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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产品质量引发的民事维权难题研究

2022-06-09

  摘要:近年来海外代购正以铺天盖地之势席卷中国内地。然而,由于制度、法律规范的缺失和滞后性,消费者面临海外代购产品质量问题时,依据现有法律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梳理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归纳现行法律对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揭露消费者可能面临的产品质量维权难题,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以期帮助消费者走出维权难的困境,促进海外代购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海外代购;产品质量;民事维权;信用评价体系 

  海外代购已成为一种时尚,在满足国民消费需求、提升国民消费水平、刺激国内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有关数据,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中国进出口总值的17.3%。据商务部预测,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总额将达到6.5万亿元①。 

  2010年,某公司发现某生产线可能存在甲虫污染,宣布召回一批奶粉,但同时表示对通过网络代购的奶粉不予召回;部分外国大品牌,也都曾表示“不能对其离开国境后的销售负责”。2014,王某通过微信委托徐某代购爱马仕包,收到货后发现为假冒仿制品。当王某欲再次联络徐某时,徐某不知所踪。 

  上述案例反映了海外代购消费者遇到的典型维权难题。海外代购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站在法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确有必要。 

  一、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及法律关系分析 

  海外代购发展迅速是由其高效便捷和质优价廉的特点决定的,然而,由于海外代购时空跨度较大、主体关系复杂、国内信用评价制度的缺失,代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国内买家将面临着大量的维权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理清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明确销售商、代购商及②国内买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 

  依据购买渠道的不同,海外代购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熟人代购,即消费者委托熟识的人到境外购买特定商品。由于这种代购方式发生于熟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本文对此不做详细探讨;另一种是电商平台代购,指境内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由专门的代购商购买境外商品的行为。 

  按照产品归属的不同,海外代购又可以分为现货代购与非现货代购。现货代购,是指代购商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后,将商品置于网络平台销售的交易方式。其实质上是商品的转卖,由于现货代购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本文对此不再赘述。非现货代购,是指代购商根据消费者的指示从境外销售商处购买商品,由销售商将商品直接邮寄给消费者或者经代购商转交给消费者的交易方式。海外代购各个环节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关税、行政监管、产品质量等问题,本文主要就非现货代购中产品质量引发的维权难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海外代购法律关系分析 

  海外代购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购商与境外销售商之间的关系,该关系较为明确,即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非现货代购一般是代购商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境外销售者订立买卖合同,从而为消费者购买到其指定的商品。代购商的意思表示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实际归因于消费者的委托,其购买行为直接对代购商发生效力,间接归属于消费者,二者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间接代理关系。 

  二、现行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合同法》的规定 

  依据《合同法》,在代购商与消费者的间接代理关系中,当受托人(即代购商)因第三人(即销售商)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代购商应向消费者披露销售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主张代购商基于买卖合同对销售商享有的权利,即特定情况下,消费者享有介入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买卖合同相对性的界限。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经营者。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商和销售商分别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和商品,因此,代购商、销售商均可认定为经营者。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国外销售商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海外代购产品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或瑕疵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要求海外销售商“先行赔付”。此外,消法还在产品质量责任中规定了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出实际损失数额的惩罚性赔偿。 

  在海外代购中,消费者通常通过第三方平台与代购商达成合意。第三方平台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按照消法的规定,应与代购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平台为代购商品提供广告展位,当该产品质量与广告描述明显不符时,对消费者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应与代购商承担连带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在非现货代购中,由于销售商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商不能证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受害人可要求生产者、销售商任一方承担产品责任,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对方追偿。 

  此外,产品质量法赋予消费者向工商局、质监局等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就海外代购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对生产商、销售商作出行政处罚。 

  三、海外代购产品质量引发的维权难题 

  (一)代购商身份不明 

  目前代购商只需提供少量的身份信息和消保金即可在第三方代购平台上注册,至于其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商品货源是否合法等问题平台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一旦代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代购商可能借虚假身份推卸责任,甚至在赔偿数额巨大时选择“隐身”,致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除此之外,由于代购平台监管环节薄弱,仅采取抽查物流单等监管方式,部分代购商家以假充真甚至直接销售假货,一旦代购商“隐身”,消费者将更加诉之无门。 

