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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

2022-06-09

  一、引言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其对刑法典总、分则内容作出了部分修改,尤其是新增罪名颇受关注,其中第41条①就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新增罪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还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着重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

  每一个犯罪都有不一样的动机、目的、过程及行为方式等,就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的宣告刑,而这些因素上升到刑法层面,称之为量刑情节,它是指在某种客观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的,用以决定量刑轻重的各种主客观情况。为了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的刑罚裁量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充分考虑各种情节进行量刑已经成为现代审判的必然作法。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情节

  刑法理论中以是否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对量刑情节进行分类。有规定的,称为法定量刑情节。以此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中又包括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说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分析此款,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析

  《解释》第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了三项划分,根据刑法原理,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以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故该条特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符合《解释》第三条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点的出发点是重点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即是为了打击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之行为,突出表现为拖欠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薪酬的行为,农民工可以认为是底层劳动者的典型代表。现实的状况是,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以及事业编的国家工作人员,似无工资拖欠之虞,而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则不尽然,因此第1点的着眼点在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情况,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继而严重影响到劳动者本人或家人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的,则构成本罪的加重情节。

  第2点从条文字面理解,并不要求暴力行为造成实际伤害,只要有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即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

  第3点为兜底性条款,对其理解与适用应采用较为开放的视角,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比较适宜:第一,被欠薪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第二,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拖欠工资事件出现以后,大多依靠政府的财政支付来安抚劳动者,大多欠薪者都认为这是逃脱支付劳动报酬的绝佳机会,笔者认为,应将国家经济损失确定一个合适的数额作为"严重后果"的表现之一。第三,因欠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讨薪致死伤的事件频发,被害人自杀的案件也并非少见,虽然欠薪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以及侵害他人健康,但这些恶性后果却由其导致。(二)对"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精神,为了以最低成本的司法资源,发挥刑法最大限度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专门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能适用的法定从宽处罚情形。当然,适用从宽处罚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具体如下:第一,不以犯罪论。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第二,可以型减免论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第三,可以型从轻论处。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比《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与《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可知,《解释》将"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期限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的基础上相应的提前和延后,即增加了"刑事立案前"与"一审宣判前"两个时间点,纵向来看,《解释》如此规定,更趋合理,在给予罪嫌或被告更多争取从宽处理机会的同时,同样也提高了劳动者们拿到血汗钱的机率。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时间应当是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若在期限之后再支付就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初查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基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三款之规定,笔者建议公检法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时有必要告知罪嫌或被告本案的相关诉讼程序时间,有利于罪嫌或被告清楚知道其若在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和相关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于正确裁量刑罚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酌定情节虽然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刑罚的适用,但它对于全面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公正地适用刑罚具有重大价值,因而在裁量刑罚时也予以高度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裁量刑罚时至少应高度关注和认真考察以下酌定情节:(1)被告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具体起因;(2)被告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动机以及该动机的反社会伦理程度;(3)被欠薪对象的生活状况;(4)被告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过程、方法和手段;(5)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悔悟程度。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作如此规定是一大亮点,旨在督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尽快偿还劳动者的血汗钱,同时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面对刑罚的威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为尽可能的减少或免除牢狱之灾,必然会更快地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或许看见一个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被关在监狱里苦不堪言那会大快人心,可那对于解决被欠薪者的实际困难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造成讨薪维权道路的更加崎岖,这并不是社会所需要的。与其如此,倒不如给予欠薪者一个临时悔过的机会,同时也让被欠薪者得到刑法救济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满足。故此,立法者并没有简单的将刑法定位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而是充分利用这种"人之常情",立足于社会的需要来创设和解释法律,既惩戒了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者,同时又到达了造福被欠薪者的目的,这种智慧和高超的利用刑法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具有非凡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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