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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察预审机制的思考

2022-06-09

  检察预审,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在立案侦查终结前,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的预先审查活动。预审机制是检查证据质量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办案程序的及时监督,也是应对翻供现象的有效途径。
  一、检察预审中存在的不足
  (一)整体制度建设不完善。当前,检察预审机制内容尚未进入法律条文和全国性规范化文件,因此不同地方的检察院在实行预审机制时都要从头开始探索,逐步落实人员、方式等相关内容。各地检察院落实预审机制固然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规章制度,合理调配人员力量,但是缺少整体的制度安排,这样不利于检察预审机制的规范化、系统化建设,也难以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
  (二)办案客观条件不支持。目前,在各地检察机关自侦上普遍存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时间紧张的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再抽出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同志来负责预审,留出侦查期限中的时间来用于预审,对各地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自侦部门而言,确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三)干警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检察院在实行检察预审机制中,少数干警对预审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实施检察预审机制只是多了一道形式手续,特别在办案时间不够、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就是自添麻烦,甚至还认为预审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影响同事间的团结。
  (四)预审自身定位不清晰。检察预审应当具有自身独立的定位和功能,而不是简单地将公诉审查起诉工作提前做一遍。检察预审应当以侦查意识主导,从侦查部门查明事实、完善证据的角度出发,重在及时发现和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取证遗漏问题,不仅要关注准备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还要关注案件侦办中的线索和有疑点的犯罪事实。
  二、构建检察预审的设想
  (一)检察预审时间及范围
  检察预审以案件基本侦办完毕、侦结报告初步完稿后介入为宜,预审工作应控制在侦查期限以内。案件承办科室(组)应当贯彻快侦快结原则,加快侦查节奏,为预审工作留出时间。预审人员接到案卷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由于一般侦查期限比较紧张,遇到法定节假日时该时限不宜顺延。
  检察预审的范围应当包括本院反贪、反渎部门侦查的案件,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下级检察院自行办理但上级检察院认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自侦案件。
  (二)检察预审机构、人员及方式
  1.专设机构。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在反贪局设立专门的预审处(科、室)负责本院自侦案件的预审工作,并同时承担指导下级院检察预审的工作。专设机构由数名办案经验丰富、法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组成,对应本局的侦查处(科、组),预审人员不参与案件侦查活动,实行专人专岗专责。实行专设机构负责预审的好处,在于能够保证足够的预审人员面对本局侦办的案件,在预审过程中预审人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展开全面审查。但是由于增设机构审批一般较为困难,资深办案人员充实到预审机构中容易造成有限办案人力资源的浪费,该种组织方式在基层院推广相对较难。
  2.专人负责。由专职预审员负责对本局侦办的案件进行预审,审查内容涉及案件事实、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各个方面,并出具预审意见书递交局长。当前检察自侦工作要求提高,强度加大,一些多年从事侦查工作的同志身体和精力上难以长期参与侦查活动,请这样的老同志来从事预审工作,既保障了预审工作对法律知识、办案实务的高要求,又有利于发挥老同志经验丰富的特长。
  3.指定非本案办案人员。案件侦办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反贪局或反渎局局长指定一名侦查经验丰富并且不参与本案件办理的同志对案情进行全面复核,防止原先承办人员先入为主、形成思维定势。预审人员对案件提出补充侦查的复核意见后,由原承办人员进行继续侦查。
  4.业务骨干联审。在反贪局、反渎局内部抽调业务骨干设立预审组,每个案件侦办结束后,先将案卷提交预审组进行审查。这样有利于集思广益,查漏补缺。
  (三)检察预审方式
  预审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向预审人员移交以下材料:申请预审文书、侦查终结报告初稿、起诉意见书初稿、案卷卷宗材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其它随案移交的材料。
  检察预审方式以书面审查为宜,而不需要预审人员再介入侦查活动,笔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预审重在从证据合法性角度对案情展开审查,书面审查足以达到这一目的;其二,预审时间有限,不可能再展开侦查活动;其三,预审人员认为需要另行调查取证的问题交由承办的侦查处(科、组)完成。但预审人员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就某一证据问题进行说明,在必要时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提审或会同侦查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因为侦查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存在违纪行为,在书面案卷中往往很难反映出来。
  (四)检察预审内容
  检察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包括是否存在超期办案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强制措施的执行、通知是否合法及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是否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依法告知,未录像的原因及说明情况;讯(询)问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讯(询)问记载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讯(询)问记载内容是否与录音录像内容相符;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其它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况。(2)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刑诉法要求的确实、充分程度。是否有遗漏的重要证据应取未取,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证据体系是否完整严密,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有足够证据认定犯罪,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辩解点、进攻点在哪里,在侦查中是否已经有针对性地充分取证。(3)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审查讯(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讯(询)问笔录是否经过犯罪嫌疑人(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手印;收集的书证是否出具部门的盖章;书证复印件是否能够正确反映原件及其内容;收集、制作的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痕迹等。(4)是否有重要犯罪疑点未调查或未查明。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与本案同种罪名犯罪事实的疑点、与本案不同种罪名犯罪事实的疑点、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人的犯罪疑点以及在本案中发现的其它线索等。(5)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无争议。(6)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作为的情况。(7)有否兼顾办案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如在追缴赃款和维护受害群众利益方面是否到位,是否会引起涉检上访等。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容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更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社会舆情,对可能出现的舆论过度炒作应事先提出应对预案,避免因草率结案、盲目结案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五)检察预审意见处理
  预审人员对案件做出审查后,应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上报反贪局局长或反渎局局长,并将预审手续文书、预审意见书归入侦查内卷。
  1.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建议侦查终结。如果预审人员对承办人适用法律存在不同意见,应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提交全局会议讨论。
  2.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建议暂缓侦查终结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包括主要犯罪事实未查明、重要犯罪疑点未调查或未查明、证据不充分、取证存在重要遗漏等。
  3.经审查认为存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案情提出建议。对于存在非法言词证据的,应列出清单建议排除、并提出是否重新取证意见;对于存在非法实物证据的,应列出清单建议排除或补正;对于存在瑕疵言词证据的,应列出清单并建议补正;对存在瑕疵物证、书证的,应列出清单建议补正,不能补正的应提出书面解释或提前做好应对预案的建议。
  4.经审查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办案或以权谋私嫌疑的,应当报告局长,建议局长根据内部监督有关规定展开调查。
  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收到预审意见书后,按照审查意见分别做出处理。预审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结案的,直接安排承办人进入结案程序。预审后认为还存在问题,应暂缓结案的,局长可以召集案件承办的侦查处(科、组)、预审人员进行讨论,确定证据排除、补正、补查方案,并由案件承办的侦查处(科、组)负责实施。承办的侦查处(科、组)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及时向预审人员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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