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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22-06-09

  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领域,不仅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与权限,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宪法在社会中发挥出其根本法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与权限对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所实施的合宪性审查与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二,监督的对象为与宪法规定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其三,监督的实质是合宪性监督,即对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监督,以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以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地位,任何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均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其二,对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四,在宪法监督体系上主要以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其五,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明确,主要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

  1.对宪法的普及力度不够

  尽管宪法在我国处于根本法的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却非常的少见,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在日常的法律制度运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方面,很少运用到宪法,一般的法律则运用的比较多,如刑法、民法、合同法等,使得宪法在公众的思想与观念中渐渐淡化。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对宪法的运用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55年通过复函的形式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这两次规定直接导致宪法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无法得到运用。第三,对于宪法的宣传不够。我国在法律的宣传方面,往往对一般法律的宣传较多,如刑法、婚姻家庭法等,而对宪法的宣传以及宪法对公众的重要意义均未进行相应的宣传,使得宪法的普及力度不够。

  2.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局限性

  对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监督对象的范围显得比较狭窄。在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立法法》第90条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规定所体现出来的内容使得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显得较为狭窄,这些规定只是将宪法监督停留在了立法层面,而对实际的行政活动以及其它违宪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实际的违宪行为更应该是宪法监督所需要监督的对象。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上的宪法监督,达不到预期中的宪法监督的实际意义。

  3.宪法监督实施主体未予以职能化

  在我国《宪法》第62条以及第67条中均规定了宪法监督的实施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这只是一个宽泛的规定,显得非常的模糊,无法从中找到宪法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使得在实际的宪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实施机关,导致在违宪审查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无法达到宪法监督的最终目的。此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中真正属于法律专业人才的人员非常少,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就显得非常的薄弱,处理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就非常片面,这些原因,导致他们无法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去有效形式宪法监督权力,无法有效推动宪法监督的实施以及对违宪行为的处理。而在我国宪法监督的实际处理方面,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监督方面并没有对违宪行为进行过相应的处理。

  4.缺乏有效宪法监督处理机制

  虽然在我国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对于宪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规定,缺乏有效的宪法监督处理机制,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缺乏违宪行为的处罚制度。在我国虽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但是并没有对违宪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使得违宪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制裁,导致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受到严重影响;其二,宪法监督缺乏有效的操作依据。尽管我国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但是对于如何实施宪法监督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去实现这一目的,则未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宪法监督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

  (一)加大宪法的普及力度

  加大宪法的普及力度有助于宪法在社会实际中的广泛运用,从而有助于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其一,将宪法作为法律依据运用到实际的违法行为处理中。在这一方面,可以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将涉及到宪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宪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从而提高宪法在实际的违法行为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其二,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无论是在实际的法制宣传工作中还是在法制教育中,都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特别是国家相关的法制宣传机关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让公民更加全面而又充分地认识到宪法的重要作用与意义,从而在实际的维权活动中广泛地运用宪法。

  (二)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

  宪法监督的目的不仅要体现在立法层面上,更应该体现在实际的违宪行为监督上,这样才能够体现出宪法监督的真实目的与作用。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应该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都规定为宪法监督的对象,这样可以体现出宪法监督的实用性。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宪法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拥有相应的权力,在实际的权力实施方面会过多地运用所拥有的权力而开展违宪行为,如侵害宪法中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超出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等,如不将这一主体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之内,则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国家机关的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将公民的个人行为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内,主要原因体现在公民是社会活动中的最主要参与者,公民的个人行为会对社会秩序有着诸多的影响,只有将公民的个人行为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内才能够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让公民在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承担宪法所规定的义务,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

  (三)设立专业化的宪法监督实施主体

  宪法监督的实施主体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运用能力,这样才能够对违宪行为进行有效地认定,从而对违宪行为做出合理的处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具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担任,如律师、公检法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精通法律知识,对法律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对于实际的违宪行为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去定性,从而有效地作出相应的处理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地推动宪法监督行为的实施。

  (四)建立宪法监督处理机制

  我国有了明确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在违宪行为的认定以及具体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面显得比较薄弱,对此,应该建立宪法监督处理机制,对违宪行为的认定以及违宪行为的责任追究与承担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在宪法内容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违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违宪行为处理制度,如对国家机关违宪行为的认定、对公民违宪行为的认定等。在违宪行为的处理制度方面,可以结合刑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达到对违宪行为的及时有效处理,从而提高宪法的法律地位。

  此外,宪法监督不仅仅具有法律规定的特点,而且也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实际的宪法监督过程中,除了相关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外,宪法监督往往会过多的依赖政治途径来实施监督行为,这样会给宪法监督的实施和责任追究带来很多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无法达到宪法监督的实质目的与意义,宪法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和质疑,对此建立宪法监督处理机制显得非常必要。对此,建立宪法监督处理机制,还需要提高宪法监督的独立地位,将宪法监督独立出来,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宪法监督的启动到宪法监督的具体实施,每一个步骤都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由专门的宪法监督主体予以实施,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处理。明确规定宪法监督的对象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而且还适用于公民个人,对其中不同的违宪行为,从行为的实施主体以及行为所造成后果,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只有这样,宪法监督权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才能够体现出宪法监督的实质目的。这样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引下,宪法监督的过程才会更加理性、公平和公正,宪法监督权才能够得到更广泛的保障与实施,宪法监督的目的才能实现。

  对于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发展多样化的环境中,一些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往往更多的出于某种目的,为了维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受到严重影响。对此,加强宪法监督显得非常的重要,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监督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合宪性,而且还能够推动宪法的遵守与维护,从而有效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宪法监督的实施不仅要对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予以监督,而且还要对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性予以监督,这样才能够在实际的宪法监督过程中提高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推动宪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发展与重要作用的体现,从而提升宪法监督的实质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和平.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程湘清.关于宪法监督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学研究.1992(4).

  [3]陈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论宪法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比较法研究.1997(1).

  [4]郭学德.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中州学刊.2003(2).

  [5]王叔文.论宪法实施的保障.中国法学.1992.

  [6]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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