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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2022-06-09

  检察机关是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活动各级检察机关都承担相应的职责。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因此,对于检察工作以及不断发展、完善的检察制度而言,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部门,承担着刑事案件公诉及审判监督等重要检察职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公诉环节的影响既是对检察工作影响的缩影,也映射出刑事司法制度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中的日益完善。

 

  新刑诉法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四种特别程序,这些修改基本都与检察机关职能息息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检察队伍的工作任务。而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司法部门,其工作量的增加可想而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公诉工作的方方面面,简单的从法律规定上列举,规定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210条),突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能以及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在庭审程序中明确了量刑程序(第193条),彰显量刑与定罪的同等重要性;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以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等。自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诉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如何理顺工作机制、如何在保证新法要求的权利保护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是每个公诉部门共同面对的问题。具体到我院公诉体会到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也总结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律师辩护权扩张,增强了控辩对抗性

 

  自今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为辩护人的,所有辩护律师都进行了阅卷,摘抄、复制了案件材料,但没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取证据。

 

  新刑诉法扩张了律师的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公诉阶段案卷材料由“半公开”向“全面公开”状态的转变。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审批。这些规定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增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

 

  同时,由于律师会见当事人也不再需要公诉部门批准,公诉人就不再掌握律师是否进行了会见、进行了几次会见等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的反向不对称。也就是说,律师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诉部门的表现,但公诉人不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见律师和会见的频率,也就不能肯定供述是否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往往在庭审时才能表现出来。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知悉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提前了解到案件证人证言或同案人供述,律师受利益驱动,故意提供虚伪证据或者“点拨”犯罪嫌疑人如何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难以避免。对于孤证案件,律师事前对当事人的点拨及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产生大的负面效果。

 

  这一问题就是新的刑事辩护制度对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和出庭公诉的水平提出的挑战。应对这一挑战,首先,要求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树立证据意识,严把关,在证据不充分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尽量做到案件不依靠供述也能定案,摆脱对供述的依赖。第二,要求公诉人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在庭审前做好出庭预案和对应措施,在庭审出现被告人翻供或证据突袭时,能够有理有据,既有充分证据予以辩驳,又有法律依据以支持控诉。

 

  第二,证人、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增加了公诉难度

 

  今年以来的案件庭审中,我院没有证人出庭案件,有一件鉴定人员出庭案件,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律师对被害人轻伤的伤情鉴定有意见,要求鉴定人出庭。

 

  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一向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据有关数据统计,新刑诉法实施之前的证人出庭率不足5%。新刑事诉讼法创设性地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旨在破解证人出庭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出庭作证的范围,在保留原来比较理想的规定之基础上,在第187条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当然,这一规定仍比较笼统,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其二,规定了强制出庭的制度。表明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同时,出于人性化的考虑,立法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其三,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进行修改后给公诉部门增加了两项任务:首先是对证人的保护。新刑诉法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再有就是最重要也最困难的——说服证人出庭。这一项任务就是在证人、鉴定人出庭环节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由于证人有害怕打击报复的顾虑,一般不愿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加上有些证人工作忙,所以证人大多不愿出庭作证,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对证人进行说服,争取证人自愿出庭并保持证言的真实性。往往在取证时,证人能够愿意提供证言,但在要求出庭作证时,需要直面被告人,出于上述的种种顾虑,证人就不愿意出庭了。在有些情况下,在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证人的亲属、朋友的利益时,或者在证人感到被告人如果不得到惩罚可能将来侵害其自身利益时,证人才会愿意出庭作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很难说服证人出庭,鉴定人、侦查人员由于其相对中立的身份,需要时是可能出庭的。在说服证人出庭时,我们的经验是可以借助证人家庭、单位或所在村委会、社区的力量进行说服。在劝说之前,一定要了解证人的身份、背景、家庭情况,有利于设身处地的对证人进行劝说,说服证人出庭。

 

  第三,简易程序出庭制度增加了公诉工作量

 

  截止目前,我院今年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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