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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2-06-08

  摘 要:随着入世放开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大批的外资银行涌入中国市场,给内资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外资银行非常注重在中国境内申请各种专利,给其以后的发展带来了先机,而内资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明显与外资银行有很大的差距,为了在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美国、欧盟及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指出目前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68-03

  一、国外主要国家及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美国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美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来已久,早在1970年开始就已经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受理及认定,而且,在美国,商业方法早已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的《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是美国开始对金融行业商业方法授予专利的立法体现。1998年的Signature金融集团案,是美国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的标志。之后,对于此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的争议使得Signature金融集团与道富银行对簿公堂,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认定了此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这一案件,是专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司法制度对其进行适时调整的经典案例,这一判例的出现使得金融领域中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得以创新出来。此后,美国金融机构便开始积极地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都快速增长[1]。

  (二)欧盟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问题上,相对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而言,欧洲专利局对待商业方法专利要更为严格。欧盟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处理是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主要依据的,该公约规定,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美国对于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做法出现以后,欧盟国家意识到若将银行业的商业方法排除在可授予专利的范围外,会造成本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故自1999年以后,欧洲专利局开始考虑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并予以保护。2000年,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在其第80次会议上指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应该按照其他专利申请一样的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包括新颖性、发明步骤和实用性,但同时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要以非显而易见的方式解决一个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2]。目前,在实践中,商业方法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包装在欧盟获得专利权。

  (三)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专利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随着外资银行大量入驻中国,内资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专利申请及授予的数量逐年增加,但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发明专利仅占较小比重,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基本没有涉及。当然这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无关系。《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现在相关的专家学者也对此问题持不同的见解,而且实践中也没有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先例。

  在商标权保护上,境内银行对于金融产品申请商标权保护的数量很少。

  在著作权保护上,商业银行能够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只能是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域名登记方面,但根据中国银监会调查显示,国内银行在此方面的著作权申请数量很少、质量很低,严重影响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

  在信息社会中,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正凭借着其所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大量的知识产权,逐渐成为“有脑袋无身体”的指挥者。如,耐克运动鞋的生产者,通过向其他国家输出知识产权,而无须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源,就分得了社会生产所创造的巨大财富。另一些国家则正在演变成为“有身体无脑袋”的简单制造者。如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

  这种情况在金融业中同样存在。知识和科技的结合,已经使得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成为了当前金融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3]。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不仅在本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研发金融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视为未来激烈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而且已经将触角延伸到了发展中国家。这种做法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了自己的竞争力,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令人担忧和感到恐慌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商业方法的范围非常宽泛,因此,此种专利出现后,外资金融机构都积极投入到这类专利的申请。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在对商业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已经远远落后于外国的竞争对手了。外资银行早就意识到,相对于我国的内资银行而言,其有两大问题,一是营业网点不足,二是刷卡难,大力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正是解决这两大问题的良方。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金融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自己的专利,要么会被迫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危险。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势必会对我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项: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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