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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的信用机制策略研究

2022-06-09

文/陈光

摘要:以电子商务的信用机制策略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我国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与发达国家信用机制发展的差距,探讨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信用机制的策略,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发展提供支持。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平台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物流成本下降、网络基础设施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方面的市场安全技术不高、法制法规不健全,没有良好的信用机制约束,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信用机制风险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监督体系,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给买卖双方创造公正、诚信、平等的交易环境成为电子商务运营商、政府决策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重要研究内容,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迫在眉睫。

电子商务市场是在网络环境下虚拟的,由于交易双方完成产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场所是基于互联网的,所以又称其为“互联网市场”或“线上市场”相对于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市场而言,电子商务市场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应用到商业领域后兴起的,其交易双方及交易平台都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交易过程部分或全部都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实现,交易商品具有价格低、品种多、不受区域限制等特点。但由于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不见面,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也因此易出现欺诈、蒙骗消费者的现象。

1、信用问题对电子商务市场影响

电子商务市场的出现使交易的时间、空间分离的程度迅速加大,交易形式从“熟人交易”变成了“陌生人交易”,而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主体复杂性、跨区域性、交易记录的可更改性及虚拟性等使其信用机制面临的问题比实体市场显得更加突出。作为交易的主导方(卖方)由于欺诈、蒙骗消费者受到惩罚的成本非常低,而一旦成功收益却非常大,导致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欺诈事件盛行、信用缺失、信用状况恶化,大量假冒伪劣、旧货翻新的商品充斥着电子商务市场,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总体来看,电子商务市场性用机制的根本问题主要出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区域较为有限,信息的传达较为充实和准确,交易者如不遵守信用,相关信息会在其周围迅速传递而对其信誉度造成影响,其后果是导致与其交易的人群数量减少,销售量下降。相比之下,电子商务交易因其虚拟性,使得交易的双方不进行直接接触。买方的购买信息一般是真实的,而卖方销售的产品信息具有不可预知性,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买方对卖方信息的真伪难以识别,因而容易滋生网络欺诈和蒙骗的行为。据美国National ConsumersLeague的一份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在美国70%的网络投诉都指向了伪造产品信息或销售者的身份信息。而在我国虽然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但在信用立法方面还很滞后,导致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间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单打独斗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但在另一方面, 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网平台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对约束交易双方的欺诈、失信行为又有着一定的功效。虽然具有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但互联网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又是公平的,迅速的,一旦卖方的不良交易记录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后,对其产生的影响亦是巨大的,这也在无形之中产生了一种网络上的社会舆论监督,并能够影响到商家的信用度。但同样由于互联网本身不能辨别其所传递信息的真伪性,这种监督作用也成为了少数人恶意损害商家信誉度的手段。由此可见,由于对信用机制监管的缺失,导致互联网的交易信息泛滥,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其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给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带来隐患。

(2)影响交易方式

一方面,从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来看,买家想要购买一种商品时,只能通过交易平台的图片和文字叙述来获取该种商品的信息,无法判断和检验实物品质。这容易导致买方对其所看到的产品与其真实的功能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产生怀疑,使交易过程中产生不信任心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付款和收货时间存在时间差,不可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虽然上述交易方式在传统的实体市场也存在,但其交易双方一般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或合同的约束,信用度较高。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买卖双方互不相识毫无信用度可言,若先付款后交货,买方会担心自身利益受损;而先交货后付款,卖方会担心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这对建立稳定的电子商务机制十分不利。

虽然受到种种不利因素影响,但由于其便捷性、商品的多样性,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还是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但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却需要一套切实的、行之有效的信用机制进行保障。

2、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现状

由于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平台信用机制的立法体系还很不完善,目前已经建立的信用机制大多是电子商务平台从商业化角度自行定制的付费交货规则,主要形式有:

(1)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提供第三方担保制度。该制度是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自身的信誉度以及相关银行的信誉度联合进行担保的形式,一般是将购买者的资金转至电子商务平台的支付工具中,等卖方的货物送达至买方之后,平台的支付工具再进行支付。如图1所示。同时若非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商务网站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制度。如:淘宝网的“全额赔付制度”、易趣网的“安付通保障基金等”。

目前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网、易趣网等)大多采取这种形式的第三方担保制度。如表3-1所示

