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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2-06-09

  摘 要 银行的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注入了活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银行主要是通过参与市场经营,为市场主体提供资金的方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在保障国有银行发展的基础上,鼓励民办银行的继续发展,这进一步为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保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银行在为市场主体提供资金等方面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债权难以实现的情况,比如一些信誉不好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无法及时清偿贷款等,本文就立足于当前我国银行债权保护的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如何有效的规避银行债权无法清偿的风险,分析内容主要以企业对银行的债务为主。 

  关键词 银行债权 企业债务 法律分析 规避风险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面利益,并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各方面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之下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最多,主要体现在企业向银行借贷的情形,这是我国企业发展从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表现。但是两者在借贷关系形成以后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多,最主要的就是企业拖欠债务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等一些法律对于银行债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银行债权在企业出现一些问题时,比如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等,无法获得有利的清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正常运营,基于此我们分析和研究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以下笔者从企业逃废债、破产、破产重整三个角度分析如何对银行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 

  一、企业逃废债对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银行对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和保障,同时也是银行运营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故意逃避债务则会使银行遭受重大的损失,比如企业通过逃废债的方式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运营,使银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企业逃避债的形式 

  企业逃避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 

  第一,以破产的名义进行逃避债务。这是许多逃废债企业使用比较多的方法,具体形式又有以下三种:首先是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进行逃避债务,企业在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可能还会有一些资产,这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了方式现有的企业资产因清偿债务而丧失,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比如虚构资产所有权、秘密出售等,以此来减少企业的资产;其次是采用高值低估的方式进行逃避债务,比如对企业建筑的使用权、设备仪器等进行估计之前,企业有时会与评估机构进行串通,降低被评估物品的价格,减少可清偿资金数额;最后是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的费用进行逃避债务,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在破产之前或者破产中要首先缴纳破产费用,并对职工进行安置,安置费用由破产后的企业资金进行保障,这样企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了少清偿银行的债务,就会故意提高这些方面的花费。 

  第二种形式是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逃避银行债务。这也是企业逃避债务的重要方式,在企业改制之时,比如企业通过分立重组的方式,将现有的企业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三,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和债务承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相互推诿不还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会造成银行坏账,无法清偿银行债权,除此之外企业还会通过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方式逃废债务,使银行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总之,银行债权面对企业是比较固定的,而且银行在企业逃废债过程中无法有效的介入,都是被动的方式,即使在故意伪造破产或者改制的情况下,银行多是没有太多预防措施,最终造成银行债务一拖再拖,无法及时清偿。 

  (二)企业逃废债情况下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针对其他逃废债的问题,还是要立足于我国当前法律治理的角度,深入剖析其中的原因,并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控制、防止出现逃废债的情况,一旦发生也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防止对银行债权造成过多的危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防治: 

  第一,完善法律、建立完善的管控机制。只有通过完善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逃废债的情况发生,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在法人资格的否认方面加强管理,为了防止企业的股东或者直接管理者通过掩盖公司资金情况,我国要在法人否认方面加强立法,比如通过如果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是否应当作为认定非法人的情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资金不足可能是经营所致或者故意所为,不能作为企业丧失主体资格的方式。另外也要明确方式企业经营与股东资格进行混同,两者不是统一的概念,在银行债权清偿过程中,企业是独立的经营者;其次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加强对破产的资格审查、申报等工作,防止企业以破产的名义逃避债务。 

  第二,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企业逃废债的方式逃避债务对银行造成了损失,同时也要反思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审查不严的问题,针对银行内部要加强管理:首先,健全控制机制,对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管控风险的能力和认识水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形成风险意识,银行要建立起层级风险预警操作,在审批贷款等方面严格把控程序规定;其次,完善责任制,使信贷人员形成责任风险自担意识,在放贷和申请贷款过程中,对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尤其要加强决策者或者管理层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银行贷关系款。 

