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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会计师事务所的困境与发展

2022-06-09

  【论文摘要】我国有数量众多的小微会计师事务所,随着2014年新《公司法》对验资的取消,以及年检制度改革,使得小微事务所的生存状况更加困难。本文通过研究小微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分析小微事务所的生存困境,对小微事务所的未来变革及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困境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注册会计师人数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是行业内仍然存在不少顽疾。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又以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居多。一直以来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就存在服务单一、服务质量较差、竞争剧烈等问题。随着2014年验资取消、年检改革,小微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缩水,经营状况更是岌岌可危,小微事务所正面临着被迫改革、被迫寻求新出路的局面。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现状
  依据中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截至2015年4月,全国共有8324家会计师事务所,但是事务所规模、质量可谓良莠不齐。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作为衡量事务所规模的标准来看,按照工信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划分,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所以我们将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下的事务所分类为小微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公布数据,现全国注册会计师人数在5人以下的事务所数量为1870家,占全部事务所的22%;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至5人(包括5人)的事务所有3158家,占事务所总数的38%;注会人数为15至10人(包括10人)的事务所1642家。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小型事务所,其中又以小微事务所占比较大,全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约60%为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到10人的小微事务所。
  从全国范围来看,小微事务所数量众多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地域差异大,东西部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差距明显,并且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大中型事务所多为一些知名事务所分所。虽然东部较中西部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更加发达,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但是中小型事务所,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到10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行业结构中占比依然很高。这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小微事务所数量大、占比大的情况并不只集中于某些欠发达地区,而是一个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从每个省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情况来看,重庆、天津、四川、云南、福建、陕西、湖南等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情况相对较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到10人的事务所占比在50%以下,而青海、内蒙古、甘肃、西藏等省、自治区的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占全省事务所总数比例较大,占比均在75%以上,西藏自治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是全部为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下小微事务所。
  现在全国共有注册会计师99045人,根据中注协最新公布的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百家信息来看,排名前百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注册会计师27198人,占全国注册会计师人数的27.56%。而全国5028家小微事务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仅为26488人,占总人数的26.74%,注册会计师数量还没有前百家事务所多。全国大部分注册会计师人才资源被大型事务所占据,而小微事务所本来就存在人员流动大,人才留不住的问题,这就使得小微事务所的发展更加困难。
  若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收入来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进行衡量,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年收入同样存在两级分化严重的问题。根据中注协2014年度发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前百家事务所中,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有46家,其中,超过5亿元的有15家,超过10亿元的有11家,超过20亿元的有6家。百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合计为347.56亿元,占行业总收入563.2亿元的61.81%。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行业大部分的利润被大型事务所占据,为数众多的小微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很少,年收入仅有几百万元,生存状况艰难。以云南省为例,2013年全省15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收入上千万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有33家,但是有近三分之一的事务所收入不足500万元,还有24家事务所年收入不足100万元。
  二、小微事务所面临的困境
  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规模小、注册会计师少、业务单一、专业技术能力相对薄弱的特点。现在小微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会计基础相对薄弱,服务对象零星分散,执业环境参差不齐。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小微事务所的业务被不断压缩,原有的一些小微事务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门槛要求又无法破除,小微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新公司法》,取消验资、改革年检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并且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2014年3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也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删除。
  按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所以出具验资报告一直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小微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新《公司法》颁布之后,除了投资、担保、典当等20多个行业之外,其他公司成立都不再需要出具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这就意味着众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失去了很多业务。
  新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即年报不再是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的监督检查,而是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报。按照以前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检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年度报告制企业只需在指定平台公示财务报表,不必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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