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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发展及其理念

2022-06-09

  一、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历史

 

  新成立后,的劳动法的发展进入了—个重整时期。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从1949年到1957年的形成和发展阶段。建国以后的第一个发展时期,我国为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和恢复国民经济,进行了一系列劳动立法。这一阶段的劳动立法反映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特点,初步确定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1958年到1976年的荒废低估阶段。尽管在1957年,我国开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起草准备工作,但由于随后开展的“反右派”运动而陷入停顿。接着在“大跃进”的影响下,加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法也遭到了破坏。

 

  1977年到1993年的恢复和发展阶段。是文革之后劳动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新宪法的通过和生效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的确立,相关的单行劳动法律法规迅速得到制定。此时期制定的法律大多不能适用于市场经济,而亟需修改、废止。

 

  1994年以后的高速发展、日益完备的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及实施为开端。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完备的劳动法典。其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劳动法经过修改后,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给随后的一系列立法提供了指引和经验。

 

  二、当代劳动法的理念

 

  从劳动法“保障生存,促进发展”的目标追求中,我们还可以提炼出劳动法的该目标性理念。这里的“生存”主要指劳动者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生存问题;这里的“发展”既包括劳动者的个体发展,也包括用人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就劳动者个体而言,生存是发展的前提,生存是初级理念,发展则为高级理念。个体生存是个体发展的前提,而个体发展又是用人单位事业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的促进力量。劳动法所保障的生存应该是将劳动者作为人来对待,确保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劳动给付与获取报酬皆以人格保有、尊严捍卫、意义赋予为目标。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庄严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尊重劳动”与“更有尊严”是这两个报告中的闪光字眼,其不仅是一种价值性宣言,更是一种施政纲领,传达着党和政府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关切。正因为有了这种权威宣言,“尊重”与“尊严”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主题,其必然也应该成为我们处理当代社会关系特别是不平等社会关系的指针。

 

  三、劳动法未来发展所应遵行的基本理念的探讨

 

  从规范的完整性上看,所有的相关法令都在为此项大前提服务立法上必须力求能充分予以规定,以免缺漏。另一方面,从规范的统一性来看,大前提所表现出来的基本原则必将贯穿所有相关法令以免互相矛盾。具备了完整性和统一性之后,法律才能在适用上顺畅。

 

  “协商自治模式”下,由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协商自治,通过集体谈判形成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标准,政府较少干预劳动关系的运行。在法律规范上一般表现为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以劳动者团体即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或雇主协会为主体,透过集体协商形成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标准以及劳动待遇。这种模式要求工人有强大的自组织能力和工会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并且政府对劳动关系较少介入,任由双方自治。政府所作的是保证工人的团结权和争议权的实现环境和条件,着力点在强化劳动者一方的斗争力量,只要平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政府就置身事外做一个法律上的裁判者来维持秩序。协商自治模式又分为劳资抗衡模式和制衡模式,其共同之处都在于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始终是劳动关系各种事务处理的主角,而政府则退居幕后。

 

  “国家统合模式”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个社会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来决定的。这种模式中,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用工自主权方面受到国家立法的严格界定和限制,劳动者较大程度上依赖政府保障其基本权益,自我组织和自我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严重不足。实施国家统合模式的人民一般缺乏民主传统和长期受集权主义控制,导致民间社会中间层的力量薄弱。在统合模式中,政府力量不仅干预劳动合同行为,并且对集体劳动关系的活动空间和方式加以干预。在工会组建上采用单一工会制,在实务上政党力量介入很深,工会的自主性非常有限。在雇主团体或用人单位团体方面实施强有力的控

 

  制。在立法上表现为以劳动基准性立法为核心,以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劳动关系,行政中心主义明显,在劳动法的执行和安全检查方面,采用官僚本位主义,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欠缺工会和劳动者的积极参与。

 

  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促进了国家之间法的冲突与协调。在劳动关系领域,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了各国劳动立法的原则。发达国家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推动“社会条款”在商品贸易中作为市场准入的标准,这对我国一些不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标准的企业或保护标准不高的企业的国际经贸活动有所影响,应积极看待。对于前者,应促进其整改,对于后者应为其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标准和水平。因此,劳动法理念发展应积极顺应这一要求,加强国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4.

 

  [2]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0-59.

 

  [3]蔡红.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M].理论月刊,2006(8).

 

  [4]周长征.劳动法原理[M].科学出版社,2004:41.

 

  [5]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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