  二、企业破产后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企业经营有盈利也有亏损,这就造成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破产的情况,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规律,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会向银行借贷,面对这一情况,如何对银行债权进行保护就成为一个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制度的发展演变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发展大约经过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破产法实施后,在债权清偿方面的规定是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和工人劳动债权等,国家银行债权放在比较靠后的位置,等于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银行债权来维护职工或者担保债权;第二个阶段是双轨制并行阶段,此时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主要是在破产形式上进行了却分,有政策性破产和一般性破产,在不同的破产方式之下的清偿顺序是有区别的,这种方式背离了法律至上的理念,将行政权力作为超越法律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第三个阶段也就是现在实行的破产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作为统一的企业破产法,否定了既往我国破产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将破产国有企业劳动债权特别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的政策性做法,有利于保护数额巨大、普遍采取担保方式的银行债权,提高银行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受偿率,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企业破产实践中依企业不同性质采取区别性做法的终结,标志着我国企业依法破产时代的来临。 

  (二)企业破产后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后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第一,首先要从程序方面进行保障,企业破产程序的提起主体不同,因此对债权的保障和认识也要有所区别,在破产程序之后要严格限制股东或者董事出现私分企业资金的情况,避免转移资金的问题发生,其次是针对企业在破产情况下要对其清偿能力进行固定,避免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等行为;最后是在企业无法清场所有债权时,银行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对企业现有的所有资产进行分配和债务清偿。 

  第二,撤销权主张抗辩事由和实现抵押权问题。破产管理人对法院受理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部分行为享有申请撤销的权利,但是否撤销由法院决定。为此,债权银行应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适时向法院提出应否撤销的抗辩理由和依据。另外,针对实现抵押权方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银行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限受到限制。理论上,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不应迟于变价出售其他破产财产的时间,否则将无法确定银行未受偿担保债权的数额,也就不可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其他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企业破产重整后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企业破产重整是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允许企业继续进行经营,促使企业转亏为盈,简单地说就是在企业破产前,为企业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机会。 

  (一)企业破产重整造成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及表现 

  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是对企业的评估出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需要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以此来确定对债权的清偿问题,虽然不进行实际的情况,但是这种评估活动会对债权产生很大影响,最终的清偿数额也是如此,但是资产评估过低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金融债权,为了挽救企业,金融债权(主要是银行债权)清偿额会受到明显减少。 

  第二,企业破产重整是为了挽救企业,但在现实中被曲解为对股东权益进行过多保护,在具体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股东权益被作为重要权益进行保护,进而出现侵害企业债权的情况。 

  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管理人指定存在缺陷,法院指定债权的管理人过程中,债权人虽然可以提出意义,但是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这种忽视债权人异议的情况会对银行债权造成损害,这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 

  第二,信息沟通问题。我国新《破产法》中没有单独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在法文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内容。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或因不按规定执行,或因过于简单无法具体落实,都造成了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企业破产重整后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 

  企业破产重整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巨大,为防止银行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护: 

  第一,要提前做好维护工作,提前了解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况,尤其是对资金状况进行关注;依照法律查找破产重整企业的规模、资金管理等情况,为以后维护债权提供法律基础;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制订,必要时可以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提交或修改后提交债权人大会表决。 

  第二,正确认识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担保物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而提交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到期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在破产重整企业中,银行为保护自己的债权也要充分是这一问题,首先是企业破产重整期间限制担保物权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但并不是禁止行使,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进行优先受偿,当然这种情况需要法院裁量;重整计划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进行变现处理的,如果担保财产变现价值大于担保债权金额,超出部分自然要归破产企业或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四、结语 

  银行债权的保护至关重要,笔者上文只是从企业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同时银行的债务人还可以涉及到个人、群体或者行政机关等,这些债权同样面临着难以清偿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只是为银行债权的保护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周航.企业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现代法学.2012(8). 

  [2]于恒兵.论银行债权的安全及法律保障.华东政法大学.2004. 

  [3]刘枫林.银行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09. 

  [4]王洁.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1. 

  [5]傅睿.银行两大主要业务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3). 

  [6]何小勇.预购商品房抵押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以银行债权保护为视角.西部法学评论.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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