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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量刑问题初探

2022-06-09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现行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审理标准和依据的一次完善和界定,这一司法解释及时出台,使困扰实际司法审判的种种问题得到明确。因此,这一司法解释的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与实际价值。 

  关键词 司法解释 职务犯罪 反腐 

  我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猛,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腐败问题增多,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妨碍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加大了惩治腐败行为的力度,通过强有力的反腐措施,有效打击了腐败行为,使一些领域和一些地区突出的腐败现象有所消退,系统性腐败蔓延滋生的路径得到遏制。 

  但总的来看,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着法律与实际存在滞后性的现象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制度体系的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为切实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司法解释成为了弥补和优化现有法律制度的关键之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法、最高检在贪污贿赂案件办理上的指导性意见,对职务犯罪量刑有直接影响。下文将围绕具体司法解释展开,对职务犯罪量刑问题加以探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法规,自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即日起实施。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不断修法立法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加清晰和明确。2015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这类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取而代之的则是“数额较大”、“较重情节”等描述。那么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职务犯罪进行量刑是业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通常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对当前经济形势和职务犯罪情况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后,充分考虑到当前反腐大形势和纪律管理、政策要求等实际,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的具体化规定。 

  在此次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贪污罪、贿赂罪的标准界定为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这与1997年版刑法规定相比较有一定幅度调整。而数额巨大则标准为二十万至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是三百万元以上。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特殊情况,如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涉案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具有特定情节的,应该从重加以处罚。从相关解释来看,对特殊领域和特别情况的腐败问题加以严肃处理是必然之举,有助于进一步约束行为,起到警示作用。而对于贪污、贿赂罪死刑适用,司法解释当中则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同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下,具有法律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缓期二年执行。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规定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司法解释当中也一并明确了终身监禁的决定,应在作出死缓判决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不得减刑或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结合了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将贿赂犯罪的财物,从货币、物品扩大到了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无偿借贷、会员服务等内容也加入到了相关标准当中。同时司法解释也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出了扩张解释,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财物后,事先虽没有接受请托,但有可能因此影响职权行使的,同样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将受贿所得款项用于公务活动或者捐赠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实际认定。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该司法解释还具体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滥用职权损害公共权益的实行数罪并罚。 

  总体来看,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涉案金额标准的设置低于其他犯罪标准,突出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追查到底。 

  二、职务犯罪量刑情况分析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实行。在最新刑法修正案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罪进行了更为具体的界定,进而使刑法的指导作用更加突出。在新的反腐形势下,有力的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有效截断了腐败链,使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职务犯罪中长期存在的,同时没有明确得到界定和规范的情况,在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加以了细化规定,进而使职务犯罪量刑的依据更加明确。 

  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是当前社会的一种大形势,通过修法方式对职务犯罪相关问题加以突出,可以从法律和社会双重角度惩治腐败问题,同时预防腐败行为。目前职务范围量刑已经朝着几方面发展: 

  一是不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的具体依据,也不以涉案金额作为量刑的具体标准,而更多对犯罪情节和数额进行综合考虑,使量刑更为科学有效。 

  二是从职务犯罪的根源着手,对行贿罪的财产刑问题进行界定,对行贿罪处理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是针对长期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亲属或人员利用其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法律也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将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一并纳入惩戒范围。 

  四是对于一些特别或者特殊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法律增加了禁止从业性的具体规定,进而能够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限定职务犯罪人员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可以体现出职务犯罪量刑的连贯性和社会性,保障了社会公平。 

  三、新反腐形势下职务犯罪量刑问题探究 

  在新的反腐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的惩治已经成为必然之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别地区或领域职务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职务犯罪直接影响着政府公信力,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大职务犯罪量刑力度是惩戒此类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职务犯罪量刑既要体现其法律性,同样也要体现其社会性,要保证法律的从严、从紧、适用,同时要通过严格司法程序,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继而推动社会的持续向好发展。 

  (一)围绕职务犯罪社会影响探究量刑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影响面大,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有极大伤害。部分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公权力,中饱私囊的意识使手中权力成为个别人汲取私利的工具。通过贪污受贿,公职人员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平的抉择,为少数人利益伤害了多数人利益。随着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实施,进一步围绕职务范围社会影响,考虑职务犯罪量刑问题成为有效打击违法,预防犯罪的必要举措。过往以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多寡量刑的形式并不利于遏制腐败行为,而弱化考虑涉案金额,更多针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予以严肃打击,成为全面打击腐败的主导意识。腐败行为一旦引起社会关注,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就应该严格按照上限予以量刑,敲响法律的警钟,使职务犯罪量刑在保障法律性同时体现其社会性,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二)突出惩治腐败的力度,严肃量刑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了限制减刑问题,进而使终身监禁成为可能。在过往的司法审判和相关程序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量刑标准不一和执行标准不一情况直接伤害着法律的公正性。新的反腐形势下,突出惩治腐败力度,严肃量刑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审判和后期刑期执行中都要体现公开性,对于不涉密的案件要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在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减刑、保外就医等审批和审核要标准统一、执行严格。同时对于司法解释的新规定要坚决落实到位,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行为无处遁形,建筑一道法律体系防火墙,避免腐败行为对人民利益的侵蚀。 

  (三)确保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 体现量刑的科学性 

  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是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基础所在,也是体现量刑科学性的必要保障。在过往的职务犯罪量刑中可见存在轻判化现象,部分案件量刑明显过轻,职务犯刑期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减刑等突出问题。部分职务犯罪审判工作中又滋生出新的腐败问题。 

  总的来看,确保职务犯罪量刑规范化,通过科学调查和严谨审判,能够使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取得新突破。但在实际量刑中要考虑多重因素,要对职务犯罪的影响面、带来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科学考虑,使量刑经得起推敲和验证。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使职务犯罪量刑问题更加清晰,量刑依据更为具体。结合当前反腐工作,有针对性的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研究探讨,有助于后续进一步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惩戒,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和法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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