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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2022-06-09

  摘要:本文主要从完善金融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指出法律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运行质量的影响,指出法律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运行质量的影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的四个重点。 

  关键词:金融风险 防范 法律制度 完善 

  一、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的相关性问题 

  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的相关性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多年来在金融运作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如今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总体的理论上来看,可以将金融法律制度的分成这样几个层次进行解读:第一,金融风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第二,契约关系的信用度与债权保护。第三,国家金融系统的法律完善。 

  (一)金融风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法律制度是降低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也就是说防范金融风险必须依靠法律,法律是金融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是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规模决定了维护股东权利的相关内容,相同的情况也符合银行信贷系统的债券融资与债权人的关联性。 

  (二)契约关系的信用度与债权保护 

  契约关系的执行力度决定了金融关系的稳定,契约的真正效力在于是否能够无条件执行,契约关系在法律上的意义是绝对义务关系,一经签订便必须履行。各国研究表明,信用度的丧失会引起经济萎缩,因为契约得不到合理执行而致使无人愿意成为债权人。 

  (三)国家金融系统的法律完善 

  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金融稳定的维护必须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保证金融市场的信用度执行。国家必须抓紧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确保本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结合本国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它国家的合理因素积极借鉴,但要保留本国的创新性。 

  金融运作的安全程度与金融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密切相关,所以金融法律建立的意义在于合理分配金融管理系统,金融运作机构和金融机构客户的权力与责任,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利,限制每一方的非法膨胀,从而对金融市场的自发性实现平衡制约。从法律的语境来讲,金融法律并不能彻底消除金童风险,但是可以对金融风险实现限度控制,并促进金融市场秩序化发展。 

  二、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国家经济背景的改变、市场对经济的自发调节不稳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不足,金融资本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损失,都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金融风险根据自身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经营引发的金融风险、制度造成的金融风险、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金融风险划分为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内的八类风险。这八种金融风险在中国出现的频率虽有不同,但几乎都曾或多或少存在并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始终是我国金融系统运作中存在的第一大风险。因为在我国信贷和投资一直是金融行业的主要行为,这是由我国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决定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和投资业务时对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信用晨读做出的评估往往不符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导致了信用风险的发生。 

  从最近一段时间的情况来看,我国各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已经趋于降低,金融市场的信用机制正在不断合理化和完善化,各种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不良信贷行为逐年减少,可以说是我国金融管理的一大进步。这些进步的根本原因有一部分来自于金融机构通过多年的努力逐渐深化改革,对市场和管理的驾驭能力普遍增强。另一个方面,金融风险的降低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不可分割的。 

  我国的信用风险的具体状况可以参照上一个时期房产市场的信贷情况综合判断。前些年,我国的房产市场出现的繁荣景象导致了房产贷款的大幅增长,房产贷款问题一度成为我国金融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点。通过对比世界各国的房产信贷经验来看,房产信贷盲目乐观和趋之若鹜的结果就是导致金融市场不稳定和结构不合理发展的重要原因,与我国追求既快又稳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不相符合,是我国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的高危领域。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我国另一种金融风险的多发形式,它的发生频率仅次于信贷风险。根据国际研究的惯例表明,信息技术方面造成的各种错误以及在重大的事故中导致的金融损失是操作风险多发的主要原因,当然来自金融内部控制的失效以及各项管理的失调也会造成严重的操作风险。很多时候,面对来自内部的史册以及外部的欺诈,金融机构都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 

  (三)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分化越来越细致,各种交易纷繁复杂,各种不同类别的市场之间的交易减去频繁,这些因素都是导致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另外,行业之间的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的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造成了金融机构的各种新问题,高风险。 

  我国金融行业的管理有其严格的管理方案,比如说我国推行金融行业实现经营和管理制度的高度分化,要求各种不同性质的金融活动必须设置单独的金融机构,不能设置综合或方向不明确的金融组织,不同类别的金融组织之间不得合并。但是我国的金融法律上对于通过控股关系或下属机构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之间的整合情况缺乏明确的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风险隐患。 

  跨行业、跨产业之间的金融交易造成金融风险的几率很高。根据国际经济局势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通过控股关系或所属公司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在进行资本运作的环节中,极易引发金融风险。资本运作形式的复杂链索关系导致另外金融交易中存在的风险极大而且防范性极低。资本的运作失效直接导致了处在链索关系中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从金融法律制度的视野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行业的现状证明了我国在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上存在一定欠缺,这与我国多年来的管理方法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征密切相关,不是一朝一夕形成,也绝非短时间内可以实现质的改变,唯有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革创新机制,不断加强制度监督,才能逐步推进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确保金童法律体系的完善,它将从本质上改变我国金融领域的运作质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我国国民经济的日新月异,我国在金融行业也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这其中不仅包括金融交易更包括金融管理和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针对我国金融机构严格分化的管理原则已经建立了多部不同领域的金融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另外还建立了诸如《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等行政法规,以规范更广泛的民事行为。 

