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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视角下网络围观的规范发展研究

2022-06-08

陆丹红 杨道忠

摘要:本文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来探讨网络围观这一新生的社会现象。拟从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开始,说明网络围观现象正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并且从多方面论证网络围观对公民社会建设的积极意义。同时分析网络围观的诸多不足之处,探讨网络围观的规范引导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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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民社会;网络围观;公民精神;网民;网德

网络围观是公民社会在信息化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不仅是网络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对传统社会舆论方式的最新突破。标志着舆论本体的回归,更是公民社会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必然产物。

从“网络围观作为公民社会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公民的一种新兴的维权方式”的角度,笔者对网络围观给出了自己的思考:网络围观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它是网民利用网络公共空间以匿名的形式对某一公共事件加以关注、发表意见或参与讨论。网络围观的本质是一种新兴的社会舆论方式,具有匿名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其方式可以是撰写博客、在论坛发起帖子、跟帖或沉默关注等。

一、网络围观对公民社会的促进作用

网络围观对于公民社会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说,有助于公民精神的培养;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从国家层面来说,有助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1.有助于公民精神的培养

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的精髓,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公民社会中,公民可以自由合法地参与到各种非政府组织中,自觉地参与到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中,积极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热情地投身到国家社会的发展中。特别是在我国积极构架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公民精神从根本上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相一致,它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问题。因此,公民精神的培养对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网络时代,网络围观者的“传者”和“受者”身份界限没有那么明显。网络围观者在守法的条件下可以低成本地自由选择成为“传者”或“受者”,“把关人”的概念被消解,“草根平等”成为了网络时代的新特征。而且,在网络围观现象中,围观者的先后排列不是按照人的身份高低,而是按照被点击、被浏览、被关注的程度排列。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围观者都可以成为事件的发起者,也可以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因此围观者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激发,公民精神得到了极大的鼓励。

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围观者的言论自由,为实现更多人的充分自由的话语权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和平台。在网络围观中,围观者的身份只是一个数字,也即IP。这个时候,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职业、社会地位等等,使公民精神的发展有了更合适的外部土壤。当然公民精神的真正体现必须是回归现实,在现实中公民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得到真实的体现。网络围观恰恰给我国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了一个最合适也最有效的土壤和途径。而互联网的交互性也最大程度地为公民精神的传播创造了适宜的条件。

2.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

社会正义依然是网络围观中的核心价值标准。较之于传统的社会舆论,网络围观的匿名性使得网络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度有可能降到最低,因此自由和正义的声音在网络围观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网络围观者对于符合社会主流道德亦或正义的事件会积极支持和高度宣扬,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对于违背社会主流道德亦或非正气的事件则会大胆揭露和无情抨击,从另一个角度推动了社会正义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事实例子举不胜举。甚至于围观中所出现的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所谓的“网络暴力”等问题,从某个角度来看,也可以理解为是网民在围观过程中对社会正义的极端运用。当然弘扬社会正义不等于就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披上“维护正义”的外衣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弘扬社会正义也必须保持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3.有助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公共政策制定是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以达成社会公众意愿的过程。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权利,已被载入宪法和法律,是国家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网络围观作为方兴未艾的舆论监督方式,跨越了时空,打破了传统国家的地域界限,具有空前的开放性、独立性和自主性。开放的网络平台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大胆地发表看法,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助于网民之间的相互交流,有助于网民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的互相交流。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来说,不同观点的碰撞、论战的交流过程,同时也是信息的反馈与整合的过程,有利于改善决策者所面临的信息缺失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决策制定和实施的成本,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真正做到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在此意义上,网络围观有助于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和方式也将更加广泛、深入和有效。

二、公民社会视角下网络围观的现状分析

笔者从网络围观的纵向发展上,对网络围观的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类:

