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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法的修改及对银行诉讼实务的影响

2022-06-09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共60条,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达90多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势必会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从银行诉讼实务角度,浅析修正案中与银行诉讼实务联系较紧密的相关规定及其影响。
  一、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
  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故意拖延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屡见不鲜,不利于诉讼公正和效率。针对上述不良行为,修正案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此内容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并规定在新修正案第十三条中,共同作为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不过,诚实信用作为一项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适用,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有待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新设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公众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三聚氰胺奶粉、陕西儿童群体铅中毒等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和重大环境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除呼吁政府加强管制外,十分希望有相关组织能"挺身而出",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受害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回应了这种社会诉求,新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将目前社会反应最强烈的环境污染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纳入可公益诉讼范畴。
  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新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这样的规定使得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成为开放状态,可以由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例如,可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纠纷提起公益诉讼。又如,检察机关因为宪法和民诉法中都规定了其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对于两类公益纠纷应该都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过,检察机关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具体行使起诉权,在公益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细化。
  对面向广泛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而言,公益诉讼制度也可能带来新的挑战,须更加注重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类似近年广州同业曾被媒体报道,未经客户同意、暗地批量为客户开立信用卡的"被开卡"事件,便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对象,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修改一审程序,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修正案对一审程序的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修改起诉状应当记明的部分事项。其中,原告方增加了"联系方式"一项,而被告方的信息则有所减少。
  银行起诉时,应注意按照新民诉法的要求,对于原、被告分别列明:(1)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2明确法院立案及不予受理的时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银行提交起诉状后七日内,应注意接收法院立案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银行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明确被告答辩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如银行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扩大国内案件协议管辖范围。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约定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原民诉法规定,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并且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修订后,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以财产为标的的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也可以适用于协议管辖。并且,所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均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
  对此,银行除在业务合同中尽量约定银行所在地或其他有利的管辖法院外,对于侵权、不当得利等其他民事纠纷,也可尝试与对方协商,约定便利银行诉讼的管辖法院。
  5增加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银行为被告的案件中,如需要提出管辖异议,银行应注意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且不就案件实体问题应诉答辩,否则可能被视为接受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6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拒绝调解。修正案规定,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由此,银行如认为无调解的必要或与对方无法达成一致,可明确拒绝调解。四、完善简易程序、新增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为了提高民事纠纷解决效率,修正案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特点是一审终审,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负担。由此,我国民诉法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这样一种多样化、可适应不同情况、不同数额的民事纠纷诉讼体系。
  银行在诉讼实务中需注意,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作出的判决、裁定等为生效判决。如不服法院裁决,将无法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鉴于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银行需特别注意防范败诉或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诉讼风险。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正案增加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过,修正案也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化为普通程序。
  银行对于原告案件,可与对方当事人及法院充分沟通协商,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加快诉讼进程,早日实现债权,减少诉累。
  (三)简化审理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如银行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注意保持所留联系方式畅通,并记录传唤和送达时间,并充分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五、当事人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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