(2)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信用评级制度。

目前以易趣网、淘宝网为代表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多采用信用评级机制来规范买卖双方的行为。其构成情况如图2所示,信用评级的主题是交易双方,根据实际商品的质量和物流的速度、付款速度等因素对对方进行好、中、差的评定。该评定记录会永久的记录到双方的交易信用记录中。此外对于部分恶意进行差评等特殊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充规则。

(3)电子商务平台内部调节机制。

为了解决交易纠纷,目前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都设有仲裁调解机构。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可先行经过仲裁机构调解,调解失败后再诉诸法律。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保证,其性质是民间机构的协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政府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中的定位策略

3.1 美国政府机构在信用管理中的定位及经验总结

相对于我国信用机制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社会机构的职责尚不明确而言,美国的信用机制和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并有许多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交易方可以迅速的通过国家信用体系了解到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或任何一个消费者的信用等级,若信用等级过低,会使该企业或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出现极大的困难。美国政府中,建立信用体系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权利范围及建立惩罚机制。

在美国,有多种形式的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总体来讲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属于金融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如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及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另一类从属于非金融系统包括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储蓄监督局等。这些信用管理机构能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保管着相关记录。该等级记录为美国政府对信用体系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数据基础。

美国政府的信用管理机构对信用体系管理发挥的主要职能有:在法律体系规定的信用体系内,适度的对不讲信用的市场主体进行惩罚;让民众普遍具有信用行为准则观念,即在市场主体在由于不遵守信用而受到惩罚期间,不与其发生任何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在市场主体受到信用惩罚期间,不允许任何政府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新企业,其业务经营资金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信用评估机构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保存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的不良记录;制定相关法律规则,保障该体系的正常运转。上述规则除了真正能对不讲信用的市场主体进行惩罚以外,更重要的是对那些不讲信用的活动进行威慑,通过法律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避免不讲信用行动的产生。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和政府间的紧密合作,美国的信用评估和惩罚体系是较为完善的,能为我国评估体系的建立提供很好的帮助和参考。

3.2 政府在信用体系中应发挥的职能

(1)政府应能为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执行力。

由于政府机构拥有立法权,因此可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第三方机构相应的权利,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主体(消费者、销售商)的信用评定等级,并将该等级上升到法律高度,使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执行力,任何恶意对信用登记造假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可以很好的改善目前的信用等级由民间机构制定,其约束力不具有绝对权威的弊端。

(2)政府需正确引导相关信用法律、规则的制定

政府在制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时,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销售商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只有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的电子商务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各主体对该法律和规定的认可,信用等级制度才能真正对电子商务各方的失信行为起到威慑和约束的作用。

(3)政府积极对第三方信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第三方信用机构在我国目前一般属于独立的民间机构,其权威性容易引起电子商务各方的质疑,政府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公布其运作的基本信息,使其得到各方的认可。

4、电子商务信用机制构建的制度化路径

(1)完善信用法规体系

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信用法规体系,其信用监督和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和专业机构共同组成,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个人信用限制计划》、《信用机会平等法》等,上述法律的事实,为美国的信用等级体系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而我国目前应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信用等级法律制度建设,使各种因信用机制产生的纠纷调解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引导电子商务活动的信用制度向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方向发展。

(2)建立信用教育体系

在美国和西方一些信用等级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信用等级已经成为积极实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资源。信用等级较高,其获得的市场资源就会较为丰富,反之则会被淘汰出局。而在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过程中,信用等级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才会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对不守信用的行为约束的作用。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套信用教育、科研、培训和推广的体系,使信用等级制度的概念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3)形成技术支撑体系

电子商务活动的实现是建立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其过程包括在线订货,电子支付交易以及争端解决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通过大量的信息技术支持。电子支付交易的过程保密度较高,不易受到盗取账号、侵占资金等技术性破坏。而目前的电子商务的信用评级制度网络安全性则较低,容易遭到技术性破坏和修改。因此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性是保证信用等级体系有序运行的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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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余源培.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危机的必要反思[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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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翠君,刘洁,田晓静.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国商贸.2010(14): 94-95.

[4] 刘少波,张文.我国信用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J].经济问题探索.2005(6):94-98.

作者简介:陈光,工作单位:河北联合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讲师,并在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工作,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制造业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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