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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公证遗嘱如何能及时发挥效力

2022-06-09

  【摘要】遗嘱是常见的处理财产的形式,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该如何及时体现公证遗嘱的效力,办证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方法。本文就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发挥阐述了一些个人观点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公证遗嘱;效力;

  及时发挥众所周知,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公证程序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承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而《遗嘱公证细则》对办理遗嘱公证的管辖、申请、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书有着详尽明确的要求,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毋庸置疑,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故公证遗嘱成为立遗嘱人的首选。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还未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以及继承事宜已经提起的其他继承人。这是对首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要求。当然只有这样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在办证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通常接触的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是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后,自己保管公证遗嘱而且对遗嘱公证的事情守口如瓶。这种情况下,往往在立遗嘱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才能发现公证遗嘱和遗嘱继承人。我们都知道,立遗嘱处分财产是公民的权力,而且遗嘱的特点之一就是保密,所以这种情形也很常见。但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影响公证遗嘱及时发挥其效力——因为不知何时才能发现公证遗嘱。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建议遗嘱人在其认为合适的时机恰当的方式将其立遗嘱并经过公证之事告知其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人,并选择其信任的人来保管遗嘱,尽量避免因遗嘱之事产生矛盾。这样遗嘱继承人往往会第一时间知道自己是受益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来确认遗嘱的效力,使公证遗嘱的效力得到及时发挥。

  二是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后,将公证遗嘱交由遗嘱继承人保管。立遗嘱人往往是老弱病残等情形的人员,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以及出于其他的考虑,将公证遗嘱交由遗嘱继承人保管在现实生活中的方式也不足为奇。但这种方式会存在一些隐患:比如说遗嘱继承人得到遗嘱后认为,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早晚就是自己的,就不再很好照顾遗嘱人,使遗嘱人的生活陷入被动甚至无法生活的现状;另外提前将遗嘱内容公诸于众,造成其他继承人的误解和不满,会扰乱遗嘱人今后的生活,这些都违背了遗嘱的初衷,给遗嘱人增添了麻烦。鉴于以上可能出现的情况,建议遗嘱人将公证遗嘱选择合适的人员来保管并且不要提前公布遗嘱的内容。

  三是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时指定遗嘱执行人,并将公证书交由遗嘱执行人保管。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和权利: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二)清理遗产;(三)管理遗产;(四)诉讼代理;(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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