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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中隐私概念的探讨

2022-06-09

【摘要】本文在通过了解美国及我国学者对隐私的定性和定义,把隐私定性为信息,并进而给出了隐私的定义。我把隐私定义为:不愿被他人刺探、收集、利用或公开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生活信息。

 

  【关键词】隐私;概念不同的国家,隐私所包含的含义都是包罗万有的。随着信息被窃取、公开的现象越来越多,人们对保护隐私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而学界对于隐私的界定各有不一,对隐私概念的探讨就显得很有必要。其次,对隐私概念的界定也有利于为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一、美国隐私概念的性质

 

  隐私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隐私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或权利,一般认为系源自1890年Warren及Brandeis二氏共同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所发表的论文“TheRighttoPrivacy”。[1]后美国的Prosser教授通过整理分析实务上的案例,将隐私权的侵害所涉及不同利益最终归纳为四个方面:(一)侵害他人的幽居独处或私人事务;(二)公开揭露使人困扰的私人事实;(三)公开揭露致使他人遭受公众误解;(四)为自己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特征。Prosser系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重述)的主编,采纳上述隐私权的分类,而为法院实务及学说所接收,构成美国侵权行为隐私权的基本体系。[2]1890年Warren、Brandeis对隐私所下的概念便是独处权,即是一种独处的状态。我认为Prosser教授所归纳的四种侵权行为也是围绕侵犯独处的状态而得出的。美国对隐私的定义,主流观点是认为隐私是一种状态。

 

  二、我国学者对隐私概念的定性

 

  在我国,很多学者也对隐私一词下了定义。其中,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3]我国学者杨立新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4]三、我对隐私的定性及定义

 

  在阅读文献时,我发现我国普通大众对隐私的理解是不同于美国的隐私概念的,这是我从新对隐私进行定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一)我国普通大众对隐私概念的理解与美国隐私概念的差异

 

  《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的含义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从词典的定义可知我们所说的隐私,和美国的“privacy”的含义、内涵相差甚远。在含义上,美国中privacy主要包含的含义是“被忘却的状态”或者说是“不受干扰的独处状态”。而我国普通大众对隐私概念的理解为事。我认为“事”便是信息。而在内涵上,美国这种被忘却、不受干扰的独处状态可以涉及很多方面,如上述中提到的Prosser教授所整理的四种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我国的隐私仅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美国隐私的内涵要比我国理解的隐私的内涵要大得多。

 

  (二)隐私的起源

 

  隐私一词的出现是源于人类的羞耻心理。隐私的含义是一个不断发展,在远古时期人类即已存在隐私的概念,但当时仅限于人体的和两性间的秘密,内容十分狭窄,这部分内容也一直是隐私的主要内容之一。后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隐私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除了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以外,还包含了居所、生活等秘密在内。[5]我认为这便是隐私内涵发展的两个阶段。

 

  (三)隐私的实质

 

  我认为保护隐私其实质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尊重需要(人格尊严)和安全需要。在原始社会,隐私起源于羞耻心理,对羞耻心理的保护便是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在奴隶时期和封建时期,人的隐私不仅包括人体和两性,还包括居所和生活等秘密时,保护隐私所体现的价值就不单单是保护人的人格尊严,还包括保护人的安全需要。当一个人被窥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他发现有人在窥视他,他停止进行他所预想要进行的社会活动。在这种情况,他知道有人在窥视而没有进行预想的社会活动,所以谈不上侵犯他的安全需求。第二种情况是,他没有发现他自己被窥视,而继续进行社会活动。自他发现有人在窥视后,他人侵犯的应该是他的生活安宁权。在这种情况,谈不上干扰其发展社会关系,也谈不上侵犯他的心理安全需求,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有人在窥视,所以他的心理和行为并没有被影响。但进一步思考,当一个人发现其曾经被窥视,他必然会产生心理障碍,担心是否有人现在也在窥视他,所以还是会侵害他的心理安全需要的。所以我把安全需要纳入保护隐私的实质中。

 

  有外国学者观点认为侵犯隐私除了侵犯人格尊严外,干扰的是人们建立社会关系。如根据Benn和Rachels的理论,隐私权保护的利益是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关系。[6]Rachels认为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原因是,确保原告能够与别人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在Rachels的假设情形中,第三人的观察或监视会改变改变两个老朋友之间的亲密关系。[7]我认为发展不同的社会关系更深层次的是需要安全的心理坏境,侵犯建立社会关系更深入的来说侵犯的应该是这种心理安全需要。

 

  (四)隐私应定性为信息

 

  现学界关于隐私的概念可概括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美国的广义隐私权,即相当于我国的人格权,它认为隐私包括“信息+私人生活+决定自由”;第二种观点是我国较多学者所持的(狭义隐私权),认为隐私包括“信息(秘密)+私人生活”。

 

  现在“信息说”越来越为学者所接受。有学者认为很大的原因是因为信息社会的出现,大量的个人信息被窃取和利用,信息所扮演的角色便越来越重要了。学者们从而把信息作为隐私权的对象。我不认同这个逻辑。首先,如上所述,我认为隐私的内涵并没有发生改变,并没有增加信息这一内涵。到了现在的信息社会,我认为隐私的对象仍然是人体和两性、居所和生活等秘密。其次,我认为远古时期的人体和两性秘密、奴隶和封建社会的居所和生活等秘密便是信息,人们侵犯别人的隐私获知的是信息,并不是人体部位或者居所、生活活动。信息并不是到了信息社会才出现的。

 

  我也主张把隐私定性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生活信息。关于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侵犯通常就是对住所、工作地方等信息的披露,侵犯个人信息并不是说对你的住处、工作地方进行了破坏或者干扰,而是获知你住处、工作地方的信息。关于生活信息,要明确的是对生活的干扰并不等于对生活信息的侵犯。对生活的干扰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消极的,即窥视、跟踪,并没有妨碍隐私权人的行动自由和决定自由,其目的在于获取隐私权人的生活等信息;第二种是积极的,其目的是干扰权利人的生活安宁及决定自由,这种方式应将其归类为侵犯权利人的生活安宁权或者人身自由。只有在第一种情况,对私生活的消极干扰才是对生活信息的侵害,对隐私的侵害。

 

  所以我主张把“信息(秘密)+私人生活”狭义为“信息”,即个人信息和生活信息,因为侵犯私人生活的,在隐私的范畴内,主要是以侵犯私人生活信息的形态出现,可将其归入为信息中。美国隐私概念中的决定自由应将其归类于我国的人身自由的内涵中。在我国人身自由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8]决定自由属于人身自由中的意志自由权。

 

  (五)隐私的定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的概念,在定性上便是信息。我认为不管这些隐私信息权利人是否愿意公开,是否已经公开,都不会改变其作为隐私之性质。我把隐私定义为:不愿被他人刺探、收集、利用或公开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生活信息。

 

  另外,由于社会现象是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也会是各有不同,对隐私的定义并不一定能囊括所有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因此对隐私概念的把握,我认为除了要从隐私的含义出发以外,还应该从保护隐私的实质上进行把握,即保护隐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安全需要,是一种精神利益。同时,还要把握侵害隐私的行为必须是通过精神途径而作用于权利人的。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研究,2008(6):6.

 

  [2]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研究,2008(6):5.

 

  [3]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98-299.

 

  [6]张民安.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

 

  [7]张民安.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

 

  [8]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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