  (二)消费者举证困难 

  电商平台规定,海外代购商品申请退赔,需要出具原厂的鉴定证明、品牌商鉴定报告或工商局假货没收函。实际上,为了避税,代购商通常与消费者约定,不将采购发票随商品一起寄送给消费者。没有采购发票,且许多国外品牌在国内不提供产品鉴定服务,消费者就难以证明商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使用标准。此外,电子数据易被改动的特点使其证明力不强,这也增加了消费者举证的困难。 

  (三)管辖及法律适用难题 

  当消费者面临产品质量问题时,通常先依据其与代购商之间的委托合同向代购商主张权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据此,消费者应向代购商经常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此外,当消费者向国外销售商主张权利时,由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仍面临着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四、消费者维权难题的解决途径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及跨境代购的特殊性,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广大消费者应从自身出发,增强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事前与代购商充分协商,从源头上减少维权难题的产生;本文将从海外代购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三维度出发,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搭建多重坚固堡垒,从外部减少维权难题的产生。 

  (一)事前预防——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 

  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等级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更主要地表现为赢得消费者信任这种新的交易方式问题,所以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就演变为信用体系的建立。鉴于目前国内各大网络服务商所采取的评价标准比较简单、主观性较强、容易被人操控,我们应改进评价指标的设计,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采性,比如评价要着重比较实物商品与卖家描述的差异、增加对代购商售后服务的评价,健全第三方平台对代购商的信用评价机制。 

  同时,也要加强对代购商网店的证照监管,并完善代购商的个人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对代购商的营业准入并没有太多的资质要求,其注册的网店基本属于“无开办资金、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从业人员”的“三无产品”,以至于事后代购商“隐身”的现象频发。对此,应改进对跨境代购网店证照审查的方式,可以考虑采取实质性审查的原则,对代购商的个人信息进行详细的备案,其信息披露应达到“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便于理解、易于获得”的标准,从而使消费者可以准确定位到特定代购商,便于向代购商追责。 

  (二)事中监管——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击 

  从宏观层面上加强监管是解决海外代购维权难题有效的外部举措。针对易出现问题的代购商品,工商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监管方案,通过监管手段的更新,尽最大可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海外代购交易及有关服务有序开展。 

  除了大力发挥工商部门的监管作用外,还应考虑加强工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制定监管方案,多管齐下以达到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例如,工商部门可与电信管理部门就代购商的资质认证、经营范围、注册场所、风险资金抵押等条件进行规定,共同制定出管理办法,建立一套完整的审批、管理制度,并针对跨境代购的特殊性,要求代购商交纳风险金,由管理机构定期公布诚信网络交易企业名录和交易风险上限额,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免受侵害。 

  (三)事后救济——创新维权救济途径 

  “事中监管”部分提到由代购商交纳风险金,可以此设立消费者维权救济储备金,存入专门账户,制定严格的发放条件和数额,杜绝“肥水流私”和“形式主义”,真正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 

  除此之外,完善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帮助消费者维权。我们可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海外代购加以专门规定,制定有利于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立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必将得到缓解。 

  从长远来看,随着国际市场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海外代购的命运尚且未知,但毫无疑问的是,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风靡,本文谨以此研究成果助力海外代购产品质量引发的民事维权难题得以解决。 

  [注 释] 

  ①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2015. 

  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即为消费者,国内买家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可以界定为消费者,下文中“国内买家”即称为“消费者”. 

  [参考文献] 

  [1]汪渊智.比较法视野下的代理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之诉权保障研究[J].法治论坛,2014.34. 

  [3]尹蜡梅,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律基础[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田九玲.网络购物诚信问题及其对策浅析[J].商业经济,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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