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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环境违法后果与环境管理创新探析

2022-06-09

杨光忠1 张家冀1 黄 峰2

(1 武汉工程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新环保法及其配套规章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管的责任,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改变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实行环境管理创新,加大环保投入,切实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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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新法;信息公开;违法成本;环境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0.013

收稿日期:2015-03-20

随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绿色消费理念的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将会大幅度增加,企业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忽略环境保护对生产成本的影响了。同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银行和保险公司将针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来评判企业的偿还能力和承保能力。种种变化都表明了我国企业已经处于环保压力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原有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处理上述环保压力,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保新要求。企业必须实施环境管理创新,方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需要。

1 企业环境管理现状

1.1 无明确的环境目标

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立足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特别是民族工业的发展,加之当时的环境形势没有现在严峻,环境问题没有现在突出,经济条件较差,在立法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较轻,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大部企业没有明确的环境目标,或者在企业的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发生冲突时,常常牺牲环境目标,确保经济目标的实现。

1.2 环保机构不健全

在企业组织机构上,部分企业专门设有环保机构,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管理;部分企业设安全与环保部或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行使环境管理职能;而更多的企业没有环境管理职能部门,而将环境管理的职能自然落到基层单位。这些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台账无人建立,也无人管理和考核,环境管理工作长期停留在口头上。在一些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环境管理仅仅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被动行为。

1.3 环境管理方式落后

在企业环境管理的方式上,大多数企业仍在采用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即“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治理的目的仅仅是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只关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企业内部控制标准,或者内部控制标准就是国家标准,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在部分治污设施发生故障时,即处于超标排放状态,上级检查时弄虚作假,“超标排放是长期的,达标排放是暂时的”。二是忽视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污染控制问题,忽略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使企业的环境管理处于较低的水平。三是在污染物达标排放后,即使环境质量仍趋恶化,企业也不关心,缺乏环境责任意识。

1.4 环境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流于形式

企业环境管理意识淡薄源于企业家队伍、职业经理人队伍的环境意识不强。企业属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没有利润企业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这就决定企业负责人以追求产品效益的最大化为已任,企业为保护环境所支出的成本,往往被认为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这就使得企业经营者在规划决策时无形间忽略了环保的必要性,企业的环境管理和环保投入也就难以落到实处。

2 环保法律法规的新要求与违法后果

2.1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与违法后果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该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受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被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或者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以及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保部门核查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处15日以下拘留。

2.2 “三同时”制度要求与违法后果

新环保法要求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试生产时,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止试生产和5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式投入生产后,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时,将被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

2.3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法律责任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或者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或者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或者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或者采用其它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企业,除被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还会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

2.4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后果

国家规定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在接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环保部门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或者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以及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保部门核查的,除被处罚外,其案件还会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

2.5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律后果

企业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被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外,还被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保部门复查发现仍在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实施复查的,还可能被按日连续处罚。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处高额罚款。对通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会受到罚款处罚和被责令改正。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保部门复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实施复查的,除被按日连续处罚外,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时,还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企业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时,其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将被查封、扣押。

2.6 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后果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国家要求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限公开其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责令公开,受到3万元以下罚款,并被公告。

2.7 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法律后果

(1)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法律后果。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不正常使用测设备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受到罚款处罚。

(2)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其它法律后果。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采取稀释排放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或者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形的企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被按日连续处罚外,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时,将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还可责令企业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2.8 违反环境风险应急规定的法律后果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报告。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将被责令改正和受到罚款处罚。

2.9 环境刑事责任

企业严重污染环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有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10 环境违法的企业诚信影响

新环保法要求环保部门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2015年3月1日施行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也要求环保部门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11 环境违法的其它综合后果

企业的环境违法往往与政府行政干预环境执法密切相关,如环评未批先建等。新环保法要求实施引咎辞职制度,对行政干预环境执法的领导、环保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引咎辞职,打掉环境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同时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某企业环境违法,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土地,产品出口不给配额,想上市证监会不批准,已上市想融资不允许,甚至自来水公司不供水,供电公司不送电等。

3 企业环境管理创新思路

3.1 污染防治设计理念的创新

为确保不正常生产或者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时均能做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企业设计排放标准宜低于国家和地方施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留有一定空间。该设计排放标准宜作为企业内控排放标准。

3.2 企业环境管理理念创新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和环境处罚力度的加大,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环境管理理念需要有创新发展。

(1)确立新形势下的环境目标。企业的环境问题部分是企业为了节省环保投资、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导致的。2014年9月1日,国家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新收费标准实施后企业的排污费基本上要比实施前增加一倍。如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或者排放总量超标,排污费要加一倍征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都超标,排污费要加二倍征收。如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排污费还要再加一倍征收。如此推算,新收费标准实施后企业的排污费要比实施前最高可增加4倍。如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排污费可减半征收。企业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除被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外,还会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的,将被按日连续处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时,还将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拘留,等等。

在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企业必须认真核算环境违法成本,确立新的环境目标,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其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维护企业的环境信誉。新环保法要求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因此,企业负责人应站在维护企业信誉的高度,切实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3)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卫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的理念。随着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实施,以前环保意识不强、环保资金投入不高、环境管理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无疑会受到致命打击。环境违法即意味企业断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企业应完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责任、管理制度,严格考核,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大幅度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确保其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方可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4)企业环境管理理念创新。包括:①严格内控管理标准。建议将企业内控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即绿色标准、黄色标准和红色标准。绿色标准即设计排放标准,企业日常生产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绿色标准要求;黄色标准为高于绿色标准,而低于国家或地方施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企业内部研究确定,污染物排放浓度处于黄色标准范围内时,应查找污染物排放浓度增加的原因,并制定维修计划,必要时列入检修计划。红色标准即为国家或地方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处于红色标准范围内时,应主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②推行和强化清洁生产。企业环境管理由被动变主动,由他组织为自组织需要内因主导、外因推动。推行和强化清洁生产,从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方方面面以及生产工艺全过程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③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根据企业的环境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管理责任,建立和修订企业内控环境标准,严格考核。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全体操作人员的培训,从保护环境的视角完善操作规程,严格工艺纪律;强化污染治理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管理,有效降低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其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④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标准结合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危险特性,制订和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充足,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应严格控制。⑤搞好环境监测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监测机构和自行监测系统,开展自行监测;没有条件的企业应委托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对自身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排放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根据监测结果制订企业管理和检修计划,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定期公开或更新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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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宇雄.新形势下企业环境管理的发展[J].科技广场,2010(6)

2 刘晓伟.我国企业环境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6(2)

3 商智梁.浅谈新形势下的企业环境管理[J].科技资讯,2012(19)

4 林斌昌.企业环境管理状况分析与对策研究[J].广东化工,2014(1)

5 刘晓伟.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管理纵横,2006(3)

(责任编辑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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