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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2022-06-09

  【摘要】刑事诉讼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辩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刑事辩护;新刑诉法;保障人权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武器,而且直接标志着该国的法治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志。伴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刑事辩护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能。
  一、刑事辩护制度概念
  刑事辩护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犯罪嫌疑人、报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制度,具体的说,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实现,而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体系等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辩护原则在法律的具体化和保障,其核心和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贯彻辩护原则。
  二、刑事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最主要方式,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自己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使其参与诉讼为被告人辩护的方式。
  (三)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方式。
  三、辩护制度对象的扩充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条款集中体现在第4章的第32条至47条,总条数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42条,对刑事辩护的改革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一个革命性的突破就是把律师的介入提前了两步,由审判阶段才能一下子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身份为辩护人。根据修改后的条文,“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由“提供帮助”第一次改为“有权委托辩护人”,实际这种辩护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侦查和起诉机关,他们更加主动了,避免了不该提起的“诉”,避免了不该批准的“捕”
  这个重大突破顺利解决了侦查阶段律师身份不明的尴尬问题,使律师的诉讼身份正规化,明朗化。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能从客观上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的制约和外部监督,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关押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发生。
  (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将应当接受援助的对象限定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同时限定实施法律援助阶段为审判期间;另外还规定对于其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并没有得到法律援助,就因为不属于应当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而被拒之门外,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率过低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辩护最大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立法对法律援助规定的适用范围太窄。这次刑诉法修改对此作了努力,援助范围双重扩大。一是适用对象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适用援助的阶段延长,过去只有在审判阶段才可以,现在延伸到侦查阶段。
  四、辩护制度内容的完善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保障。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确立了辩护律师的持三证无障碍会见权,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三份文件会见在押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安排。这属于看守所的义务。它带来的重要变化是,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看守所的审批,就有权会见在押嫌疑人,把1996年刑诉修改后的两次审批给撤消了。在时间上,修正案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一个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二)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刑诉法修改在律师阅卷权问题上取得了进展,突出标志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获得了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方案卷笔录的权利。为了保证在审判阶段辩护人也能实现这一诉讼权利,第172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我们有理由认为阅卷难今后有望不再难。
  五、结语
  刑事辩护不仅是现代社会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且是其基本要素。不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角度来看,缺少刑事辩护都是难以想象的。对此,我们务必要不断充实法律知识,更新理念,严格遵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法治精神,以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重要原则,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性,实现公正优先并兼顾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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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谢佑平.生成与发展:刑事辩护制度的进化历程论纲[J].法律科学,2002(1).
  [3]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增订本)[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严军,兴候坤.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订为背景的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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