  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高风险领域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合理导致的。首先是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交易已经不再是以往的单一模式,商品经济渐渐表现出多元化趋势,因此商品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征信业务的依赖程度加深。征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发展起来并迅速壮大。各种征信领域内的诈骗和补发行为为金融领域带来了新风险造成了新问题,但是我国对于征信领域发展的管理明显存在滞后性,缺少法律规范的结果使得金融行业面临来自征信风险的恐慌。 

  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虽然有也已经有不短的时间,但是相对于成熟完善的水平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在二十世纪末期我国的征信行业才刚刚起步,短短的二十年发展历程仍然不足以建立科学完善的征信秩序和法律规范以及防范措施。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征信行业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进步,但也只是局限在规模和速度上,但是在健全法律制度方面还十分有待加强。征信行业涉及到企业机密和公民隐私,需要非常专业而且严格的法律规范制约。但是就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相关立法上来看,却很难找到一项法律能够完美规范征信行业的具体标准,这种缺失导致了征信行业的诸多问题,许多需要保护的信息被披露曝光出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威胁,征信行业也因此备受质疑和抵触。 

  在我国的金融风险中还存在一大诱因就是对劳动债权的法律保护缺失,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情况直接将银行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银行的债券得不到保护,债务难以追索,很多投资因为缺乏良性机制而难以回收,使得金融机构债权人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弱化。另一个方面,对担保物权的消极态度会导致法律基础遭到破坏,使得经济主体对担保制度的保护措施失去信任。 

  其次,我国在管理企业破产工作的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的发展构成一定不利影响。由于管理不利,企业破产以后,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权力普遍得到良好的维护,财产的保全性低下。我国的破产法律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山都是以政府为中心,从政策性需要着手,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主导下的运行规律存下一定的矛盾与制约。导致了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法律却没有明显的规定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了金融领域内风险的进一步增大。 

  当前是我国企业破产法重新修订的重要阶段。全新的《企业破产法》比现有企业破产法在各个方面均具有相对优势。新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更宽泛的范畴,对于企业法人的类型没有限制和要求,囊括了所有企业的破产规划工作情况。新破产法对处理破产工作的具体流程做了详细规定,解决了因破产导致的各种实体问题,在破产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出新破产法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新破产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比如说,新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以及破产条件等核心问题上,心破产法没有体现出对债权人直接权益的保护,在两个方面的立法内容上面还有待补充丰富。 

  第三,对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目前的形式而言,我国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归纳成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利用不实的金融信息开展金融诈骗,以实现对一定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种虽然并没有对本人拥有之财产构成非法占有的关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不实的金融信息为企业骗取利益。这两种金融诈骗形式豆子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风险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又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 

  四、我国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 

  当前我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正加速向前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艰巨。金融立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金融风险,但完善的法律法规却是缓解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减少制度性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是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基础。 

  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立法的核心问题是要牢固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法律的效率和执行力度。金融法律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与时俱进性,也就是说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金融立法取向。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取向必然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不断创新金融管理方法和防范机制。 

  首先,要统筹、科学和全局地做好金融立法工作。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金融法律体系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还要针对当下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金融立法。通过立法手段逐步推进金融市场的统一和整合保证不同的市场在其基础设施方面,如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规则方面的基本统一。 

  其次,要始终把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作为金融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通过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证明,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一定要首先要维护好金融机构存款人和金融机构投资人的利益。通过对各项金融法律的完善和对不断创新实现对金融安全网络的建立,加强各个不容领域内的金融立法的整合力度。 

  第三,要持之以恒地做好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工作。我国上时间里始终停留在法律层面立法的限制,没有与其它学科的先进理念相结合,可谓我国金融法律创新性和预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因此,金融法律体系的建立应该积极吸收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心理学等与金融领域的运作息息相关的专业知识,对金融市场行为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走出政策性立法的局限。 

  第四,要花大力气培养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1]李爱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殊风险法律防范[N].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 

  [2]陈谌.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5 

  [3]李菁雪.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J].现代经济信息,2015 

  [4]赵春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风险及法律防范制度构建[J].社会科学战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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