1.围观动机质疑

绝大部分的网民都抱着善意参与到网络围观中来,但是无法杜绝恶意网民的加入,如西方的阴谋家、怀有特殊目的的背后推手和违法犯罪分子等。

网民不等于网络公民。网络开放性特点决定了网络的无国界性质,虽然绝大多数网民都是各个具体国家的公民,但是跨国籍的网民依然享受互联网赋予他的权利。某些西方的阴谋家经常利用先进的网络和技术优势,向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所称的敌对国家施加政治影响,实施“西化”“分化”和“弱化”战略。甚至控制一个国家的政治舆论,进行造谣、诽谤、污蔑或歪曲事实,散布政治偏见和颠覆言论,宣扬种族、民族仇恨,鼓动民族分裂,严重威胁了这些国家的主权独立、内政自由和国家安全。近几年,在中亚国家所发生的“颜色革命”中,关键时刻那些敏感的政治文化信息在互联网上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对这些国家的政权更迭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 。

网民更无法天然地就等于先进公民。绝大多数网民都怀着善意积极地参与网络围观,善意发帖、理性跟帖、谨慎关注。但是网络围观无法杜绝某些恶意分子的加入,也无法完全避免某些怀有特殊目的的背后推手的操作,乃至成为某些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

2.自由意志质疑

网络的匿名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网络围观的意志自由,但是个人与群体互博中的“空房回音”现象无法避免地扭曲了个人的真正自由意志,如“群体极化”现象和网络精英独裁现象等。

所谓“群体极化”现象,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2 。

根据诺伊曼“沉默的螺旋”理论假说,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促使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

而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更容易让一种意见或者某种情绪在短时间内占据大量网络空间(比如论坛中的“刷版”现象),个人意见或少数人意见更易凸显出来,被当做多数意见来认知,“群体极化”现象就会产生。

3.围观后果质疑

非恶意的网络围观甚至于善意的网络围观并不能必然地等同于良好的围观效果。

善意的网络围观者遭遇西方的阴谋家、怀有特殊目的的背后推手或违法犯罪分子的时候,会被恶意围观者所利用,成为他们达成某种目的的工具,善意的围观者最后成为了不良后果的参与者。

具有意志自由的网民个体在陷入“群体极化”现象的时候,再难以保持真正的个体意志自由,这个时候很有可能就会偏离最初的围观动机,成为了不良后果的制造者。

比如,网络暴力事件或者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可能本身就是某些恶意围观者所发起,也有可能是善意的网络围观者发起,但是被恶意的围观者所推动,也有可能是所有网民都在无意间成为了这些事件的制造者。

三、公民社会视角下网络围观的规范发展思考

传承久远的围观可以说已经成为某种国民性的符号,已经从现实生活中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同时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对现实生活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网络围观几乎已经成为每个网民都无法避免的网络活动方式,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为每个网民的一种生存状态。

在努力构建公民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加强对网络围观的法律约束,优化网络管理的技术手段,强化围观者的“网德”意识,倡导从网民到公民的回归,实现网络围观正能量的辐射和对公民社会的促进作用。

1.加强对网络围观的法律约束

公民社会,说到底就是法制社会,法制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法治精神跟公民社会的贯彻与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公民社会,法律法规是公民和民间组织行使其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同时也是规范其行为的指挥棒。

针对网络围观的无序化和混乱现象,应该加强互联网的法制建设,在法律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公民权利的同时,应该严厉打击各种网络非法行为。比如新华网曾经报道,江苏南京的一名大学副教授利用QQ组织网络社群,借助于QQ群组织“网络换妻”活动,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3 。再如,《法制日报》报道称,2008年上海曾经出现了一个169名未成年人组织的网络非法社团“尊龙名社”。该组织“堂规严明”,组织森严,内设3个管理机构,下设7个分堂,另有3个联盟社团,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网络暴力组织4 。

互联网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互联网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和侵权责任问题。应利用、整合和完善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规范司法审判实践,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加强国家间的互联网法制建设合作力度。同时,针对各类论坛和网站,必须加紧制定相关的网络传播法律,严格执行网络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明确归口管理、落实分级负责。

2.优化网络管理的技术手段

有人用“技术征服权力”来解读网络围观在当代中国的胜利。诚如其言,技术确实有能力改变世界,技术也是人类世界中最有力的“武器的批判”。在当代中国,网络围观在某种程度上的胜利,确实是技术的胜利,正是网络的技术使得这种及时、广泛、开放、交互的围观成为现实,从而使得公民最大程度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成为可能,并在事实上形成了网络力量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对公权力的监督。

