策的逐渐开放,社会上对幼教数量的需求缺口也越来越大,然而能够经过正规教育的幼师又只占了一小部分,幼儿园为了自己的利益,盲目扩招,导致幼儿教师的行业鱼龙混杂。参与虐待的幼教大部分缺少正式的教师资格证,或是从不规范的专科院校毕业,课程学习方面,技能技巧课程偏多,教育教学类课程偏少,幼儿教师师德建缺少相应的培训。这势必导致大部分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单薄,缺乏对幼儿的关爱及对幼儿身心发展特征的了解。 

  (二)调查取证受阻,儿童权益难保 

  1.儿童容易抵触取证过程:儿童本身法律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加上受虐后的羞耻心理,并不愿意将被虐待的问题公开或是不能完整表达出受虐待的过程。特别是涉及到敏感部位的问题,会让儿童更加回避。如果儿童自身不愿意敞开心扉交流,或者出于恐惧隐瞒家长,取证的工作就难以深入进行。 

  2.家长主动要求取证的意识不足:家长由于工作繁忙、生活压力过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容易忽略对儿童身体、心理的关怀,也容易忽视孩子是否受到虐待。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留守儿童更是得不到足够关注。此外,如果儿童遭受诸如针扎、烟头烫等不易察觉的虐待,家长很难从外观直接发现。也有部分家长碍于“面子”问题,有意无意地隐瞒孩子受虐待的事实。幼儿园虐童犯罪地点隐蔽,仅发生在校园内,身处校外的家长如果不时刻关心孩子身体、心理变化,没有及时地发现问题,查明情况,则将会导致事情的恶性循环。 

  3.幼儿园监管措施不周密或阻碍取证进展:有些幼儿园为了追求利益,一方面聘请素质偏低的幼教,缺少对教师的规范管理,追求“分数至上”。另一方面,不配套先进的监督体系。例如为了节约成本,不安装监控摄像头,一旦发生意外,就会陷入无证据搜集的境地。老师不承认,学校包庇,从而较好地隐藏了虐待行为的事实。这使得家长和公安机关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难以构成立案标准。 

  4.虐童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对于受虐儿童的取证,受条件限制,目前仅有科学检验、痕迹鉴定、寻找目击证人、调查当事人及儿童父母等方法。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只有公安机关确定立案,才能进行取证维权。如果因为虐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给立案,家长和孩子应该如何维权,进行后续的调查取证,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研究该课题,希望能在维权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发现和创新,进而在推动社会上对受虐儿童的关注和保护。 

  5.公安机关取证处理程序缺乏经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环节分为受案、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证据保全等。根据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针对受虐儿童的证据却少之又少。在学校没有事发监控的情况下,取证只有寻找目击证人和对儿童身体进行检查两种方式,而这种方式往往会给儿童带来二次伤害,没有结合心理情况调查也使调查结果显得片面。 

  三、针对虐童案件取证维权有效机制 

  (一)专门指定负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组织机构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多样但专业性不高,不能及时、有效、系统地帮助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现状。儿童受虐行为往往存在私密性,家长未免会主动寻求帮助。因此针对儿童的保护组织不同于社会其他例如“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不能只被动等待求助者上门反映,而是应该主动深入群众,与各地政府及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等进行对接,寻找是否存在儿童受虐现象。其次,应该准确界定该组织的职责,完善从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及提供保护的制度。尤其是取证方面,应分清与公安机关取证的范围,以免发生多次调查取证造成儿童“二次伤害”的问题。 

  (二)增加对涉及防止虐待之管理义务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规定 

  在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幼教虐童案件中,人们的关注点总是在幼教这一类“直接参与者”身上,而面对机构负责人,却只有简单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简单措施,达不到惩戒效果。因此可借鉴美国“强制报告制度”,结合“管理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严格规定管理人员的报告义务职责,并建立相应惩罚措施,以最大程度保护儿童权益,同时加强管理人员的警惕性,避免产生更多的虐童案件。 

  (三)建立受虐儿童国家监护制度 

  完善类似的“受虐儿童国家监护”制度,让国家主动介入虐童案件必定会涉及巨大的人力财力,因此可以利用我国现有的福利院、收养制度等,将受虐儿童纳入我国现行寄养体制内,并成立对应的资质审核机制。一方面可以避免资源浪费,节省国家财力;另一方面可以不断完善相应制度,从而为受虐儿童创造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四)重视受虐儿童的事后保护 

  设定相应的机构或部门对受虐儿童进行救助,如建立儿童保护所或者对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对儿童心理的事后保护。此外,还应该把“心理鉴定”与调查取证环节进行结合,建立起以心理创伤为界定依据的标准,通过专家、相关机构对受虐儿童心理的测试,判断出儿童受伤害的程度,并作为身体鉴定方面的补充。 

  四、结语 

  我国虐童案件频频发生,而其取证维权之进程也应被社会重视。通过不断完善合理的儿童专门化取证制度,方能有效保护广大受虐儿童合法权益,让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进程再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胡曙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温岭虐童案引发的思考.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2. 

  [2]周凌.论反虐童犯罪刑事制度的构建. 中国青年研究.2015. 

  [3]裴斐.从国内外立法看虐待儿童防治措施. 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14. 

  [4]马冉.从国内外立法看虐待儿童防治措施.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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