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评估中的法律参数
2022-06-09
知识产权评估是从属于资产评估的一个分支,其实质就是对权利的评估。在进行评估时,还是要运用到资产评估中传统的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是知识产权又不同于一般的权利,它有着客体非独占性、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因此,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除了选取影响权利价值的经济参数、技术参数、社会参数外,尤其应当注重对法律参数的选取。就主要类型的知识产权而言,①影响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法律参数有权利类型、权属、权利限制、年限等等,以下将逐一展开。
一、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是知识产权评估中最重要的法律参数,因为不同的权利类型直接决定了评估采用的方法以及其它参数的选取。就现行的知识产权而言,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被分为八大类,②而知识产权评估中通常涉及到的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其中专利的评估更是占据了半壁江山。专利权又细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情况下,发明专利的价值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这几专利;商标也可分为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评估的价值大小有异;版权下属的复制权、表演权、传播权等等,其价值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评估中,所选取的参数侧重也有所不同。专利和版权一般要重点考察权利剩余年限,而商标则不用顾忌此点;专利一般要纳入技术更新和市场替代率的因素考量,而商标和版权则不在此行列;商标会涉及在一定范围类是否驰名或著名,版权和专利则不用考虑。因此,明确好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是价值评估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二、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其限制
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往往是"动态"中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只有在(1)在贸易中的转让或许可;(2)企业合并,或建立合资企业时,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3)企业破产清偿;(4)以知识产权设质;(5)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侵犯经济权利的赔偿的情况下才会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1]因此,作为权利人,在"静态"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对其权利进行评估的,而在"动态"的情况下,评估的委托方除了权利人本人外,更多的是有意受让该权利的主体。对后者而言,确认权利的权属以及负载在该权力上的限制是至关重要的。
(一)是否批准注册
在世界范围了,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都需经权利部门核准注册,经权利部门授予权利证书,以证明权利人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在进行专利和商标评估时,应当确认被评估的商标和专利是否拥有权利证书。我国西南曾有一个商标在上拍卖场(且不说商标的拍卖是否合法)时,被评估出的底价上了亿元人民币,而拍卖刚一结束,买主就得到了信息: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它根本不具有专用权;而它又决不是"驰名商标",即不在依巴黎公约可以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之列,所以,实际上它可能一文不值,而该地方的评估公司据说确确实实是按照传统经济学公认的评估公式估出的该价值。[2]
(二)是否为从属权利主体
这里指称的从属权利主体一般为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要受到上一阶权利主体的限制,不能独立行使权利的人,例如第二专利权人,演绎权人等。如果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的主体为从属权利主体,那么权利的价值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影响。以演绎权人创作的剧本为例,如果演绎权人以许可他人拍摄电影为目的(再次演绎)评估该剧本的价值,因为该剧本是在原著作权人的小说基础上创作改编的,其再次演绎的行为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相应的,剧本的价值也将缩减。
(三)是否诉讼争议
如若权利客体被陷入诉讼当中,不管该诉讼的结果如何,知识产权被评估出来的价值都会大打折扣。而在评估的过程中,客体所涉及的诉讼并不会有任何书面记录以供查询,在加之诉讼(尤其是以侵权所在地为管辖法院的诉讼)在异地进行消息的闭塞性,知识产权诉讼的事实可能被忽略,从而让最终评估出来的结果出现失真。
(四)是否权利许可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独占性的特点,因此,对权利进行各种许可使用并不会影响权利人本人或是他人对权利的使用。但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如果权利已经进行许可,则意味权利产品的市场被分割,权利的价值也应当相应缩减。以专利出资为例,公司在受让该出资时,应当要考虑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情况,如果专利已经许可给他人并生产了同类型的产品,则专利的价值便会大大的缩水。这里所指代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缩水"并不是权利本身的贬值,而是权利在动态的流转中价值的变化,在"静态"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权利许可可能还会让权利增值。
三、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平衡,不管是专利权还是版权,都是有权利"寿命"的,商标权其实也有权利"寿命",只是在每一个年龄节点,它都能够选择"寿终正寝"还是"重生"。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是权利价值评估中的重要参数,如果权利时日不多,不管该权利拥有怎样的市场优势,都无法改变该权利低价值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