网络围观的胜利同时也是公民的胜利,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包括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胜利。网络技术不仅仅支持个人的自由发展,而且也支持整体性的约束。

政府要加大对网络规范建设的投入,尤其要大力培养专门的网络监管人员,以提高政府的网络管理水平。要打造防火墙,分级过滤,屏蔽不良信息。加大对国家重点网站、专业网站和政府网站的建设力度,用“绿色”内容抢占网络阵地。加大网络基础建设的投入,推广网络技术,降低网络费用,普及网络知识,让尽可能多的中国公民享受到网民的权利,使尽可能多的网民能够通过网络参与到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推动公民社会建设发展。

3.强化围观者的“网德”意识

在网络世界,法律和技术对网络言论表达的监控都是有限的,总有法律和技术无法触及的灰色地带。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意志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是同时也释放出了人性的恶。

为此更需要强调围观者的“网德”意识,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地将适用于现实生活的道德律令引入网络环境中来,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网络权益。

在确保公民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引导网民以责任心和客观立场参与事件讨论,提高言论的深度和质量。教导网民在质疑抨击他人时,不要忘记道德底线和他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呼吁广大网民用求同存异的态度面对不同意见,共同参与到绿色健康的网络建设中来。

同时,要充分重视和引导网络精英的声音。他们有着较强的理性思维能力、敏锐的事件观察力和洞悉力。他们也具有强烈的正义感,愿意为弱势群体呐喊,且学识渊博、思想成熟,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威,往往走在网络舆论的前沿,充当了网络围观现象的发起者。如果这些网络精英们能够以积极理性和负责任的心态参与网络意见表达,善意地引导网络主流思想,则有助于网络围观更加理性积极健康地发展。

4.倡导从网民到公民的回归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意志独立和言论自由,网络围观无疑是公民实现话语权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网民”不等于公民,网络围观更不是公民实现话语权的唯一方式。

网民是隐身的公民,是公民通过匿名的方式以网聚的力量获得其现实生活中所欠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而一旦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了匿名的方式参与社会事务,则失去了公民社会公民独立自由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应用之义。

网络言论要转变为公民行动。要在网络空间渗透和提升志愿精神,引导网民在网络意见领袖的带领下进行网络自治,选择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的合理方式与途径,实现网络空间从言论到行动的提升,实现网络空间从虚拟到现实的飞跃。虚拟中的言论要与现实的行动对接,在形成一定的意见气候后,有着同样“意见”的人群自由聚合起来,产生一个临时性的群体。然后就定点起作用,对目标问题“精确打击”,由此促使政府行为改变,新意见群体发展为新行动群体,最终期盼形成一种公民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5 。通过多方互动及博弈,促使公民基本权益及国家(政府)的整体利益实现相对平衡,促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断改进,进而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让虚拟公共领域与现实公共领域实现良性互动,让虚拟回归现实,让网民回归公民。

引文注释

①况守忠.网络文化传播中的“国家安全理念”的缺失与重塑[J].江西社会科学,2007(12).

②马静.网络“群体极化”对公民社会体系建构的影响[J].青年记者,2010(11).

③新华网.网络扫黄:南京一副教授组织“换妻”活动被起诉[N].2010- 3- 11.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11/content_13148701.htm.

④闫慧萍,单冠玉,卢剑.网络结社引诱未成年人“网上勾连、网下犯罪”[N].检察日报,2009-11- 17.http://npc.people.com.cn/GB/10390280.html.

⑤笑蜀.开始介入现实的“新意见群体”[J].南风窗,2009(22):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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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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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杰.网络舆论与公民社会构建的对策研究[D].天津大学:硕博论文,2010.

[4]杨国栋.网络生产力条件下的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

[5]邹舒然.网络传播对我国公民社会构建的促进作用[D].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论文,2010.

[6]马静.网络“群体极化”对公民社会体系建构的影响[J].青年记者,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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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姚丽,王志刚.近十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综述[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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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倪先敏.公民社会的兴起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构建[J].学术论坛,2006(11).

[15]伍俊斌.论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J].湖北社会科学,2009(2).

[基金项目:项目来源:2012年度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201223173)]

(作者单位:温州医科大学、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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