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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2022-06-09

  一、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指出的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学者态度,除了现有法律制定上的一个漏洞原因之外。法律的执行力角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

  (一)法律的制定与现实的脱节。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罪具可行性的便是《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规定,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常受到侵害,发包方、基层干部等组织或个人,常以种种方法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在法律上都不是很清楚。此外,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受损的农民都能够申请撤销决定。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即使会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但是是完全遵照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相关指导规定,那么其便相当于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然而多数现实中发生的问题都很少是赤裸裸的违法侵权,都或多或少的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在此之下,权利受损农民需要经历繁杂的收集证据过程,然而面对这类在中国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阶级来说便如登天之难,那么此时法律的操控便如同一纸空文,完完全全的脱离于现实,变的束手无策。

  (二)司法机构执行力度上态度消极。基于我国的现实,司法和政治是没有形成完全的独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便如被掐着手腕写字一般的不自如,特别是当其面对的诉讼一方是非平等的当事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与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法院如果判农民方胜诉,那么其就等于认定政府行为违反,便认定该政府的行为与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这边上升到了地方法院法官的权限问题的层面,我们不得不担忧另一个洛阳种子案的悲剧结局出现。

  (三)失地农民的势单力薄。农民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侵权主体,一方是政府,或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面对这样一种特殊的主体,不仅导致法院态度的消极,同样对农民自身而言,一己单薄之力面对有公权力后盾的组织,便导致了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在具体时间中不仅体现在举证的困难上,还体现在谈判的能力上。农民在维权路上作为弱势群体,在面对披着合法化外衣的侵权行为时在证据的获得上就会遇到阻力,加上有绝大多数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在大多数实践中,农民则在陈述政府行为,而政府却在出示权威的法律证据,加之法院的消极态度,则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到保护。

  二、组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农民协会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拉小权益主体双方的地位悬殊问题。只有在这前提之下,才能很大程度的改变农民势单力薄的地位,加大农民权益受损时的话语权,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因此,组建农民工会来真正代表农民的喉舌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农民协会在国外已经发展的十分成熟,但是如果照搬国外现有制度,不去总结中国相关国情,显然也是行不通的,因此,要结合我国的相关国情与基础,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

  组建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首先在主体上。农民协会的成员是代表农民权益的主力军,是能够真正切实体会农民疾苦,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农民的权益,因此,农民工会的成员毫无疑问便是无政治头衔的农民。农民协会的成员采用会员制,自愿制,农民自愿按期缴纳会费参加,凡事成为会员的农民,在其权益受损的时候可以选择农民工会代表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参与协商谈判主体。其次在具体职责上,组建农民工会的目的便是要改变农民势单力薄的现状,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改变其他选择执行上的偏颇,因此,要将农民工会提高成为一个专业的谈判组织的地位。基于对人事任免上的方式,在具体时间操作中要做到分工明确,机构管理人员与谈判人员,代表诉讼人员要有明确的区分。协会的会员就如同公司的大股东,因此每位工会会员要充分且正确的行使决策权。在决策作出前认真听取工会聘任人员的意见。农民协会同样也要设立问责制,这种问责制不仅针对与所聘人员同样也适用与农民会员自身。对于所聘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表见"代理等一系列问题要在工会章程中明确指出,具体体现在其管理,工作能力的奖罚制中。对于会员的问责主要体现在消极表权,以权谋私,对其问责轻者多缴纳会费,重者,罢免其会员资格,其个人权益维护问题则不再由工会代表其磋商、谈判。

  最后,财产管理上。经费问题对于农民协会的成立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处理好了经济问题才能使其顺利的运转下去。维持农民工会健康顺利工作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农民会员的会费。协会会费按月缴纳,如案件涉及自身利益,仍需在会费之外按比例缴纳一部分活动经费。农民工会单独成立财产管理部门,聘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管理。每笔经费的投出都须有详细的账目,赋予会员查账权、监督权。农民工会的人员聘请工资、奖金都由会费支出。为了保证农民协会的经济运行稳定,协会设立采取集中制度,村乡以镇为单位,并且要给予一定人数上的下限。对于延期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要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处罚,对严重者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切实保障经费的来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魏建.嵌入和争夺下的权利破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J].法学论坛,2010年11月第6期.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

  [3]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高层研讨会专家观点汇要:"中国现代化进程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4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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